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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政办发[2009]131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意见》(鄞政发〔2008〕6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减少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监督机构和组成人员1.各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乡)长、办事处主任兼任,交易站工作由党委(党工委)专职副书记分管,班子其他成员按职责分工共同参与。2.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小组组长由人大或纪委负责人兼任,成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群众代表共同担任。3.各镇乡(街道)要安排2名相对固定且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好的平台工作人员。各镇乡(街道)原安排不符合文件精神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整,重新调整情况要发文明确,并报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二、进一步完善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设施要落实宁波市规定的镇乡(街道)交易平台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可以兼用)的要求。开标室要配备投影仪和录音(录像)等必要的监控设备。条件允许的镇乡(街道)可配备自动摇号机。三、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组织业务知识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镇乡(街道)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经常性的业务指导;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强横向交流,学习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四、规范操作应把握的几个具体事项1.扩大进站交易范围。除鄞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进站交易项目外,有关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村集体资产的租赁、经营权的出让等涉及镇村两级公共利益的非财政性项目也要按有关程序统一进场交易。2.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串标、围标、卖标、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问题发生。交易站在不违反招投标法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投标保证金额度,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项目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只能拨付至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也可对入围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严格审核投标单位的资质等有关证明文件(如交易证、营业执照),并与区交易中心核对。3.防止地方势力干扰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正常秩序。各镇乡(街道)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地方势力干扰招投标的行为。必要时区政府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地方势力干扰、破坏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交易市场正常秩序。4.规范招标中介代理机构行为。招标人如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交易站应对其发布的招标公告进行审核把关,并配合代理机构在交易站内进行报名,不允许出站操作,交易站有责任对中介的全程操作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5.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载明对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文件及抽签入围的投标人放弃投标应承担的后果。明确除没收投标保证金外,应责令其说明正当理由,否则交易站可对其行为第一次提出警告,并报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全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投标三个月禁入,第二次则在全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投标六个月禁入,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投标人中标后,应及时向共保体办理相关投保手续,保好建筑(安装)工程险及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凭保险合同开具工程交易单。7.加强概预算、中标成交价的审计,由第三方对工程概预算和中标成交价进行独立审计。8.财政投资额度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监理工程要通过招标形式确定。五、加强标后管理工作招标工作结束后,交易站要及时督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各镇乡(街道)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构,应对中标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可委托业主单位对施工方的项目经理进行考勤管理,也可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不良行为及时载入履约信用档案,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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