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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共资源交易限额的通知(鄞交管办〔2018〕1号)

信息发布时间: 2019-05-09 10:58:47     阅读: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鄞政办发[2017]29号和鄞财采[2017]54号相关内容,调整明确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限额。
一、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限额
(一)工程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二)货物、服务采购
(1)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单位自行采购项目;
(2)10万元以上村级等集体经济组织采购项目。
(三)资源类交易
(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出租、出让;
(2)5万元以上村级等集体组织的资产、资源出租、出让。
(四)福明、东柳、东郊、明楼、百丈、东胜、白鹤等7个街道工程招标限额暂定为200万元以下(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托区级平台),视情再与其他镇、街道统一限额。
(五)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宜居村建设项目以及污水零直排创建项目按区相关规定执行。  
二、区级各部门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招标
(1)施工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
(二)货物、服务采购
(1)货物类:30万元以上(汽车、摩托车金额不限);
(2)服务类:30万元以上。
三、南部商务区、鄞州工业园区、滨海工业园区按照区级机关部门标准执行。
限额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