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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鄞政办发[2017]29号和鄞财采[2017]54号相关内容,调整明确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限额。一、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限额(一)工程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二)货物、服务采购(1)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单位自行采购项目;(2)10万元以上村级等集体经济组织采购项目。(三)资源类交易(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出租、出让;(2)5万元以上村级等集体组织的资产、资源出租、出让。(四)福明、东柳、东郊、明楼、百丈、东胜、白鹤等7个街道工程招标限额暂定为200万元以下(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托区级平台),视情再与其他镇、街道统一限额。(五)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宜居村建设项目以及污水零直排创建项目按区相关规定执行。二、区级各部门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工程招标(1)施工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二)货物、服务采购(1)货物类:30万元以上(汽车、摩托车金额不限);(2)服务类:30万元以上。三、南部商务区、鄞州工业园区、滨海工业园区按照区级机关部门标准执行。限额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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