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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供货管理办法

信息发布时间: 2011-02-25 14:57:53     阅读:次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协议(定点)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管理,简化操作程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定采购商品的中标供应商和商品的品牌、型号与价格,并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的一种政府采购形式。协议供货适用于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办公纸张、汽车保险、印刷等采购次数频繁、单次数量较少的零星商品采购。
第三条  宁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协议供货商品品目的确定工作,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协议供货商品的招标工作。各类商品的品牌、型号、价格实行分类定期招标,一般一年一招,并根据市场变化不定期进行调整,交易中心可参照宁波市采购中心的招标和调整情况进行确定,并及时在网上予以公告。
第四条  协议供货供应商标准由采购办和交易中心共同商定,除《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外,可以根据不同商品要求增加注册资本、经营规模、技术人员、上年销售业绩和信誉等因素。供应商确定后,由交易中心与供应商签定协议书,并报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  采购单位采购商品时,应先查询交易中心的网上公告信息,根据所需要求确定采购商品的品牌型号;然后选择3家以上协议供货供应商进行书面询价,在同等条件下以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再填制《宁海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综合凭单》(以下简称《综合凭单》,此凭单作为协议供货的综合性凭证使用,代替采购计划表、合同书、验收单和资金支付通知单),并加盖双方公章。
第六条  采购单位应将《综合凭单》和询价单,送交易中心进行鉴证。交易中心应认真审核采购商品的品牌、型号、价格等情况,凡不符合协议供货规定的,一律退回重新询价;凡单次采购预算(分类)超过5万元(含)的,必须由财政局业务科室签署意见;凡单次或月度采购预算(分类)超过10万元(含)的,一律由交易中心统一进行询价;凡年度采购预算(分类)超过30万元(含)的,必须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审核无误后在《综合凭单》上加盖鉴证章,并留下一联作为备查。
第七条  成交供应商按照交易中心鉴证的《综合凭单》进行供货,采购单位应认真验收采购商品,验收合格后在《综合凭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并报采购办审查。
第八条  采购办应认真审查《综合凭单》,不符规定的一律退回,并督促交易中心重新审核;符合规定的签署资金支付意见,并留下一联作为备查。
第九条  采购单位凭采购办签批的《综合凭单》支付货款,货款应在收到凭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成交供应商。
第十条  交易中心应每月汇总协议供货结果,并于次月5日前在网上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采购时间、采购单位、成交供应商和采购商品的品牌、型号、价格等。
第十一条  采购办和交易中心应对协议供货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和协议供应商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条: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