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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政府采购 联络员 制度 通知 文号:宁采购办〔2010〕330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与各采购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监管职责,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制定了《宁海县政府采购联络员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采购人的联系与沟通,强化采购人内部监管职责,从而实现政府采购统一规范管理的需要。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建立完善有关政府采购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 二、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工作制度规定的政府采购联络员条件、产生办法确定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联络员,填写《宁海县政府采购联络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8月20日前报送宁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三、政府采购联络员应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按照本工作制度规定,切实履行自身职责,遵守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对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县采购办联系。 联系电话:65265620、65265612,传真:65265612。 附件:1、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
| 上一条:关于公布2011年宁海县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下一条:关于公布2011年宁海县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