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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海县财政局文件
宁采购办〔2004〕1号
关于印发《宁海县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宁海县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宁海县招投标交易所及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为便于操作,特制定《宁海县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宁海县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一月五日
宁海县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
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采购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纳入县级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采购办)根据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核准委托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中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用采购项目委托县招投标交易所代理采购;属部门、系统特殊要求的项目,具备实行机构和相关采购专业人员的事先报县采购办核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县招投标交易所实施采购项目有难度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并将采购任务退回县采购办。县采购办在审核并征求采购人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委托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代理采购。采购人应与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明确责、权、利关系。
第三条 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必须经县采购办认定。
第四条 县采购办原则上按月汇总政府采购计划,并核准委托。委托县招投标交易所代理采购的,以政府采购计划形式下达;委托社会中介代理采购机构的,另行下达政府采购委托招标通知书。
政府采购计划和委托招标通知书主要内容: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预算金额、支出科目、采购方式、资金支付方式、采购时间。
第五条 县招投标交易所和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县采购办核准的政府采购任务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计划,明确采购项目责任人和实施时间,发现不适宜采购或不能按采购人要求时间实施的,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措施建议。
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核准项目内容及要求,依据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采购文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形式实施的,其采购通告、采购结果必须在宁海县招投标管理中心信息网和宁海县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如果采购项目需要,还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招标通告发布媒介上公布。采购通告和采购结果公示的媒介应一致。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或询价小组)组成。评审专家在县采购办或公正机关监督下于开标前24小时内从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按规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标(谈判或询价)成员的三分之二。采购人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或询价小组),但只有一票代表权。
第八条 县采购办对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谈判或询价)进行监督。重大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通知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监督。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将经评标委员会(谈判或询价小组)评审推荐的中标商(成交商)资质情况、中标结果在宁海县招投标管理中心信息网中公示,公示时间为二个工作日。经公示无疑义后,正式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并通知中标商(成交商)和落标供应商(未成交供应商)。评标结论在评标结束后三天内报县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和中标商(成交商)按中标、成交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鉴证方参与合同签订。合同应当以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谈判或询价的采购文件和成交的承诺)为依据,不得变更实质内容。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县采购办备案。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77条和第93条的规定,或者是出现了法定事由,当事人才可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情况必须事先报县采购办备案。
第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每月三十日前将上月受委托采购项目组织实施情况汇总上报县采购办。
第十五条 县采购办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及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采购办对供应商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投诉进行必要的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办法另行规定,未出台前按原支付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活动中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需变更委托代理采购内容和要求的,应事先书面报县采购办,不得擅自更改。
县采购办接到书面报告应及时按照《宁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暂行规程》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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