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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以及资金支付相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1-10-18 11:13:37     阅读:次

奉化市财政局文件

 

奉财政采[2009]110号 

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履约

验收以及资金支付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投资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及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采购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及对社会影响大、关系民生问题、关系政府形象的重大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对采购金额300万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验收也可以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验收结束后,采购单位验收负责人应当在《奉化市政府采购商品交验单》(以下简称交验单)上签署验收情况,并须验收人签字、验收单位盖章。采购办将不再签发、盖章。

    二、采购资金收付:

    1、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先把采购资金汇入国库采购专户后,再进行采购审批。资金结算时,一般根据交验单、合同支付,如属公开招标项目的,还须凭中标通知书结算。协议采购项目每月10一20日集中支付,其它采购项目于每月25日前支付,逾期不予结算。

    2、属于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必须经业务科室落实资金后,再进行采购审批。资金结算时,须凭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交验单、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统一到国库收付中心结算。

此文发至一级预算单位,请一级预算单位转发给下属单位及二级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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