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宁波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 首页 /    服务指南 /    政策法规 /    市场资信 /    政务公开

该网站已停止更新,仅提供历史数据查询,如需访问最新公告信息,

请访问 https://jyxt.zwb.ningbo.gov.cn:4011

海曙 江北 镇海 北仑 鄞州 奉化 余姚 慈溪 宁海 象山 前湾新区 国家高新区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府采购 >  区级文件 >  查看详情

奉化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信息发布时间: 2011-10-18 11:12:30     阅读:次

奉化市财政局文件

 

奉财政采[2003]5号

 

 

 

 

关于印发《奉化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

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单位:

现将《奉化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奉化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二OO三年三月四日

 

 

 

奉化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奉化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程》,决定对部分政府采购业务逐步实行定点采购。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府组织、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下列项目支出。

    一、机动车辆消耗的汽油、柴油。

二、采购人自身无法完成的机动车辆维修。

三、各种公务、业务用纸。

四、采购人自身无法完成的印刷业务。

五、其他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有必要定点采购的业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可不受定点采购限制。

一、因公出差到市外途中加油。

二、定点单位无法供应的特需纸或印刷。

三、定点单位临时无法满足采购人急需的业务,在征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同意后,可自行采购。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需自行采购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按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以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定点单位方案,由市财政局批准,定点单位原则一年一定。

第五条  市财政局以文件形式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定点采购通知,明确采购对象、定点范围,价格优惠和供需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凡纳入定点采购范围的采购业务(除第四条所列情况外)采购人必须在市财政局的定点单位范围内择优采购,擅自到非定点单位采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否则按违反财政纪律论处。

第七条  采购人必须根据定点采购的实际情况,完善内部制度,建立约束机制、加强采购、财务工作管理。

第八条  经营定点采购业务的企业,其所在地、经营场所、经营质量、经营状况及遵纪守法等情况符合一定条件的,均可向财政局采购办申请定点服务(供应)资格,具体条件要求在招标时明确。

第九条  经招投标后确定的定点单位必须做到:

一、遵守《奉化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程》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及从事行业的规范要求。

二、严格履行中标后签订的定点采购协议、保证质量、价格优惠、服务热情周到。

三、按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反馈定点采购的有关资料,无条件接受市财政局采购办的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市财政局采购办应该适时对定点采购业务的内容作出修正或调整。

1、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调整定点采购业务的价格或计价办法。

2、在定点期间,若发现定点单位不能按合同履行或定点单位发生重大经济、刑事案件,受国家政策影响,客观上无法履行定点采购合同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可作出临时调整。

第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一、市财政局采购办设置定点采购联络监督员,负责定点采购质量、价格和服务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会同监察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等部门参加的定期检查。检查情况按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定点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发现违规行为,按协议约定依据《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定点采购业务的定点单位、价格或计价办法、服务要求、付款约定等具体事项,另行发布通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奉化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奉化市财政局

二OO三年三月一日

上一条:奉化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暂行规定 下一条:奉化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