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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人社〔2018〕174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关于对严重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浙人社发〔2018〕19号)和《关于深入开展“象山无欠薪”行动的实施方案》(县委办〔2018〕63号)精神,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和严厉震慑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配合“象山无欠薪”行动开展,县人力社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明办、县总工会、人行象山县支行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象 山 县 财 政 局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象 山 县 水 利 局 象 山 县 商 务 局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象 山 县 税 务 局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象山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象 山 县 总 工 会中国人民银行象山县支行2018年10月29日关于对严重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关于对严重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浙人社发〔2018〕19号)和《关于深入开展“象山无欠薪”行动的实施方案》(县委办〔2018〕63号)精神,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和严厉震慑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配合“象山无欠薪”行动开展,县人力社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明办、县总工会、人行象山县支行等部门就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下列违法失信行为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一)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 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二)一次拖欠10 人以上工资的;(三)拖欠工资总额达到或者超过50 万元的;(四)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公安侦办的;(五)伪造、变造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或提供虚假工资考勤记录的;(六)其他因拖欠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本备忘录所指的用人单位包括非法用工主体。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也将一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县人力社保局定期汇总后提供签署本备忘录的各部门。二、联合惩戒措施及信息共享内容除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次数,按要求定期报送工资发放情况。(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支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三)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和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四)撤销其相关领域的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五)对其享受各类优惠政策时审慎性参考,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差别化管理。(六)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和限制。(七)作为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的重要参考依据。(八)建议暂停或者撤销相关认证资格。(九)列入行业“慎用劳务企业”名单。(十)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造成严重拖欠工资的,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十一)查询被惩戒人工程中标、建筑(劳务)合同备案、设立或参股公司等情况,形成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十二)通过新闻媒体和信用象山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十三)其他联合惩戒措施。三、联合惩戒与信息共享的实施方式县人力社保局通过县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象山网等平台提供和发布被惩戒人信息,并定期更新动态。相关实施部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实施信息共享:(一)各部门通过县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时查看信息。(二)直接从信用象山网获取信息。(三)通过公文、电子文档交换或其他方式获取信息。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进行反馈。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县人力社保局对严重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提供给开展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对于从严重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名单中移除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五、其他事宜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在象山县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制定严重拖欠工资被惩戒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附录
惩戒措施 | 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 实施单位 |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次数,按要求定期报送工资发放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县人力社保局 |
(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从严控制,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支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
(三)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和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公共资源交管办 |
(四)撤销其相关领域的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第五部分第一条 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 《关于印发<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明委〔2015〕6号) 第七条 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产生道德滑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向中央文明办提交调查报告,经中央文明办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 (三)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四)违反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民族团结和税务、工商、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 第七条 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四)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 县发改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明办、县总工会、县公共资源交管办 |
(五)对其享受各类优惠政策时审慎性参考,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差别化管理。 | 《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第(九)项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 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
(六)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和限制。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 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 |
(七)作为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的重要参考依据。 |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 县财政局、人行象山县支行 |
(八)建议暂停或者撤销相关认证资格。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 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 |
(九)列入行业“慎用劳务企业”名单。 |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 | 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
(十)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造成严重拖欠工资的,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局 |
(十一)查询被惩戒人工程中标、建筑(劳务)合同备案、设立或参股公司等情况,形成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第五部分第一条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 县发改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 |
(十二)通过新闻媒体和信用象山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 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并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信用中国”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 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1)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2)行政处罚信息;(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 县发改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市场监管局 |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印发 | 上一条:没有了 | 下一条:关于印发《象山县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