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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宁海县监察局 文件
宁海县财政局
宁海县审计局
宁发改〔2008〕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国有建设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控制投资规模,强化概预算约束,有效遏制工程变更的随意性和无序性,根据《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海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宁海县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量和材料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就项目审批、设计、预算、招标、变更管理等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充分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未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同意建设的,不得组织实施。
二、限额设计和施工图会审
1、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设计招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在保证工程各专业功能及技术指标的前提下,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以保证投资限额不被突破。
2、建设单位应及时介入并参与设计工作,主动影响设计,把预算造价控制在概算允许的范围内,同时督促设计单位及时交付项目建设的所有图纸。
3、概算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在编制预算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施工图进行会审,确保施工设计图达到应有的深度和精度,减少图纸的错、漏、缺等现象,以满足施工要求。
三、预算编制
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特别是概算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推行由建设单位委托两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背靠背”的方式分别编制施工图预算,并进行相互校对和复核。交通、水利工程应先由设计单位编制预算后交由招标代理单位对工程量、预算价等进行复核、测算和编制,再报交通局、水利局有关机构审核。防止出现工程量的错算、漏算、重复计算、错套定额、组价和取费不合理等情况,以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四、招标前的综合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施工图预算后,建设单位应测算和汇总该项目的投资预算数,填报《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表》,随同招标文件等一起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则退回送审资料,并令其予以调整和修改;审查通过后再报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未经审核通过的,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
1、送审资料:
⑴发展改革部门批准该项目建设的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书。
⑵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联系单。
⑶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表(投资预算数是项目在施工图阶段的预期价格,即项目全部建设费用,见附表1)以及作为该表附件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表(见附表2)、建筑工程预算书、安装工程预算书、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计算表(见附表3)、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数编制说明。
⑷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2、审查的主要内容:
⑴该项目是否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同意建设。
⑵经批准的该建设项目所有建设内容范围是否有相应完整齐备的施工图纸。
⑶施工图所反映的该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其投资预算数是否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⑷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其清单项目是否齐全完整。
⑸建设项目的所有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的结构、装饰和安装及附属配套工程、绿化等)是否都纳入了招标范围,是否存在将建筑工程肢解后分别招标发包的情况。
⑹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计价、价款结算、招标评标方法和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材料和设备暂估价
建设单位应充分做好设计和材料设备的市场调查工作,在编制预算(工程量清单)时明确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和价格标准,纳入总承包报价范围,通过市场竞争来形成价格;对于不能明确品牌、规格、型号和因市场价格悬殊、市场变动幅度大、需要二次设计而无法准确定价的材料设备,建设单位可暂时估定一个价格而进入投标报价,但应尽量缩小暂估价的范围和减少暂估价同实际签认价的误差范围。施工过程中如材料设备属政府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实行政府采购;其他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工程管理小组按规定程序以议标、市场询价、招投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和采购价格,签证材料和设备价格时不得考虑施工企业投标时的优惠情况。对由总承包方支付采购价款的暂估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实际签认价格与暂估价之差,按工程实际数量算出总差额再计取规费税金后列入竣工结算总价中。
六、工程量和材料设备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量和材料设备变更,本通知下发前已变更但未按规定报批的项目,各有关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报县发展改革局审核,本通知下发后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宁海县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量和材料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理。
1、事前分析。变更前要对变更原因和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增减进行充分分析,防止项目投资超概算。
2、事前申报。单次变更增加造价达合同价5%以上(或2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增加造价5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连同变更说明、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增减分析表格及其他相关资料等以文本形式一起上报县发展改革局审核。
3、审后实施。经宁海县财政性工程项目变更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的工程变更项目,方可组织实施。
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未按《宁海县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量和材料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理工程量和材料设备变更而被查实的,在县招投标网上予以通报,并予以考核扣分,情节严重的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 项目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府办,县法制办。
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08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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