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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党办〔2003〕148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对办证服务和招投标工作
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
《关于对办证服务和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已经县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25日
关于对办证服务和招投标工作
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办证和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规范办证和招投标市场管理,强化政府服务职能,方便群众办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办证服务工作是指行政审批和服务性的办证工作;所指的招投标工作,包括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四项工作。
第三条 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调查,重证据。
第四条 监督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对以下工作及相关的监管活动实施监督:
(一)各部门的办证服务工作。
(二)下列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投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国有、集体资产的交易。
(四)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五)政府采购。
第六条 对办证工作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已经确定取消、转移、下放的审批事项是否仍在审批,有否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和变相设置审批事项实施审批。
(二)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按规定执行,对服务性的办证工作是否按规定操作;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有否公开;有否存在不作为现象。
(三)规定进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及服务性的办证工作是否在该中心集中受理,按“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方式运作;有否存在部门受理、多头受理的情况。
(四)工作人员是否尽职尽责依法行政,行政审批事项及服务性的办证工作是否按时保质完成。
(五)各部门对收到的投诉件有否及时处理答复。
第七条 对招投标工作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各项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是否执行了县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
(三)是否按规定收费;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能,反映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否及时得到调处。
第三章 监督的方法
第八条 设立监察联系点监督。县监察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监察联系点,通过以下形式对办证服务和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现场巡查。每周一次,不定期地对办证窗口、招投标现场进行巡查。
(二)重点督查。对一些群众反映较多的或较敏感的审批项目,或并联审批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对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点项目、重大事项及其他认为必要的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三)受理投诉举报。设立投诉窗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涉及办证和招投标的各种投诉举报。平时在投诉窗口设立投诉箱,接受书面投诉,每星期固定半天时间,派专人直接受理各种投诉。
第九条 开展专项执法监察。根据全县办证和招投标工作运作情况,以及各方的反映,确定一些办证和招投标方面的项目和内容,开展专项执法监察。
第十条 随机暗访。县监察局不定期地派出工作人员、义务监督员到办证窗口、招投标活动现场不亮身份地进行访查。
第十一条 民主测评。每年对办证窗口单位、招投标服务和监管单位组织一次民主测评。测评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相结合的方法:
(一)自我测评。被测评对象对照自身职责,进行全面系统的回顾,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分析原因,作出实事求是的自我评定。
(二)服务对象和监督机关评议。通过上门征求服务单位意见,听取人大、政协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反映,召开各种评议会,了解各方对办证、招投标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建议。
(三)问卷调查。对办证和招投标工作分别设计问卷调查表,采取无记名方式,由群众填写评议。
第十二条 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根据管辖范围,组织人员或转给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第四章 监督结果的处置
第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处理意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整改。对涉及到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通报制度。对办证和招投标工作监督结果进行内部情况通报,重要情况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参阅。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考核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依据,列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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