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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北仑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
招投标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制度已经实行多年,尤其2003年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整合建立涵盖全区招投标统一平台以来,招投标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发展与进步。但是由于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行业自律性差,招投标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投标,且串标、围标现象时有发生,已在社会上造成堪为行业公认痛恶的病态,很大程度上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不但加大交易成本,还阻碍了一批具有实力的企业能够更好地参与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来。对此,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推进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发展与创新,决定对现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制度进行改革,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市相关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区委七届六次全会和区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开发开放和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仑委发〔2014〕14号)部署,坚持大胆稳妥,突出先行先试,着力通过改革的思维、改革的举措,探索形成一套既兼顾公平又净化市场、既提升效率又实现选优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制度,坚决遏制建设市场挂靠及串标、围标现象,切实改变招投标选优明显不足的现状,为不断完善具有北仑特色的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注入新的动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与诚实信用相统一的原则。在细化招投标评标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增强评标信息及投标承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推行投标人诚信约谈与告知、督促诚实守信,严格实施诚信保证、严正失信惩戒。
(二)坚持规范有效与选优选好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招投标规程,切实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同时,完善评标办法,优化评标标准,合理设定评标规则,突出招优招好,坚决遏制串通投标,着力提高招投标工作效能。
(三)坚持丰富专家资源与增强评标精准相统一的原则。在组建区直属评标专家库、构筑多路径抽取评标专家机制,拓展专家抽取空间与层级的同时,建设远程异地电子评标系统,推行异地专家远程电子评标,强化评标科学性、公正性。
(四)坚持建设单位负责与监管部门监督相统一的原则。在确立建设单位“谁建设谁负责”,真正担当业主权责,督促承包人诚信履约的同时,各监管部门加强标前标中标后全程监督,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查处,严格失职追责。
三、重点举措
(一)大力倡导诚信经营,积极推行预选承包商诚信约谈和评选信息全公开,督促诚实守信。
1、推行预选承包商诚信约谈与告知,着力营造诚信为本自律氛围。预选承包商预入围名录公示前,由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建筑工务局及有关建设单位,对预入围承包商法定代表人进行集体诚信约谈与告知,并向预入围承包商发出《北仑区(开发区)预选承包商诚实守信告知书》(详见附件1),预选承包商预入围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须作出相应承诺(详见附件2)。
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办(公共资源交管办)(下称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办)应当及时督促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开展预选承包商诚信约谈与告知活动。
集体诚信约谈与告知的要点是:
(1)承包商不得被他人以其名义参加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活动、投标活动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
(2)承包商不得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3)承包商不得在参加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活动、投标活动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4)承包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除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外,不得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
(5)承包商不得向预选承包商活动、招投标活动和工程承包合同履行的相关人员行贿;
(6)承包商不得有上述列举以外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为。
预入围承包商法定代表人,因故未能参加集体约谈与告知活动的,须事先向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应当在该次活动后一个月内主动接受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约谈与告知,否则,取消其入围预选承包商名录资格。
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文件中,应当载明预选承包商诚信约谈与告知活动组织者、时间与地点、参加对象,以及因故未能按时参加的申请与批准及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明确告知预选承包商申请人。
2、推行预选承包商重要信息及得分组成网上公示,实现评选活动阳光透明。由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文件规定将评选活动的主要评分情况,包括:入围名录企业信用等级、资质等级、奖项、荣誉、办公或经营场所地址与面积、税收贡献、履约评价、送审结算核减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场及其评分结果、符合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授权委托书》经公证机构公证且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为本企业的委托代理人等信息在区招投标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严格实施诚信保证,切实规范资格申请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行为,严正失信惩戒。
1、实行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信用保证金制度。预选承包商申请人报名参加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活动的,应当按以下规定金额向区招投标中心提交资格审查信用保证金: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类为80万元,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类、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类以及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均为50万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类为30万元,其他类别为10万元。预选承包商申请人在预选承包商活动中有且不限于下列不正当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信用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出借资质的;
(2)出现类似串通投标情形的;
(3)弄虚作假的;
(4)行贿的。
2、强化投标保证金约束力。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且不限于下列不正当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出借资质的;
(2)串通投标的;
(3)弄虚作假的;
(4)行贿的。
3、拓展工程履约保证金担保范围。在区府办《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仑政办[2014]22号),统一规定工程履约保证金担保内容及违约扣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不但应对履约行为进行担保,还应对工程合同履行中和参加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诚信行为进行担保。承包人在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合同履行中,有出借资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行贿等不正当情形的,发包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扣取相应保证款项,每项/次扣取金额最高均不超过100万元:
(1)出借资质的,按合同价的5%进行扣取;
(2)串通投标的,按合同价的2%进行扣取;
(3)弄虚作假的,按合同价的2%进行扣取;
(4)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按合同价的5%进行扣取;
(5)行贿的,按合同价的2%进行扣取。
4、规范失信行为认定、诚信担保操作。
招标人(含国有控股及国有股份占主导地位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下同)、发包人发现预选承包商申请人、投标人和承包人涉嫌出借资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行贿等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及工商部门等投诉、反映或举报。
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及工商部门等应当按规定受理各类投诉、反映或举报,及时向招标人、发包人发出涉嫌失信行为案件已受理通知,并及时开展侦查或调查处理。
招标人、发包人发现预选承包商申请人、投标人、承包人有失信行为嫌疑的,或者接有关部门对涉嫌失信行为案件已受理通知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区招投标中心等担保管理机构暂缓办理撤保手续或暂缓退还保证金。
对承包人失信行为按合同价的相应比例扣取保证款项的,如承包人之前提供的是银行保函,发包人应当在应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暂扣保证款项;如承包人之前提供的是保证金,发包人应当在应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暂扣超过保证金的款项。
有关部门未查实预选承包商申请人、投标人、承包人有失信行为的,招标人、发包人应当依据有关部门调查结果告知书,书面通知区招投标中心等担保管理机构撤销暂缓办理撤保手续的操作及退还原暂扣保证款项,或者撤销暂缓退还保证金的操作及退还原暂扣超过保证金的款项。
有关部门查实预选承包商申请人、投标人、承包人有失信行为的,招标人、发包人应当依据有关部门调查结果告知书、法院判决书,按下列规定对保证金、银行保函、暂扣的款项进行处置:
(1)书面通知区招投标中心不予退还资格审查信用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并书面告知预选承包商申请人、投标人,且不出具收款凭证。
(2)承包人之前提供的是银行保函的,应书面通知担保管理机构撤销暂缓办理撤保手续的操作,对原暂扣保证款项不予退还,并书面告知承包人,且不出具收款凭证。承包人之前提供的是保证金的,应书面通知担保管理机构从保证金中作相应扣取,如扣取的款项大于保证金的,还应将原暂扣超过保证金的款项不予退还,并书面告知承包人且不出具收款凭证,尚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的须同时书面告知承包人补足保证金。
对不予退还资格审查信用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原暂扣保证款项、扣取的保证金以及原暂扣超过保证金的款项,区招投标中心等担保管理机构、承包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招标人、发包人是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将其划转至“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2)招标人、发包人不是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按“谁招标、谁发包,谁受益”的原则,将其划转至受益人账户。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申请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的规定作为要约邀请的组成内容载入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包人应当将履约担保的规定作为合同条款的组成内容载入工程合同。
(三)积极创新评标办法,优化评标标准及规则,规范中标公示,突出招优招好,坚决遏制串通投标。
1、大胆创新评标办法:
随机抽取定标:试行“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在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通过对施工图预算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基础上,招标人按合理下浮率确定工程施工承包价,在响应招标文件且同意招标人确定工程施工承包价的投标人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视工程施工规模、技术要求等特点,设置资信标、技术标,通过对资信标、技术标评审基础上,将资信标、技术标按权重合计得分从高到低取3至7家投标人进入随机抽取范围。
本评标办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施工工艺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施工工艺没有特殊要求,且有足够多的潜在投标人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报价低者中标:试行“最低价中标法”。在所有投标人中,通过对工程施工的商务标评审合格且投标报价最低者确定为中标人。招标人可视工程施工规模、技术要求等特点,设置资信标、技术标,通过对资信标、技术标评审基础上,将资信标、技术标按权重合计得分从高到低取3至7家投标人进入商务标评审。
本评标办法适用于:规模在一定额度以下、施工图设计完善、相关资料齐全、施工工艺简单或技术标准可控、预算造价明确,且有足够多的潜在投标人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用本评标办法。
质优价廉得标:试行“综合性价比法”。在通过工程施工的资信标、技术标评审基础上,将资信标、技术标按权重合计得分从高到低取3至7家投标人进入商务标评审,再将其资信标、技术标按权重合计得分除以商务标按权重得分,得出投标人各自性价比值,按性价比值从高到低确定中标人。
本评标办法适用于:规模在一定额度以下、有施工技术要求但不复杂,且有足够多的潜在投标人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企强人优获标:试行“综合评估法”。在通过工程施工的资信标、技术标评审基础上,将资信标、技术标按权重合计得分从高到低取3至7家投标人进入商务标评审,再将其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按权重计算投标人各自总得分,按总得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人。
本评标办法适用于:规模在一定额度以上,或施工技术复杂,或质量、工期、造价受不同施工方案影响较大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2、切实优化新评标办法中的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评标规则:
(1)突出选优选好,将资信标权重统一提高到30%。资信标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少于5项的投标人部分评分内容、不少于3项的拟派项目负责人部分评分内容,总分不超过100分。其中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施工经验为必选评分内容(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时,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可不作为必选评分内容)。
投标人部分评分内容:
①企业信用评价等级:20分;
②资质:5分;
③类似项目施工经验:5分;
④奖项:5分;
⑤办公或经营场所面积:5分;
⑥自有或者控股的建材加工场所、试验室:2分;(水利工程不设本项)
⑦税收贡献:5分;
⑧荣誉:3分;
⑨管理体系认证:1-3分;(仅水利、交通工程设置本项)
⑩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投标:3分;如规模在一定额度以上,或施工技术复杂,或质量、工期、造价受不同施工方案影响较大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本项为15分且为必选评分内容,或者不设该评分项,而将法定代表人准时到场参加投标设置为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
⑪受行政处罚扣分项:3分。(仅交通工程设置本项)
拟派项目负责人部分评分内容:
①职业资格:6分;
②类似项目施工经验:15分;
③奖项:15分;
④荣誉:9分;
⑤项目实施管理计划答辩:5-10分;
招标人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资信标得分条件认定及评审标准》(详见附件3)、《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资信标得分条件认定及评审标准》(详见附件4)、《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资信标得分条件认定及评审标准》(详见附件5)制定相应类别具体招标项目资信标得分条件认定及评审标准。前述类别外的工程招标项目资信标得分条件认定及评审标准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2)突出技术要求,强化技术标评标重点,真正体现施工组织优者得高分的原则。技术标权重统一设定为20%,并根据项目实际应包括下列评分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文明生产及环保节能措施、机械设备布置、临时设施安排及专业工程分包(如有)计划等。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计划:重点突出对拟派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专业要求、合理配备人数、到岗履职时间,以及对各专业施工班组配置要求、按工程进度合理调配作业人数的约定。评审得分着重向综合管理能力强、专业技术水平高、信誉好的项目管理团队,以及具备较强实践操作经验按专业配备的施工班组倾斜。
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满足工程施工对质量、工期和安全的要求,各种施工机械设备与测量检测仪器品目齐备,功能匹配,数量充足,布置合理。
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技术标评分低于60分的,须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书面给出明确理由,否则将作无效票处理。
(3)突出合理竞价,科学设置商务标,有效遏制串通报价。
采用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出具的施工图预算评审意见书,结合合理下浮率确定工程施工招标总价和单价;合理下浮率应当按照控制工程造价、节约投资的原则,参照类似工程市场成交价予以确定。投标人应当按照与招标总价和单价一致要求进行投标报价且编制商务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标只作响应性评审、不作评分。
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出具的施工图预算评审意见书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再结合合理下浮率确定投标报价合理上限,如所有投标报价均高于合理上限的,应当否决所有投标;合理下浮率应当按照控制工程造价、节约投资的原则,参照类似工程市场成交价予以确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以不低于企业成本价原则进行投标报价且编制商务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响应性评审,否决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确定有效投标报价最低者为中标人。
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其投标报价低于90%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中标人应按上述差额向招标人提交低价中标风险保证金。鉴于不同工程施工项目承包预测利润率的差异性,招标人也可视情对前述90%比例作适当调整,并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向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采用综合性价比法、综合评估法的,商务标权重统一设定为5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商务标评审办法按区住建局、公共资源交管办、监察局、发改局《关于修改〈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仑建[2014]27号)中综合性价比法、综合评估法(二)执行;水利、交通工程施工的商务标评审办法应参照执行。
采用综合性价比法的,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其投标报价低于90%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中标人应按上述差额向招标人提交低价中标风险保证金。鉴于不同工程施工项目承包预测利润率的差异性,招标人也可视情对前述90%比例作适当调整,并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向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3、积极稳妥试行新评标办法,加强协调推进:
(1)成立协调组织。由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办(公共资源交管办,下同)牵头,区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招投标中心等共同参与,负责对试行新评标办法的组织协调。主要职责是:组织对新评标办法的宣传与培训,对采用新评标办法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处理新评标办法实施过程中困难与问题,对试行新评标办法适时进行分析和完善等。
(2)倡导试行新评标办法。招标人应当按以下规定主动试行新评标办法:
本单位年内进入区招投标中心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数量达到3个时,其试行新评标办法的项目数量应≥1个;
本单位年内进入区招投标中心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数量达到5个时,其试行新评标办法的项目数量应≥2个;
本单位年内进入区招投标中心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数量达到7个时,其试行新评标办法的项目数量应≥3个;
本单位年内进入区招投标中心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数量达到9个时,其试行新评标办法的项目数量应≥4个;
本单位年内进入区招投标中心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数量达到11个(含)以上时,其试行新评标办法的项目数量应≥5个。
其中:本单位年内试行新评标办法的项目数量达到3个的,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或“综合性价比法”须不少于1个;达到6个(含)以上的,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或“综合性价比法”的项目个数须不少于30%(四舍五入)。
招标人应当按上述规定,依照新评标办法适用范围,结合年内需要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标包数量,每个标包规模、施工工艺及技术等特点,统筹安排新评标办法的试行(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至2014年底,上述数量减半且取整数执行)。年内试行新评标办法的组成及项目个数无法达到或预计无法达到上述数量级规定时,应当对进入区招投标中心即将准备招标及已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确因情况特殊不适宜采用新评标办法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送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办备案;将前述审核、备案通过的说明材料原件,在向区招投标中心办理工程施工项目进场招标申请时,递交区招投标中心一份。
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招标人提交的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提示招标人年内进入区招投标中心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试行新评标办法的组成及项目个数须符合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应督促其按规定采用新评标办法。
区招投标中心在办理招标人提交的工程施工项目进场招标申请时,应当对招标人年内进入区招投标中心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试行新评标办法的组成及项目个数是否符合规定及相关说明材料进行核对,如不符合规定,应退回进场招标申请;并于每年6月、10月末将年内以及于次年1月末将上年度招标人进入区招投标中心工程施工招标项目3个(含)以上及采用新评标办法的情况予以书面通报。
4、增加中标公示内容,增强中标人重要信息及投标承诺的透明度。在之前局限于公示中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及其资格等级、中标价及工期的基础上,由招标文件规定将中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施工经验、奖项和荣誉,中标人办公或经营场所地址与面积、自有或者控股的建材加工场所或试验室、税收贡献,拟派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其他管理人员、按专业配备施工班组、招标人应将工程款汇至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及其开户银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授权委托书》经公证机构公证且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为中标人的委托代理人等信息在区招投标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广开评标专家来源,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及管理,提升评标专家专业水平,增强评标公平与精准。
1、发挥干部职工队伍纪律素养及专业技术优势,组建区直属评标专家库。由区住建局负责起草区直属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向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发出通知,征集上述单位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特长在职工作人员进入区直属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动态考评、规范评标行为。区招投标中心负责建立区直属评标专家库计算机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短信提示与确认、保密纸打印评标专家抽取结果、专家评标行为评价等操作系统,除本级设置专家抽取终端、接受招标人申请并抽取评标专家外,将操作系统网络抽取及语音通知终端等延伸至每个街道(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街道(乡镇)招标项目所需的评标专家在区小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难以满足情况下,也可直接从区直属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实现区直属评标专家库资源全区共享。
2、构筑多路径抽取评标专家网络系统,拓展专家抽取空间与层级。由区招投标中心负责,在进一步加强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上计算机抽取终端管理,畅通专家抽取、提高抽取效率基础上,抓紧与省招标投标办公室沟通联系,申请开通省级专家网上计算机抽取终端和用户名,接受招标人申请,按招标项目特点及需要,通过本地终端直接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全部或部分评标专家参与相应招标项目评标活动。
3、建设远程电子评标系统,设法消除本地专家库专业门类不全、数量不足的弊端。由区招投标中心负责,建立远程异地电子评标系统,制定远程电子评标操作细则,必要时借助外地丰富专家资源,推行异地专家远程电子评标,增强评标工作科学性、公正性。加强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政府采购中心(机构)沟通联系,谈妥支持我区网上远程电子评标系统建设与应用的技术支撑、管理要求、操作流程和应急处置等必要条件,签署《异地远程电子评标合作框架协议》;按招标项目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特点及需要,接受招标人申请,依托互联网通道,利用先进的通信与视频技术、计算机技术和安全保障技术,从合作方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实现被抽中评标专家在合作方交易(采购)中心对我区招标项目进行远程评标。在积累经验基础上,探索与省内多地联合试行共同远程异地电子评标,逐步实现多地评标专家库及电子评标资源共享。
(五)主动作为层层监管,着力强化建设单位认真负责、行业部门严格监督的标后管理工作机制,确保诚信履约。
1、坚守合同约定,督促诚信履约。建设单位应切实担当起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对施工单位出借资质、弄虚作假、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等不诚信行为“零容忍”,坚决揭露和抵制施工单位违法违规等不诚信行为,督促施工单位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且完成合同工期三分之一后的一个月内,须认真填列《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调查问卷1-6》(详见附件6),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违约等不诚信行为或现象进行反映,及时将该表报送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抄送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办;对发现失信行为,建设单位应严格合同约束,督促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坚决维护合同严肃性。
2、坚守依法监督,维护市场诚信。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担当起“市场守护者”职责,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坚持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坚决遏制施工单位出借资质、弄虚作假、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等不诚信行为,大力营造“诚信有益、失信必惩”的市场环境。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填列并及时上报《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调查问卷1-6》。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调查问卷1-6》后一个月内,须按照《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检查表1-5》(详见附件7)对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填妥该表,并及时报送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办;对检查发现失信行为,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着力维护诚实守信市场环境。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区招投标中心开发的“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信息模块上,及时填列预选承包商诚信约谈与告知开展情况、相应招标项目的工程开工时间、收到《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调查问卷1-6》时间、上报《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检查表1-5》时间。
3、坚守严格追责,督促履职履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办应切实担当起“综合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协调、督促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强化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落实的工作责任,提高工程建设管理能力,全面提升标后管理整体水平。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办应组织区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抄送的《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调查问卷1-6》、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检查表1-5》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抽查。对抽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予以整改,通知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在填制、报送诚信履约相关问卷及情况表,检查相关情况过程中存在失职、不作为、虚报瞒报等行为的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其中需要对纪检监察对象问责的,应当移送区监察局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狠抓建设市场公平与正义;对监督抽查情况,应当及时在区招投标中心开发的“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信息模块上予以填列。区招投标中心应当按季对预选承包商诚信约谈与告知开展情况、诚信履约相关问卷及情况表报送、行业部门检查进展及相关情况、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进展及有关情况的信息向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予以发送。
上述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问卷调查、监督检查、抽查督促工作,先针对按本实施方案采用新评标办法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开展执行。在总结经验并完善基础上,今后针对其他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按专业类别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相应项目开展执行。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各种思想障碍,摒弃部门利益,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区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求上来。要结合自身实际,对本实施方案提出的改革要求进行认真研究,制定相应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工作重点,务求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及工商部门、建筑工务局、招投标中心和有关建设单位,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协调联动、互相支持、通力合作、落实责任。按照现有职能分工,扎实做好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制度改革有序推进、顺利实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创建由“监管型”向“服务型”职能转变的新体制,完善事前规范、事中指导、事后监督的新机制,为项目招投标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跟踪督查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督促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集聚各方智慧与力量,切实把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附:1、北仑区(开发区)预选承包商预入围名录企业诚实守信告知书
2、诚实守信告知书回执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资信标得分条件认定及评审标准
4、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资信标得分条件认定及评审标准
5、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资信标得分条件认定及评审标准
6、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调查问卷1-6
7、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检查表1-5
附件1:
北仑区(开发区)预选承包商
预入围名录企业诚实守信告知书
(企业):
你单位已进入北仑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 年度 类别 组别的预选承包商预入围名录,经下步公示并按规定审核确认后,将确定是否为名录入围企业。为强化招投标市场与合同履约的联动,促使预选承包商企业诚实守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预防和遏制建设领域腐败现象发生,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被他人以其名义参加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活动、投标活动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
(二)不得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三)不得在参加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活动、投标活动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除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外,不得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
(五)不得向预选承包商活动、招投标活动和工程承包合同履行的相关人员行贿;
(六)不得有上述列举以外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为。
为了遏制上述行为发生,在预选承包商活动、招投标活动及工程合同履约中将严格实施诚信保证、严正失信惩戒,坚持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一)预选承包商申请人报名参加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活动的,应当按以下规定金额向区招投标中心提交资格审查信用保证金: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类为80万元,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类、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类以及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均为50万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类为30万元,其他类别为10万元。预选承包商申请人在预选承包商活动中有且不限于下列不正当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信用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出借资质的;
2、出现类似串通投标情形的;
3、弄虚作假的;
4、行贿的。
(二)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且不限于下列不正当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出借资质的;
2、串通投标的;
3、弄虚作假的;
4、行贿的。
(三)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不但应对履约行为进行担保,还应对工程合同履行中和参加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诚信行为进行担保。承包人在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合同履行中,有出借资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行贿等不正当情形的,发包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扣取相应保证款项,每项/次扣取金额最高均不超过100万元:
1、出借资质的,按合同价的5%进行扣取;
2、串通投标的,按合同价的2%进行扣取;
3、弄虚作假的,按合同价的2%进行扣取;
4、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按合同价的5%进行扣取;
5、行贿的,按合同价的2%进行扣取。
(四)推行预选承包商重要信息及得分组成网上公示,实现评选活动阳光透明。由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文件规定将评选活动的主要评分情况,包括:入围名录企业信用等级、资质等级、奖项、荣誉、办公或经营场所地址与面积、税收贡献、履约评价、送审结算核减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场及其评分结果、符合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授权委托书》经公证机构公证且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为本企业的委托代理人等信息在区招投标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五)增加中标公示内容,强化中标人重要信息及投标承诺的诚信度。在之前局限于公示中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及其资格等级、中标价及工期的基础上,由招标文件规定将中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施工经验、奖项和荣誉,中标人办公或经营场所地址与面积、自有或者控股的建材加工场所或试验室、税收贡献,拟派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其他管理人员、按专业配备施工班组、招标人应将工程款汇至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及其开户银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授权委托书》经公证机构公证且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为中标人的委托代理人等信息在区招投标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特此告知。
行业主管部门:
预选承包商组织人:
年 月 日
附件2:
诚实守信告知书回执
《北仑区(开发区)预选承包商预入围名录企业诚实守信告知书》已收悉,本单位郑重承诺:在参加预选承包商活动、招投标活动以及工程合同履约中,我们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社会各方的监督。如有出借资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行贿等不正当行为,本单位愿意接受各级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理以及按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文件规定不予退还资格审查信用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按工程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扣取相应保证款项的处理。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
招标资信标得分条件认定及评审标准
一、投标人部分评分内容
1、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得分。按招标项目专业类别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信息为准。
信用评价为最高等级的,得20分;次高级的,得10分。
2、资质等级得分。按招标项目专业类别资质要求对应企业资质证书确认。
具备特级资质的,得5分;具备一级资质的,得4分;具备二级资质的,得3分;具备三级资质的,得1分。
主项资质与招标要求资质的专业类别不一致的,本项得分另减2分。
3、类似项目施工经验得分。投标人的类似项目施工经验指其在三年内完成过具有软土地基基础(注:软土地基基础要求仅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以及与地基基础有直接关联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结构形式与招标项目类似且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60%及以上的施工项目。完成时间以工程竣工日期为准,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注:中标通知书仅适用投标申请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为法定招标项目)、备案合同(包括分包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和软土地基相关技术资料(注:软土地基相关技术资料仅适用有软土地基基础要求的类似项目)。招标文件应按规定对软土地基的技术指标作出界定。
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项目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100%的,得5分;达到80%的,得3分;达到60%的,得1分。投标人无类似项目工作经验或类似项目不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不得分。不同工程得分不累计。
4、奖项得分。奖项指投标人完成过具有软土地基基础、结构形式与招标项目类似且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 60%及以上的施工项目获得的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奖项获奖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不超过三年;奖项根据招标项目专业类别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
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奖项为国家级的,得5分;省级的,得3分;地市级的,得2分。无奖项的,不得分。同一工程,按就高计分原则评审;不同工程奖项得分可以累计,但不得超过最高分。
5、办公或经营场所面积得分。办公或经营场所面积指投标申请人驻宁波行政区域的,用于与本企业建筑业生产经营及办公有关场所的评审面积。有关场所指用作本企业办公的用房、用作本企业建筑业生产的厂房以及用作本企业建筑业生产经营的仓储用房。
场所的评审面积可以累计,租赁房以最大一处具有独立产权证的房屋租赁面积计入评审面积。允许累计计入评审面积的,自有产权办公用房按100%计入,自有产权厂房按50%计入,自有产权仓储用房按25%计入,租赁办公用房按50%计入,租赁厂房按25%计入,租赁仓储用房按15%计入。
自有产权房面积根据房产证或他项权证确认,房屋所有权人名称与投标申请人名称须保持一致,租赁房面积根据租房合同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证确认。投标(申请)人需列明用于本企业建筑业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的面积及用途,并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还需提供场所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下属的建筑企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面积及用途证明。
如评审面积均为自有产权房面积,评审面积达到2500平方米的,得5分;达到2000平方米的,得4分;达到1500平方米的,得3分;达到1000平方米的,得2分;达到500平方米的,得1分;未达到500平方米的,不得分。
如评审面积包含租赁房面积,评审面积达到2500平方米的,得3分;达到2000平方米的,得2.5分;达到1500平方米的,得2分;达到1000平方米的,得1.5分;达到500平方米的,得1分;未达到500平方米的,不得分。
如提交评审的办公或经营场所均位于北仑区(开发区),评审面积达到500平方米时另加1.5分,评审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时另加2分,评审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时另加2.5分。
本项最高得5分。
6、自有或者控股的建材加工场所得分。投标申请人自有或者控股的建材加工场所指其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实际控股权、与招标专业直接关联的建材加工厂(或公司)。投标申请人应提供建材加工场所的有效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与投标申请人不符的,还应提供投标申请人控股该建材加工场所的有效证明。建材加工场所仅指:
(1)商品混凝土预拌加工厂(或公司)
(2)沥青混凝土预拌加工厂(或公司)
(3)石材加工厂(或公司)
(4)幕墙加工厂(或公司)
(5)金属门窗加工厂(或公司)
(6)钢结构加工厂(或公司)
(7)管道加工厂(或公司)
投标申请人自有或者控股建材加工场所,有三家及以上的,得2分;有两家的,得1.5分;有一家的,得1分。
7、税收贡献得分。税收贡献指投标人在宁波市的纳税情况,以投标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纳税总额的平均数作为评审基准值。纳税总额和纳税时间根据宁波市各级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纳)税证明确认,纳税时间为招标时间前一年内。
纳税总额达到评审基准值120%的,得5分;达到100%的,得4分;达到80%的,得3分;达到50%的,得2分;达到35%的,得1.5分;达到20%的,得1分;未达到20%的,不得分。
在北仑区(开发区)的纳税额达到评审基准值20%的,另加2.5分,达到评审基准值35%的,另加3分。
本项最高得5分。
8、荣誉得分。荣誉指投标人获得“宁波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宁波市建筑业骨干企业”、“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北仑区(开发区)建筑业龙头企业”、“北仑区(开发区)建筑业骨干企业”、“北仑区(开发区)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荣誉称号。荣誉取得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不超过一年;宁波市荣誉称号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北仑区(开发区)荣誉称号根据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仑区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
获得上述荣誉的,得3分;未获得的,不得分。(荣誉不重复得分)
9、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开标活动得分。应以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准时到场签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作为到场依据。法定代表人以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载明的为准,企业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为准。
法定代表人到场的,得满分;非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到场的,得满分值的三分之一;未到场的,不得分。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部分评分内容
1、职业资格得分。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根据其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书确认。
具备一级注册(或临时)建造师资格的,得6分;具备二级注册(或临时)建造师资格的,得3分。
2、类似项目施工经验得分。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施工经验认定标准按照投标人类似项目施工经验认定标准执行。
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项目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100%的,得15分;达到80%的,得9分;达到60%的,得3分。项目负责人无类似项目工作经验或类似项目不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不得分。不同工程得分不累计。
3、奖项得分。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奖情况认定标准按照投标人获奖情况认定标准执行。
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奖项为国家级的,得15分;省级的,得9分;地市级的,得6分。无奖项的,不得分。同一工程,按就高计分原则评审;不同工程奖项得分可以累计,但不得超过最高分。
4、荣誉得分。项目负责人荣誉指获得“宁波市优秀项目经理”、“北仑区 (开发区)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荣誉取得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不超过一年。宁波市荣誉称号根据宁波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北仑区(开发区)荣誉称号根据北仑区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
获得上述荣誉的,得9分;未获得的,不得分。(荣誉不重复得分)
5、项目实施管理计划答辩得分。招标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就项目实施管理计划进行答辩的,一般不超过2道答辩题共3个答题要点,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拟定,并对答辩结果进行集体评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同答辩准确率的相应评审标准,评分范围为本项满分值的100%-60%;未参加答辩的,不得分。
附件4:
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
资信标得分条件认定及评审标准
一、投标人部分评分内容
1、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得分。按招标项目专业类别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信息为准。
信用评价为最高等级的,得20分;次高级的,得10分。
2、资质等级得分。按招标项目专业类别资质要求对应企业资质证书确认。
具备特级资质的,得4分;具备一级资质的,得3分;具备二级资质的,得2分;具备三级资质的,得1分。主项资质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另加1分。
3、类似项目施工经验得分。投标人的类似项目施工经验指其在五年内完成过具有设防标准、基础处理方式与招标项目类似且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60%及以上的施工项目。完成时间以工程竣工日期为准,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注:中标通知书仅适用投标申请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为法定招标项目)、施工合同(包括分包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和基础处理相关技术资料。招标文件应按规定对设防标准、基础处理的技术指标作出界定。
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项目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100%的,得5分;达到80%的,得3分;达到60%的,得1分。投标人无类似项目工作经验或类似项目不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不得分。不同工程得分不累计。
4、奖项得分。奖项指投标人完成过具有设防标准、基础处理方式与招标项目类似且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 60%及以上的施工项目获得的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奖项获奖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不超过三年;奖项根据招标项目专业类别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
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奖项为国家级的,得5分;省级的,得3分;地市级的,得2分。无奖项的,不得分。同一工程,按就高计分原则评审;不同工程奖项得分可以累计,但不得超过最高分。
5、办公或经营场所面积得分。办公或经营场所面积指投标申请人驻宁波行政区域的,用于与本企业建筑业生产经营及办公有关场所的评审面积。有关场所指用作本企业办公的用房、用作本企业建筑业生产的厂房以及用作本企业建筑业生产经营的仓储用房。
场所的评审面积可以累计,租赁房以最大一处具有独立产权证的房屋租赁面积计入评审面积。允许累计计入评审面积的,自有产权办公用房按100%计入,自有产权厂房按50%计入,自有产权仓储用房按25%计入,租赁办公用房按50%计入,租赁厂房按25%计入,租赁仓储用房按15%计入。
自有产权房面积根据房产证或他项权证确认,房屋所有权人名称与投标申请人名称须保持一致,租赁房面积根据租房合同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证确认。投标(申请)人需列明用于本企业建筑业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的面积及用途,并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还需提供场所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下属的建筑企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面积及用途证明。
如评审面积均为自有产权房面积,评审面积达到2500平方米的,得5分;达到2000平方米的,得4分;达到1500平方米的,得3分;达到1000平方米的,得2分;达到500平方米的,得1分;未达到500平方米的,不得分。
如评审面积包含租赁房面积,评审面积达到2500平方米的,得3分;达到2000平方米的,得2.5分;达到1500平方米的,得2分;达到1000平方米的,得1.5分;达到500平方米的,得1分;未达到500平方米的,不得分。
如提交评审的办公或经营场所均位于北仑区域内(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评审面积达到500平方米时另加1.5分,评审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时另加2分,评审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时另加2.5分。
本项最高得5分。
6、税收贡献得分。税收贡献指投标人在宁波市的纳税情况,以投标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纳税总额的平均数作为评审基准值。纳税总额和纳税时间根据宁波市各级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纳)税证明确认,纳税时间为招标时间前一年内。
纳税总额达到评审基准值120%的,得5分;达到100%的,得4分;达到80%的,得3分;达到50%的,得2分;达到35%的,得1.5分;达到20%的,得1分;未达到20%的,不得分。
在北仑区域内(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的纳税额达到评审基准值20%的,另加2.5分,达到评审基准值35%的,另加3分。
本项最高得5分。
7、荣誉得分。荣誉指投标人获得“宁波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宁波市建筑业骨干企业”、“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北仑区(开发区)建筑业龙头企业”、“北仑区(开发区)建筑业骨干企业”、“北仑区(开发区)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荣誉称号。荣誉取得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不超过两年;宁波市荣誉称号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北仑区(开发区)荣誉称号根据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仑区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
获得上述荣誉的,得3分;未获得的,不得分。(荣誉不重复得分)
8、管理体系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指ISO质量认证体系、OHSA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通过认证且年审有效的,每一项得1分。未通过,或未年审的,不得分。
9、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开标活动得分。应以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准时到场签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作为到场依据。法定代表人以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载明的为准,企业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为准。
法定代表人到场的,得满分;非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到场的,得满分值的三分之一;未到场的,不得分。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部分评分内容
1、职业资格得分。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根据其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书确认。
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得6分;具备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得3分。
2、类似项目施工经验得分。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施工经验认定标准按照投标人类似项目施工经验认定标准执行。
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项目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100%的,得15分;达到80%的,得9分;达到60%的,得3分。项目负责人无类似项目工作经验或类似项目不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不得分。不同工程得分不累计。
3、奖项得分。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奖情况认定标准按照投标人获奖情况认定标准执行。
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奖项为国家级的,得15分;省级的,得9分;地市级的,得6分。无奖项的,不得分。同一工程,按就高计分原则评审;不同工程奖项得分可以累计,但不得超过最高分。
4、荣誉得分。项目负责人荣誉指获得宁波市优秀项目经理、北仑区 (开发区)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荣誉取得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不超过两年。宁波市荣誉称号根据宁波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北仑区(开发区)荣誉称号根据北仑区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
获得上述荣誉的,得9分;未获得的,不得分。(荣誉不重复得分)
5、项目实施管理计划答辩得分。招标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就项目实施管理计划进行答辩的,一般不超过2道答辩题共3个答题要点,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拟定,并对答辩结果进行集体评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同答辩准确率的相应评审标准,评分范围为本项满分值的100%-60%;未参加答辩的,不得分。
附件5:
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
资信标得分条件认定及评审标准
一、投标人部分评分内容
1、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得分。按招标项目专业类别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信息为准。(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等级,上述等级指按《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检查后所评定的信用等级;按上述文件认定的等级,需在认定的等级上降一个等级得分。在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等级未公布前,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为准。)
信用评价为AA级得20分,A级得15分,B级得10分,C级得5分。
2、资质等级得分。按招标项目专业类别资质要求对应企业资质证书确认。
具备公路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得4分;具备二级资质的,得2分;具备三级资质的,得1分。主项资质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另加2分。
3、类似项目施工经验得分。投标人的类似项目施工经验指其在五年内完成过具有工程规模与招标项目类似且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60%及以上的施工项目(指路线长度、路面面积、填挖方量、软基处理等,道路等级、隧道长度、桥梁单跨长度和连续总长等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完成时间以工程交工日期为准,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注:中标通知书仅适用投标申请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为法定招标项目)、施工合同、交工验收证明(合同等文件中未明确工程规模的,须提供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技术资料。招标文件应按规定设计标准、工程规模的技术指标作出界定。
除施工资质强制性规定外,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100%的,得15分;达到80%的,得9分;达到60%的,得3分;未达到60%的,不得分。不同工程得分不累计。
4、奖项得分。奖项指投标人完成过的公路项目获得的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奖项获奖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不超过三年;奖项根据招标项目专业类别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奖项为国家级的,得15分;省级的,得9分;地市级的,得6分。无奖项的,不得分。同一工程,按就高计分原则评审;不同工程奖项得分可以累计,但不得超过最高分。
5、办公或经营场所面积得分。办公或经营场所面积指投标申请人驻宁波行政区域的,用于与本企业生产经营及办公有关场所的评审面积。有关场所指用作本企业办公的用房、用作本企业生产的厂房以及用作本企业生产经营的仓储用房。
场所的评审面积可以累计,租赁房以最大一处具有独立产权证的房屋租赁面积计入评审面积。允许累计计入评审面积的,自有产权办公用房按100%计入,自有产权厂房按50%计入,自有产权仓储用房按25%计入,租赁办公用房按50%计入,租赁厂房按25%计入,租赁仓储用房按15%计入。
自有产权房面积根据房产证或他项权证确认,房屋所有权人名称与投标申请人名称须保持一致,租赁房面积根据租房合同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证确认。投标(申请)人需列明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的面积及用途,并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还需提供场所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下属的建筑企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面积及用途证明。
如评审面积均为自有产权房面积,评审面积达到2500平方米的,得5分;达到2000平方米的,得4分;达到1500平方米的,得3分;达到1000平方米的,得2分;达到500平方米的,得1分;未达到500平方米的,不得分。
如评审面积包含租赁房面积,评审面积达到2500平方米的,得3分;达到2000平方米的,得2.5分;达到1500平方米的,得2分;达到1000平方米的,得1.5分;达到500平方米的,得1分;未达到500平方米的,不得分。
如提交评审的办公或经营场所均位于北仑区域内(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评审面积达到500平方米时另加1.5分,评审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时另加2分,评审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时另加2.5分。
本项最高得5分。
6、自有或者控股的建材加工场所、试验室得分。投标申请人自有或者控股的建材加工场所、试验室指其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实际控股权、与招标专业直接关联的建材加工厂、试验室(或公司)。投标申请人应提供建材加工场所、试验室的有效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与投标申请人不符的,还应提供投标申请人控股该建材加工场所、试验室的有效证明。建材加工场所、试验室仅指:
(1)商品混凝土预拌加工厂(或公司);
(2)沥青混凝土预拌加工厂(或公司);
(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或公司);
(4)单位试验室(或公司)(须达到丙级及以上)。
投标申请人自有或者控股建材加工场所、试验室,有两家及以上的,得2分;有一家的,得1分。
7、税收贡献得分。税收贡献指投标人在宁波市的纳税情况,以投标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纳税总额的平均数作为评审基准值。纳税总额和纳税时间根据宁波市各级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纳)税证明确认,纳税时间为招标时间前一年内。
纳税总额达到评审基准值120%的,得5分;达到100%的,得4分;达到80%的,得3分;达到50%的,得2分;达到35%的,得1.5分;达到20%的,得1分;未达到20%的,不得分。
在北仑区域内(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的纳税额达到评审基准值20%的,另加2.5分,达到评审基准值35%的,另加3分。
本项最高得5分。
8、管理体系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指ISO质量认证体系。
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9、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开标活动得分,应以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准时到场签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作为到场依据。上述人员以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为准。
法定代表人到场的,得满分;非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到场的,得满分值的三分之一;未到场的,不得分。
10、近一年,被国家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3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废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部分评分内容
1、职业资格得分。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根据其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书确认。
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含临时),得6分;具备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含临时),得3分。
2、类似项目施工经验得分。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施工经验认定标准按照投标人类似项目施工经验认定标准执行。
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项目工程规模(指路线长度、路面面积、填挖方量、软基处理等,道路等级、隧道长度、桥梁单跨长度和连续总长等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达到招标项目100%的,得5分;达到80%的,得3分;达到60%的,得1分。项目负责人无类似项目工作经验或类似项目不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不得分。不同工程得分不累计。
3、奖项得分。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奖情况认定标准按照投标人获奖情况认定标准执行。
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奖项为国家级的,得5分;省级的,得3分;地市级的,得2分。无奖项的,不得分。同一工程,按就高计分原则评审;不同工程奖项得分可以累计,但不得超过最高分。
4、荣誉得分。项目负责人荣誉指获得省级优秀项目经理、宁波市优秀项目经理、北仑区 (开发区)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荣誉取得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不超过两年。省级优秀项目经理根据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宁波市荣誉称号根据宁波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北仑区(开发区)荣誉称号根据北仑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
获得上述荣誉的,得9分;未获得的,不得分。(荣誉不重复得分)
5、项目实施管理计划答辩得分。招标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就项目实施管理计划进行答辩的,一般不超过2道答辩题共3个答题要点,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拟定,并对答辩结果进行集体评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同答辩准确率的相应评审标准,评分范围为本项满分值的100%-60%;未参加答辩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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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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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调查问卷(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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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工程名称: 开工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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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 中标人项目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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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
序号 |
调查内容 |
是 |
否 |
对选定为“是”的,应当对具体情况进行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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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 |
1 |
是否听说过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中标,或实为其他单位中标的传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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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是否有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投标文件确定的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与建设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联系中标及后续工作事宜(注:“之外的人员”不包括与本工程发生正常关系的政府及水电气等有关部门,以及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包单位的工作人员) |
|
|
| |
|
3 |
是否因工程实际需要,建设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被迫或无奈或习惯与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投标文件确定的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联系中标及后续工作事宜(注:“之外的人员”不包括与本工程发生正常关系的政府及水电气等有关部门,以及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包单位的工作人员) |
|
|
| |
|
4 |
是否还听说或察觉疑似出借资质、串标、弄虚作假、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行贿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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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中标通知书 |
5 |
是否听说过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中标,或实为其他单位中标的传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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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有中标人法定代表人、投标文件确定的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来办理中标通知书领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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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是否因工程实际需要,建设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被迫或无奈或习惯与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投标文件确定的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联系中标通知书领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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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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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调查问卷(2) | |||||
|
期间 |
序号 |
调查内容 |
是 |
否 |
对选定为“是”的,应当对具体情况进行描述 |
|
|
8 |
是否还听说或察觉疑似出借资质、串标、弄虚作假、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行贿等现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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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合同 |
9 |
是否听说过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中标,或实为其他单位中标的传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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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是否有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投标文件确定的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来办理合同签订事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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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因工程实际需要,建设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被迫或无奈或习惯与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投标文件确定的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联系合同签订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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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是否还听说或察觉疑似出借资质、串标、弄虚作假、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行贿等现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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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及施工 |
13 |
是否听说过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承包,或实为其他单位承包本工程的传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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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是否听说过合法分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承包,或实为其他单位进行分包的传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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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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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是否有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之外的人员来办理工程开工、施工事宜(注:“之外的人员”不包括与本工程发生正常关系的政府及水电气等有关部门,以及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包单位的工作人员) |
|
|
| |
|
16 |
是否因工程实际需要,建设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被迫或无奈或习惯与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之外的人员联系工程开工、施工事宜(注:“之外的人员”不包括与本工程发生正常关系的政府及水电气等有关部门,以及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包单位的工作人员) |
|
|
| |
|
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调查问卷(3) | |||||
|
期间 |
序号 |
调查内容 |
是 |
否 |
对选定为“是”的,应当对具体情况进行描述 |
|
开工及施工 |
17 |
是否有建设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被迫或无奈或习惯对中标人及合法分包单位之外的单位,或者中标人及合法分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之外的人员就工程施工事务进行协调的现象(注:“之外的单位”不包括与本工程发生正常关系的政府及水电气等有关部门,以及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包单位;“之外的人员”不包括与本工程发生正常关系的前述单位工作人员) |
|
|
|
|
18 |
是否有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不按合同规定到岗,其职责实际由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行使的现象 |
|
|
| |
|
19 |
是否有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不按合同规定到岗,其职责实际由关键岗位人员之外的人员行使的现象 |
|
|
| |
|
20 |
是否有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按合同规定到岗但不履职,其职责实际由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行使的现象 |
|
|
| |
|
21 |
是否有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按合同规定到岗但不履职,其职责实际由关键岗位人员之外的人员行使的现象 |
|
|
| |
|
22 |
是否有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不按合同规定到岗,其职责实际由其之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行使的现象 |
|
|
| |
|
23 |
是否有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不按合同规定到岗,其职责实际由关键岗位人员之外的人员行使的现象 |
|
|
| |
|
24 |
是否有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按合同规定到岗但不履职,其职责实际由其之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行使的现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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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调查问卷(4) | |||||
|
期间 |
序号 |
调查内容 |
是 |
否 |
对选定为“是”的,应当对具体情况进行描述 |
|
开工及施工 |
25 |
是否有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按合同规定到岗但不履职,其职责实际由关键岗位人员之外的人员行使的现象 |
|
|
|
|
26 |
是否有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员回答或自称其为中标人和合法分包单位之外的人员的现象 |
|
|
| |
|
27 |
是否有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员回答或自称其从中标人之外的单位或人员处分包工程,或从中标人和合法分包单位之外的单位或人员处获取劳务分包的现象 |
|
|
| |
|
28 |
是否听说过实际施工人员是从中标人之外的单位或人员处分包工程,或实际施工人员为中标人和合法分包单位之外的人员的传说 |
|
|
| |
|
29 |
是否有讨薪务工人员反映其受雇于中标人和合法分包单位之外的单位,或受雇于某自然人的现象 |
|
|
| |
|
30 |
是否有讨要工程款人员或单位反映其从中标人之外的单位或人员处分包工程,或从中标人和合法分包单位之外的单位或人员处获取劳务分包的现象 |
|
|
| |
|
31 |
是否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变更投标承诺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班组,或施工班组人员不到位的现象 |
|
|
| |
|
32 |
是否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按照投标承诺的或合同约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或投标承诺的或合同约定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到位的现象 |
|
|
| |
|
33 |
是否发现其他人员冒名顶替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现象 |
|
|
| |
|
34 |
是否发现其他人员冒充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签名的现象 |
|
|
| |
|
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调查问卷(5) | |||||
|
期间 |
序号 |
调查内容 |
是 |
否 |
对选定为“是”的,应当对具体情况进行描述 |
|
开工及施工 |
35 |
是否发现冒充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签名,或有法定代表人笔迹疑似不一致的现象 |
|
|
|
|
36 |
是否发现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印章的印模疑似不一致的现象 |
|
|
| |
|
37 |
是否发生过将假冒、伪劣等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的现象 |
|
|
| |
|
38 |
是否发生过在工程施工作业时偷工减料的现象 |
|
|
| |
|
39 |
是否发生过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不符合规范导致质量或安全问题的现象 |
|
|
| |
|
40 |
是否发生过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通过工程联系单或工程签证等形式虚报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现象 |
|
|
| |
|
41 |
是否发生过中标人报送的工程资料造假现象 |
|
|
| |
|
42 |
是否还听说或察觉疑似出借资质、串标、弄虚作假、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行贿等现象 |
|
|
| |
|
各类工程会议 |
43 |
是否有未经建设业主同意,中标人及合法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缺席应当参加工程会议的现象 |
|
|
|
|
44 |
是否在工程会议中还出现了中标人及合法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通知应当到会人员之外的人员(注:“之外的人员”不包括与本工程发生正常关系的政府及水电气等有关部门,以及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包单位的工作人员) |
|
|
| |
|
45 |
是否有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在工程会议中按职责其应当作出但未作出响应或处置的现象 |
|
|
| |
|
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调查问卷(6) | |||||
|
期间 |
序号 |
调查内容 |
是 |
否 |
对选定为“是”的,应当对具体情况进行描述 |
|
各类监督检查 |
46 |
是否有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在监督检查时未到岗的现象 |
|
|
|
|
47 |
是否在监督检查活动中还出现了中标人及合法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应当到岗人员之外的人员(注:“之外的人员”不包括与本工程发生正常关系的政府及水电气等有关部门,以及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包单位的工作人员) |
|
|
| |
|
48 |
是否有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在监督检查中按职责其应当作出但未作出响应或处置的现象 |
|
|
| |
|
49 |
是否有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之外的人员来联系监督检查事宜(注:“之外的人员”不包括与本工程发生正常关系的政府及水电气等有关部门,以及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包单位的工作人员) |
|
|
| |
|
50 |
是否因工程实际需要,建设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被迫或无奈或习惯与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联系监督检查及相关事宜(注:“之外的人员”不包括与本工程发生正常关系的政府及水电气等有关部门,以及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包单位的工作人员) |
|
|
| |
|
工程款支付 |
51 |
是否有疑似挂靠单位或挂靠人员来联系工程款事宜的现象 |
|
|
|
|
52 |
是否有人要求将工程款汇至经中标公示的投标承诺银行账户之外的账户 |
|
|
| |
|
53 |
是否因工程实际需要,建设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被迫或无奈或习惯与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之外的人员联系工程款支付及相关事宜(注:“之外的人员”不包括与本工程发生正常关系的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包单位的工作人员) |
|
|
| |
|
注:1、调查内容分为“是”和“否”两种情况,如选定为“是”的,应当对具体情况进行描述,或另附页对具体情况进行描述; | |||||
|
2、填制本问卷前,应当广泛征集单位内部科室(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对本问卷相应调查内容的反映; 3、本表应填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送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一份抄送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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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 ||||
|
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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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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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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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检查表(1) | |||||
|
中标工程名称: 开工日期: | |||||
|
中标人: 中标人项目负责人: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是 |
否 |
对选定为“是”的,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具体描述,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也可另附页) |
《问卷》中相关调查内容的序号 |
|
1 |
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听说过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中标(承包),或实为其他单位中标(承包)的传说 |
|
|
|
1、5、9、13 |
|
2 |
检查部门工作人员是否听说过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中标(承包),或实为其他单位中标(承包)的传说 |
|
|
|
|
|
3 |
是否发生过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投标文件确定的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与建设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联系中标有关工作、领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等事宜 |
|
|
|
2、6、10 |
|
4 |
是否发生过建设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与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投标文件确定的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联系中标有关工作、领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等事宜 |
|
|
|
3、7、11 |
|
5 |
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听说过合法分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承包,或实为其他单位进行分包的传说 |
|
|
|
14 |
|
6 |
检查部门工作人员是否听说过合法分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承包,或实为其他单位进行分包的传说 |
|
|
|
|
|
7 |
是否发生过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之外的人员办理工程开工、施工事宜 |
|
|
|
15 |
|
8 |
是否发生过建设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与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之外的人员联系工程开工、施工事宜 |
|
|
|
16 |
|
9 |
是否发生过建设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对中标人及合法分包单位之外的单位,或者中标人及合法分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之外的人员就工程施工事务进行协调的现象 |
|
|
|
17 |
|
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检查表(2)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是 |
否 |
对选定为“是”的,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具体描述,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也可另附页) |
《问卷》中相关调查内容的序号 |
|
10 |
是否发生过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到岗,其职责实际由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行使的现象 |
|
|
|
18 |
|
11 |
是否发生过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到岗,其职责实际由关键岗位人员之外的人员行使的现象 |
|
|
|
19 |
|
12 |
是否发生过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到岗但不履职,其职责实际由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行使的现象 |
|
|
|
20 |
|
13 |
是否发生过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到岗但不履职,其职责实际由关键岗位人员之外的人员行使的现象 |
|
|
|
21 |
|
14 |
是否发生过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其职责实际由其之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行使的现象 |
|
|
|
22 |
|
15 |
是否发生过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其职责实际由关键岗位人员之外的人员行使的现象 |
|
|
|
23 |
|
16 |
是否发生过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按规定到岗但不履职,其职责实际由其之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行使的现象 |
|
|
|
24 |
|
17 |
是否发生过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按规定到岗但不履职,其职责实际由关键岗位人员之外的人员行使的现象 |
|
|
|
25 |
|
18 |
是否有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员回答或自称其为中标人和合法分包单位之外的人员的现象 |
|
|
|
26 |
|
19 |
是否有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员回答或自称其从中标人之外的单位或人员处分包工程,或从中标人和合法分包单位之外的单位或人员处获取劳务分包的现象 |
|
|
|
27 |
|
20 |
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听说过实际施工人员是从中标人之外的单位或人员处分包工程的消息,或实际施工人员为中标人和合法分包单位之外的人员的传说 |
|
|
|
28 |
|
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检查表(3)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是 |
否 |
对选定为“是”的,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具体描述,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也可另附页) |
《问卷》中相关调查内容的序号 |
|
21 |
检查部门工作人员是否听说过实际施工人员是从中标人之外的单位或人员处分包工程的消息,或实际施工人员为中标人和合法分包单位之外的人员的传说 |
|
|
|
|
|
22 |
是否有讨薪务工人员反映其受雇于中标人和合法分包单位之外的单位,或受雇于某自然人的现象 |
|
|
|
29 |
|
23 |
是否有讨要工程款人员或单位反映其从中标人之外的单位或人员处分包工程,或从中标人和合法分包单位之外的单位或人员处获取劳务分包的现象 |
|
|
|
30 |
|
24 |
是否有未经建设业主同意,擅自变更投标承诺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班组,或施工班组人员不到位的现象 |
|
|
|
31 |
|
25 |
是否有未经建设业主同意,不按照投标承诺的或合同约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或投标承诺的或合同约定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到位的现象 |
|
|
|
32 |
|
26 |
是否发生过其他人员冒名顶替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现象 |
|
|
|
33 |
|
27 |
是否发生过其他人员冒充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签名的现象 |
|
|
|
34 |
|
28 |
是否发生过冒充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签名,或有法定代表人笔迹疑似不一致的现象 |
|
|
|
35 |
|
29 |
是否有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印章的印模疑似不一致的现象 |
|
|
|
36 |
|
30 |
是否发生过将假冒、伪劣等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的现象 |
|
|
|
37 |
|
31 |
是否发生过在工程施工作业时偷工减料的现象 |
|
|
|
38 |
|
32 |
是否发生过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不符合规范导致质量或安全问题的现象 |
|
|
|
39 |
|
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检查表(4)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是 |
否 |
对选定为“是”的,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具体描述,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也可另附页) |
《问卷》中相关调查内容的序号 |
|
33 |
是否发生过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通过工程联系单或工程签证等形式虚报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现象 |
|
|
|
40 |
|
34 |
是否发生过中标人报送的工程资料造假现象 |
|
|
|
41 |
|
35 |
是否有未经建设业主同意,中标人及合法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缺席应当参加工程会议的现象 |
|
|
|
43 |
|
36 |
是否在工程会议中还出现了中标人及合法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通知应当到会人员之外的人员 |
|
|
|
44 |
|
37 |
是否有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在工程会议中按职责其应当作出但未作出响应或处置的现象 |
|
|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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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是否有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在监督检查时未到岗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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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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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是否在监督检查活动中还出现了中标人及合法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应当到岗人员之外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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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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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是否有中标人或合法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在监督检查中按职责其应当作出但未作出响应或处置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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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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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是否发现建设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与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联系监督检查及相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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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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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是否发现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之外的人员与建设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联系监督检查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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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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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是否发生过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之外的人员与检查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联系监督检查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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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检查表(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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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是 |
否 |
对选定为“是”的,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具体描述,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也可另附页) |
《问卷》中相关调查内容的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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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是否发生过检查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与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之外的人员联系监督检查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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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是否有疑似挂靠单位或挂靠人员联系工程款事宜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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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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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是否有人向建设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要求将工程款汇至经中标公示的投标承诺银行账户之外的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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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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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是否发现建设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与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联系工程款支付及相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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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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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建设单位是否还听说或察觉疑似出借资质、串标、弄虚作假、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行贿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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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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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检查部门是否还听说或察觉疑似出借资质、串标、弄虚作假、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行贿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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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涉及“之外的单位”、“之外的人员”,参照《问卷》中对应序号相关调查内容的注释确定; 2、本表应填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报送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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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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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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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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