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网站已停止更新,仅提供历史数据查询,如需访问最新公告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工程建设 > 区级文件 > 查看详情
北仑区招投标中心:
你中心《关于要求核定招标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仑招中[2006]5号)收悉。为顺利开展招投标服务工作,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3]77号)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仑区招投标中心运作办法的通知》(仑政[2003]89号)规定, 经研究,现就招投标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批复如下:
一、信息服务费和场所租赁费。对单位、中介机构、企业和经营商委托招投标中心发布信息的,招投标中心可向委托方收取信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收取标准为100元/次,重复发布不收费; 由招投标中心提供交易场所的可收取场所租赁费,场所租赁费收取标准为200元/场次。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项目均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二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交易登记、咨询和发标、收标、开标、评标等交易服务的,承发包关系确定后,可对该项目的业主和承包商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为:对工程施工、材料设备交易,按交易额的0.33‰向承发包双方分别收取50%的交易服务费;对工程设计或监理等服务项目,按工程概算总价的0.11‰向发包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上述项目不实行招标的,交易服务费按每个项目100元向承包商收取。
三、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编制单位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确定。复印、打印、传真文件等可以收取成本费。
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和检查。我局《关于核定政投府采购招标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仑价[2005]70号)同时废止。在收费前请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招投标 服务收费 标准 批复
抄送:宁波市物价局、区府办、区监管办、区财政局
宁波市北仑区物价局 2006年9月14日印发
| 上一条:关于启用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网上服务管理系统的通知 | 下一条:关于启用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网上服务管理系统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