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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
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公共资源交管办、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和市信用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制度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甬发改信用〔2017〕5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相关工作通知要求如下:
一、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精神,统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招标人应当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内容列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并实行“一标一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时,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内容进行核查,不列入的,备案不予通过。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中遇到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如遇网络中断或受到攻击等突发性不可抗拒的事件,一时无法恢复的,可以只对中标候选人事后查询。如中标候选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重新招标。
三、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失信信息进行查询。资格后审项目,在评标环节进行查询;资格预审项目,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和评标环节时均需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给予相应的惩戒。
四、市和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统计工作,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每月9日前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信用联合惩戒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报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执行情况。各地应结合电子招投标工作的开展,做好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统计工作。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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