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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统一公告平台公告发布规程》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9-04-24 13:35:19     阅读:次
甬资交管办〔2009〕10号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市级有关部门(机构):
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工作准确、及时、公正、有序进行,根据《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8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统一公告平台公告发布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在统一公告平台施行。


附件: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统一公告平台公告发布规程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统一公告平台公告发布规程


一、市、县两级公告部门抄报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应当是影响交易活动当事人参与交易活动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市、县两级公告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作出的违法行为记录,应当自记录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抄报同级政府公共资源交管办,并按甬政发〔2009〕83号文件要求,同时报送上级部门(机关)。可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抄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联系地址:宁波市江东区民安路1018号1幢13楼;联系电话:87187107、87187105;传真:87187199;电子信箱nbxzfw@163.com。
三、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在收到当地公告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作出的违法行为记录3个工作日内,抄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四、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在收到市、县两级公告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作出的违法行为记录3个工作日内,在市统一公告平台予以公告。
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招投标中心)受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的委托,负责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 //www. bidding.gov.cn)建立并维护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的统一公告平台,对违法行为记录进行统一编辑、公告,与信用宁波网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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