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象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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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招标投标法》对可以责令改正的四种法定理由是什么?答:(1)违法不招标或规避招标(第49条) (2)违法限制投标(第51条) (3)中标后改变投标实质性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的,可以责令改正(第59条) (4)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