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网站已停止更新,仅提供历史数据查询,如需访问最新公告信息,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海曙交易中心积极学习、研究应用方案,配合区交管办、采购办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将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及时落实到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
一是将针对采购单位的政策落实到新一轮集采目录及标准文件中。《海曙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明确要求采购单位应当通过加强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优先采购等措施,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心基于采购人预留份额基础上,在系统生成项目时确认是否专门面向中小或小微企业采购。
二是将价格扣除比例范围以通用条款形式体现于招标文件中。如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应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心编制采购文件时根据项目情况在该范围里选择具体扣除比例。
三是落实新增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价格加分条款。如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得分。中心审查代理提交的采购文件时予以提醒和督促。
四是落实小微企业诚信及信用担保机制。如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 上一条:交易中心人员参加全区“政采贷”金融服务座谈会 | 下一条:交易中心人员参加全区“政采贷”金融服务座谈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