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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招投标活动,促进市域一体化管理上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整治的深化,对招投标活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践中亦发现原《办法》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为适应新形势,宁波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立足新起点、贯彻新理念、实现新作为,联合修订了《办法》。新《办法》将于8月15日正式在全市范围实行。修订工作历时一年,组织了多次座谈、交流、调研,充分吸取招投标各方主体、监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体现了以下五方面特点:一是落实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要求,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二是助推“最多跑一次”改革,简化投标文件提交材料、促进招标项目价格、技术等因素的竞争,达到提升效率和增进效益的目标;三是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拓展了招标项目“评定分离”的强制适用范围;四是推进建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引入信用及履约评价作为评审加分项;五是进一步遏制串围标,扩大报价范围、评审衡量值的随机性。随着新《办法》的实施,我市将实现全市统一的资格审查和招标评标办法,打破区域投标壁垒,为我市招投标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指引,并将进一步推动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宁波当好浙江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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