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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出租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发布时间: 2013-10-18 09:31:03     阅读:次  

 

宁海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出租管理暂行规定
县财政局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出租管理,规范国有房地。产出租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共宁海县委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2008]6号)、《宁海县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7]10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其国有房地产出租行为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房地产对外出租而获得经济收益的行为。国有房地产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附属用房、场地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地产应当坚持保证正常工作需要,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四、行政事业单位在出租国有房地产之前,必须先到县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同意出租国有房地产的相关批文。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对外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产权持有人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交易过程由县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监督管理。
六、国有房地产招租前,有关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的租金进行评估,以取得当期公允价格,并以当期公允价格为依据确定公开招租的最低价格。
七、国有房地产招租活动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产权交易中心)内进行,统一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信息。当正式投标(竟标)人少于两家时,出租单位经报县财政局同意,可通过双方协议出租的方式进行出。租赁合同经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出租合同原则上一年一订。如果承租方装修费用超过5 O万元,经县财政局和出租单位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租赁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但承租方原则上要一次性解缴租金。如确需分期付款的,出租单位商财政局后,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年度租金由出租单位负责收缴并缴入财政专户。
九、国有房地产出租所得必须开具税务部门的统一发票,并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已纳入县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其出租收入仍按宁财政预[2003]41号文件精神执行。对未纳入县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地产,其出租收入分以下两种情况:行政单位,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的,县财政统筹1 5%;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县财政原则上不统筹;未统筹部分根据支出需要,由县财政安排给出租单位使用。
十、出租单位要明确专人(兼职)负责国有房地产出租管理,
十一、县财政局定期公布国有房地产出租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擅自出租国有房地产的单位,一经发现,由县财政局收缴其出租收入,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原已签订的国有房地产租赁合同,在2 0 O 8年1 2月31日前未到期的,将原签订的合同报县财政局备案。合同到期后,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