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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20年1月13日上午10时在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室(具体请查询五楼开标厅大屏幕)举行拍卖会。一、拍租标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丰苑侯府小区1幢、2幢1-2层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等共19套,建筑面积合计约3305.13M2;以及1幢301-306室、2幢301-305室住宅共11套,建筑面积合计约1257.11M2;总建筑面积合计约4562.24M2(详见清单,面积如有出入,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为准);以上房屋五年期租赁权拍卖。起拍价(起拍年租金):150万元/年。注:第一年至第三年租金以本次拍租成交价为准,第四年、第五年租金在本次拍租成交价的基础上递增10%。二、竞买人资格:注册资本500(含)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三、咨询、看样:即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下午3时止。四、保证金交纳及竞买登记:竞买人须于2020年1月10日下午4时前自行将拍租保证金30万元汇入到指定账户(户名:宁波红石拍卖有限公司;账号:94030078801000000442;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东支行,款项以到账为准)。并于2020年1月10日下午4时30分前凭银行进账单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公章等到本公司办理拍卖登记手续。五、咨询电话:0574-88276919 88276916 13777111925六、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796号(东航大厦)14-5室。未尽事宜详见拍卖专场资料。租赁权竞拍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拍卖规则,竞买人应当遵守本规则条款并受其约束。一、竞买登记事宜1、竞买人须根据《租赁权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拍卖保证金缴入指定账户,凭银行进账单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企业公章等办理竞买登记手续。2、委托竞买的,委托人和受托人需到登记现场办理委托手续。3、未成交者应妥善保管好保证金收据,保证金退款手续按《竞买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办理。二、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采用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拍卖时,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然后由竞买人按照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进行竞买,竞买应价低于加价幅度的无效,高于加价幅度的不受约束,直到无人继续加价,以拍卖师的木槌是否落槌表示成交与否,若竞价中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则不成交。三、《租赁权拍卖专场资料》的组成1、拍卖公告;2、拍卖规则;3、租赁权竞买合同;4、房屋租赁拍卖清单;5、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竞买人取得《拍卖专场资料》后,应仔细阅读内容,对《拍卖专场资料》有疑问的,应及时在竞买前向拍卖公司咨询。一旦进入会场即表示对《拍卖专场资料》无异义,并自愿承担专场资料规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四、标的展示即日起到2020年1月10日下午3:00止提前与拍卖公司联系看样。标的以竞买人实地看样为准,拍卖公司提供的《房屋拍租清单》数据仅供竞买人参考,最终以证载面积为准。五、竞买人入场竞买人进场前凭《拍卖申请登记表》、有效身份证到拍卖会场门口领取竞价号牌 。竞价号牌代表竞买人资格,应妥善保管,本公司只认号牌不认人,因登记竞买人保管不当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均由竞买人承担。号牌在拍卖会结束后交还现场工作人员。六、拍卖会程序1、拍卖师宣读拍卖规则等有关内容,并宣布竞价开始;2、竞买人竞价,最高应价达到或高于保留价在无人继续应价的情况下则落槌成交;3、拍卖公司与买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凭证》、《拍卖现场记录单》等。七、款项的支付与拍卖标的的交付1、竞买人根据《竞买合同》中的约定支付拍卖成交款及拍卖佣金。2、拍卖标的的实物交付等相关规定详见《竞买合同》。八、会场纪律竞买人及与会人员,应遵守拍卖会场的纪律,不得大声喧哗,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拍卖时若发现竞买人恶意串通,操纵竞价或弄虚作假的行为,本公司将在征得委托方同意的前提下中止拍卖,并将其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理。九、特别说明标的物仅按现状进行拍卖,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描述,均可能有不确切之处仅作竞买人参考,并未表示任何担保。因此,竞买人应仔细察看拍卖标的及相关资料。竞买人一旦进入拍卖会场即表示已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对自己的一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拍卖公司和委托方对拍卖标的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现有未发现的瑕疵和将来出现的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宁波红石拍卖有限公司竞买人自愿接受并履行本拍卖规则所有的条款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租赁权竞拍合同拍卖人(甲方):宁波红石拍卖有限公司竞买人(乙方):甲方受委托,将于2020年1月13日上午10:00在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室(具体请查询五楼开标厅大屏幕)举行拍卖会。为使拍卖活动顺利进行,做好拍卖善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及委托方要求,乙方在向甲方交纳拍卖保证金后(凭银行进账单及《拍卖规则》中需要提供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签订本租赁权竞买合同。乙方如未买受本标的的,甲方将在拍卖会结束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拍卖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不计息)。乙方如在拍卖会上买受本标的,则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一、拍租标的概况: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丰苑侯府小区1幢、2幢1-2层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等共19套【门牌号天童南路3431-3449号(单号)、3459-3463号、3465-3469、3471-3475号(单号)】,建筑面积合计约3305.13平方米;以及1幢301-306室、2幢301-305室住宅共11套,建筑面积合计约1257.1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合计约4562.24平方米。后附“房屋租赁拍卖清单”,清单面积仅作参考,具体以委托方与买受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的面积为准。面积如有巨大出入,以拍卖成交价的单价作为依据,最终解释权归委托方所有。二、拍租标的目前大部分空置,白坯,有个别房屋有简单装修。均以乙方实地看样为准。三、拍卖租赁期限为五年,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免租期二个月零十五天,第一年的租金实缴九个月零十五天。具体付款方式见下文。四、拍租标的特别告知:1、禁止乙方开设产生油烟、噪音、油污、废气等较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店铺以及日常经营脏乱差影响小区环境的店铺,如铝合金加工、产生油烟的餐饮、机械加工、车辆维修、活禽宰杀、占道使用等。2、乙方对标的物的出租用途须经委托方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侯家村村委会同意。3、乙方对标的进行装修时必须符合规划、工商、城管、消防、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装修时凡涉及房屋结构、管线、电路等的改造必须征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工作。竞买人装修标的时必须服从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不得影响周边租户和住户的正常经营和使用。4、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及时向物业公司缴纳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前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情形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委托方概不负责。5、租赁所涉及的相关内容等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6、乙方拍租成交后,不能将拍租标的整体转包,只能部分转租,因转租引起的任何纠纷由乙方承担,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涉。五、拍租标的的瑕疵声明:1、标的仅按现状拍卖。甲方对标的的描述是由委托方提供及评估报告显示的,仅供参考,以乙方实地看样为准,如与实际有差异的,不影响拍卖的成交及成交价格,委托方和甲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拍租标的的已知瑕疵甲方已告知乙方,其它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现有未发现的瑕疵和将来出现的瑕疵),影响乙方对拍租标的的使用或行使权利的,甲方和委托人对瑕疵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六、标的拍租成交后,房屋租期、租金及租赁押金的规定:1、拍卖标的的租赁期限为五年,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2、为保证租赁合同的履行以及对承租房屋及其所有附属设施的合理使用,乙方必须向委托方支付租赁押金50万元。乙方应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否则委托方可从租赁押金中优先扣除乙方未结清的各项费用、应承担的各项赔偿、以及应承担的违约金等。租赁押金不计息。待租赁房屋验收合格交还后,扣除乙方应结清的所有费用后于15个工作日内,由委托方退还乙方(不计息)。3、乙方另须向委托方支付五年的店招费用计人民币10万元。4、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乙方须与委托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将第一年的租金(以拍租成交价为准)、租赁押金50万元及店招费10万元支付至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侯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号:81110101302058451;开户行:鄞州银行姜山支行,款项以到账为准。5、以上费用均不含税,委托方只向乙方提供收款收据,乙方如需发票,税费自理。6、第一年至第三年租金以本次拍卖成交价为准,第四年、第五年租金在本次拍卖成交价的基础上递增10%。七、标的拍租成交后,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及交付:1、拍租成交后乙方于2020年1月15前与委托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委托方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及租金、押金、店招费到账后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2、甲方在确认乙方支付完毕第一年租金、租赁押金及店招费后,即向乙方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八、拍租标的佣金及定金:1、甲方拍卖师落槌即表示拍租成交。2、拍租成交后,甲方向乙方收取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拍租佣金(即:拍租佣金=拍租成交价÷12),甲方可在乙方支付的拍租保证金内自行扣除。3、乙方支付的拍租保证金在扣除拍租佣金后的剩余部分款项在拍租成交时即转为定金。待乙方与委托方按照《租赁权竞买合同》之规定履行合同相关约定后将定金返还给乙方(不计息)。九、违约责任:拍租成交后,乙方如有下列违约情况,甲方可自乙方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定金不予返还,用于追究违约责任。1、乙方未在拍卖会现场与甲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凭证》、《拍卖现场记录单》的。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拍租佣金及租金、租赁押金和店招等费用的;3、乙方未按约定与委托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4、乙方未按《拍卖规则》及《租赁权竞买合同》之所有条款规定履行的。十、租赁标的使用规定:1、乙方在合同签署前已充分了解承租房屋的位置、结构、布局、配套设施、用途等各方面详细情况,乙方从事经营活动需自行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委托方除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外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和责任。2、乙方应根据租赁标的物的性质进行合理使用,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3、乙方不得擅自变动租赁标的物的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进行扩建。在分租的情形下,乙方应约束次承租人不得为前述行为,并对次承租人的违反行为承担责任。4、乙方可以对租赁标的物进行合理装修、装饰,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5、乙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与委托方另行协商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6、《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向委托方提供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结清凭证。十一、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举行拍卖会,除竞买人少于2人或不可抗力导致拍卖会不能举行外,不得擅自取消拍卖会。甲方因故变更拍卖的时间及地点的,应于拍卖会开始前通知乙方。在拍卖前,如委托方撤回拍卖委托的,则退回乙方的拍卖保证金(不计息),委托方和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一切损失。十二、乙方签订本合同,即对所竞买的标的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遵守《拍卖专场资料》中的《拍卖规则》、本《租赁权竞买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之规定事项。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在乙方买受本标的后即生效。以上条款作为拍卖成交确认书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房屋租赁拍卖清单甲方:宁波红石拍卖有限公司 乙方:年 月 日
| 房屋租赁拍卖清单 | |||||
|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规划用途 | 层数 | 建筑面积(㎡) | 备注 |
| 1 | 天童南路3431号 | 社区用房 | 1 | 47.79 | |
| 2 | 天童南路3433号 | 社区用房 | 1 | 75.70 | |
| 3 | 天童南路3437,3439号 | 社区用房 | 1 | 229.58 | |
| 4 | 天童南路3441号 | 综合治理室 | 1 | 33.95 | |
| 5 | 天童南路3443,3445号 | 物业管理办公 | 1 | 215.98 | |
| 6 | 天童南路3449号 | 社区经营 | 1 | 49.43 | |
| 7 | 丰苑侯府2幢201 | 社区用房 | 2 | 303.72 | |
| 8 | 天童南路3445,3447号202 | 配套用房 | 2 | 359.14 | |
| 9 | 天童南路3445,3447号203 | 配套用房 | 2 | 351.29 | |
| 10 | 天童南路3445,3447号204 | 配套用房 | 2 | 123.78 | |
| 11 | 天童南路3461,3463号 | 物业管理经营 | 1 | 150.51 | |
| 12 | 天童南路3471号 | 配套用房 | 1 | 68.18 | |
| 13 | 天童南路3473号 | 再生资源回收站 | 1 | 51.60 | |
| 14 | 天童南路3459,3475号201 | 配套用房 | 2 | 211.67 | |
| 15 | 天童南路3459,3475号202 | 配套用房 | 2 | 420.98 | |
| 16 | 天童南路3459,3475号203 | 配套用房 | 2 | 373.46 | |
| 17 | 天童南路3465号 | 社区用房 | 1 | 238.37 | |
| 18 | 天童南路3467号 | 社区用房 | 1 | ||
| 19 | 天童南路3469号 | 社区用房 | 1 | ||
| 小计面积 | 3305.13 | ||||
| 20 | 丰苑侯府2幢10号301室 | 住宅 | 3 | 130.62 | |
| 21 | 丰苑侯府2幢10号302室 | 住宅 | 3 | 130.62 | |
| 22 | 丰苑侯府2幢9号303室 | 住宅 | 3 | 114.21 | |
| 23 | 丰苑侯府2幢9号304室 | 住宅 | 3 | 114.21 | |
| 24 | 丰苑侯府2幢7号305室 | 住宅 | 3 | 114.21 | |
| 25 | 丰苑侯府1幢5号301室 | 住宅 | 3 | 97.18 | |
| 26 | 丰苑侯府1幢5号302室 | 住宅 | 3 | 97.18 | |
| 27 | 丰苑侯府1幢4号303室 | 住宅 | 3 | 97.18 | |
| 28 | 丰苑侯府1幢4号304室 | 住宅 | 3 | 97.18 | |
| 29 | 丰苑侯府1幢3号305室 | 住宅 | 3 | 132.26 | |
| 30 | 丰苑侯府1幢3号306室 | 住宅 | 3 | 132.26 | |
| 小计面积 | 1257.11 | ||||
| 合计面积 | 4562.24 | ||||
| 注:清单面积仅作参考,具体以委托方与买受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的面积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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