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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追究制

信息发布时间: 2004-09-11 01:34:51     阅读:次

  中心实行机关效能建设失职追究制,对违反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等制度规定,失职而影响服务工作的,给予诫勉教育和告诫,并把诫勉教育、告诫同年度考评、评优及干部使用挂钩。
  一、对全体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或告诫:
  1、服务对象到中心办事时,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不予即时办理、无故超过承诺服务期限、不按限时办结又不说明原因和办事时限等违反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给管理对象造成延误和损失的;
  2、首问责任人未尽职的;
  3、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的;
  4、未按AB岗工作制规定办理的;
  5、服务中作风生硬、态度粗暴,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的;
  7、利用职权假公营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8、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妨害机关效能建设的。
  二、具体经办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法过错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究所在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违反机关效能有关制度情节严重者,除了诫勉教育和告诫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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