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宁波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 首页 /    服务指南 /    政策法规 /    市场资信 /    政务公开

该网站已停止更新,仅提供历史数据查询,如需访问最新公告信息,

请访问 https://jyxt.zwb.ningbo.gov.cn:4011

海曙 江北 镇海 北仑 鄞州 奉化 余姚 慈溪 宁海 象山 前湾新区 国家高新区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综合政策 >  查看详情

关于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

信息发布时间: 2014-07-15 16:00:52     阅读:次
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
甬党〔2007〕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会议的精神,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惩防体系,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现就推进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生活)资源,既有有形资源,也有无形资源,主要包括公共性资源、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和行政性资源。公共性资源主要是指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自然性资源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海域等开发利用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资产性资源主要是指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金采购或国有资产转让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行政性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依据法律法规,经过科学合理程序,运用价格调节的手段,通过招标、拍实、挂牌出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竞争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配置。
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要手段,是体制创新和从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我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有力抓手。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敢于实践,深刻认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
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市场化导向的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
    二、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逐步取消政府对“竞争性、有限性、垄断性”的公共资源指令性配置方式,凡是符合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群众比较关注,易于滋生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的公共资源配置项目,都应逐步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轨道;凡是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都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公平竞争的方式进入政府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运作;凡是公共资源出让的相关信息,都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原则
在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对已在实施的,要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深化拓展;对现阶段具备市场化配置条件的,要集中力量加以推进,在短期内见成效;对难度较大、牵涉面较广的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做到边探索、边实践、边推进;对暂时不具备条件推向市场的,要作出合理解释,并提高办事效率,做到公开透明。
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要按照“便民、透明、高效”的
原则,不断推进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三)配置平台、配置方式和收益管理
各地应将已经建立的招投标统一平台作为政府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发布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和受理投诉,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公共资源的不同形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配置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应作为主要的配置方式;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协议出让等配置方式要严格把关,从严审核。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所得的收益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工作重点和规范要求
(一)工作重点
在继续推进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四大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基础上,下一阶段应重点推进以下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
1、国家有限自然资源的商业性开发经营项目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矿藏、森林、海域、水流等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2、依附于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的经营性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或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公用设施冠名权、户外广告设置权、城市公交线路、道路客运线路和出租汽车营运权等;
3、非经营性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项目,包括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4、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会展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或专营性项目,包括文体(会展)活动冠名权、特许性经营场所经营权、公办学校教学用品(校服)和后勤服务采购、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等;
5、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非生产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包括公房、公车等的租售及定点维修单位的选择等;
6、利用赋予的职权或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包括罚没公物及其他公物的处置,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和国家资助科研课题项目承包单位的选择,拍卖、招标代理、审计等中介服务单位的选择等。
(二)规范要求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性质各异,情况复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一手抓推进、一手抓规范的工作思路,从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着手,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深入调研。要对本部门(单位)主管、监管的公共资源现状、分布和配置方式等进行深入调研、摸清底数,制定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落实工作责任,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稳步拓展。
2、准确评估。要对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项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可行性评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价格评估,为规范交易行为提供基准,防止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3、严格审核。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采取公开办事、征集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必须听证的项目,要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公开听证。在此基础上,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做好配置项目的审核工作,并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确认。
4、公平交易。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合理合法地确定准入条件、标准;建立公平竞争机制,规范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的操作流程。对相关的评估、审计、招标(拍卖)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必须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产生。
5、依法监管。各级有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和财政、审计等专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对于已经市场化配置的项目,其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均应在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从简办理。要加强后续监管,对不依照法规、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处罚。
四、加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建立领导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主动推进,勇于创新,务求实效。要建立政府负总责,纪委抓协调,部门齐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这项工作深入有序地推进。
各地要建立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综合管理机构和交易办理机构。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招投标工作领导机构作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简称“公共资源交管委”),其下设的办公室作为政府派出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综合管理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公共资源交管办”),代表本级政府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履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职能。下级公共资源交管办接受上级公共资源交管办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核。各地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办理机构名称也统一规范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地要继续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总体要求和“管办分离、依法监督、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建设,为推进和规范各类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提供透明、规范、高效的管理和服务平台,确保各类交易活动规范运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行政主管(监督)部门的责任。各有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都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责任制,明确相关处室和责任人承担日常工作,落实具体工作责任。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对本部门所管理公共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制定实施市场化配置的具体工作方案和时间表。各县(市)区要制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具体实施意见。这项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三)严格责任追究,实施目标考核。各有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要制订本部门(系统)推进和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实行而未实行市场化配置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依法办事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从中牟取私利,造成公共利益及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对有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定期目标考核机制,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确保这项工作不断推进和落实。
(四)健全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健全职能部门业务监管、综合部门集中监管、纪检监察机关执法监督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加大综合监管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各有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类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监管实施细则,依法加强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各个环节的指导和监督,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整个过程,形成用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和配置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要结合工作实际逐步完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操作程序,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防止新的违纪违规行为发生。要重视发挥行业管理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其依法承接政府所转移的职能,强化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要以电子政务监察系统为载体,大力运用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增强监管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监管的规范化、信息化和科技化水平。
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管的协调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现场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处理和协调解决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五)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制约机制。各行政主管(监督)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本系统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确保本部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对相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加大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力度。市纪委(监察局)要会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等部门就各有关部门(单位)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是否有应实行而没有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项目,实施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交易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收益处置是否符合财政制度要求,以及配置效果是否得到群众认可等。
要充分发挥人大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行风监督员制度,对各有关部门(单位)推进和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情况开展社会监督,努力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制约机制。
 
(此件发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及部省属驻甬单位)
上一条: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