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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三资管理,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经余姚市朗霞街道杨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三套班子研究决定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公司定于2019年3月8日上午10时在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谭家岭东路2号)开标室(一)对朗霞街道杨家村裘皮综合楼租赁权进行公开拍卖。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朗霞街道杨家村裘皮综合楼租赁权。总建筑面积:约4975平方米;租赁期限:两年(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两年租金起拍价: 415万元;竞买保证金: 80万元;原承租人合同到期时间:2019年3月31日。
注:标的无权证。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如原承租人不参加本次拍卖会,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承租权,本公告视为送达原承租人。综合楼分间及停车桩等设施由原承租人投入,交付时由新承租人与原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二、标的咨询、看样: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或提前与本公司联系看样。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1、限杨家村村民参加;2、在报名前须经余姚市朗霞街道杨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前期资格审查,凭合作社出具的资格证明方可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四、竞买人登记时须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竞买保证金汇款单;
3、资格证明原件。
五、竞买登记时间、地点:竞买人须于2019年3月7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到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开标室(四)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六、竞买保证金交纳办法:竞买人须在2019年3月7日下午4时前将竞买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账为准)。
户名: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余姚中心区支行
账号:61020122000255779
以转账、电汇、网银的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竞买保证金,付款人户名须与竞买人名称一致。
七、本次拍卖公告发布方式
1.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分网(http://www.yyztb.gov.cn)
2.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yypm.com.cn)
3.余姚日报
4.标的所在地张贴
联 系 人:唐先生 联系电话: 62651915
联系地址:余姚市舜水北路16号
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拍
卖
须
知
拍卖会名称:余姚市朗霞街道杨家村裘皮综合楼租赁权拍卖会
拍卖标的:余姚市朗霞街道杨家村裘皮综合楼租赁权
拍卖会时间:2019年3月8日上午10时
拍卖地点: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开标室(一)
拍卖方式:现场竞价
公司地址:浙江省余姚市舜水北路16号
公司网站:http://www.yypm.com.cn
公司电话:0574-62651915 传真:0574-62651961
监督电话:0574-62835206(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
拍 卖 须 知
总 则
第一条 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拍卖人将依法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拍卖须知》及其它相关文件,并对自己执行本《拍卖须知》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拍卖人有权在本《拍卖须知》的基础上,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拍卖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拍卖标的
第四条 拍卖标的:朗霞街道杨家村裘皮综合楼租赁权。总建筑面积:约4975平方米;租赁期限:两年(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两年租金起拍价:人民币415万元;竞买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原承租人合同到期时间:2019年3月31日。
注: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如原承租人不参加本次拍卖会,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承租权,本公告视为送达原承租人。综合楼分间及停车桩等设施由原承租人投入,交付时由新承租人与原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第五条 本次拍卖标的数据以委托人提供的《村级三套班子会议纪要》、《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数据记载为准。拍卖人在拍卖时及其后对标的的瑕疵、缺陷不作担保。竞买人在报名登记前必须仔细审看拍卖标的,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并成交,即表明本人接受拍卖标的之一切现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或拒付成交款。
第六条 标的特别说明
一、《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买受人须按约定时间向拍卖人一次性付清租金成交款和买受佣金,然后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否则买受人无权请求返还竞买保证金。
二、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由买受人向委托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待租期满后,租赁双方无纠纷,由委托人在一星期内退还(不计息)。
三、标的无权证,委托人仅提供标的给买受人使用,买受人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须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涉及经营的各项税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无涉。
四、买受人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民事责任,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五、租赁期间买受人应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工作,因使用不当导致标的毁损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六、买受人须保持原有房屋及设备设施的完好无损,不得改变建筑物现状及屋内结构,如有损坏买受人须赔偿损失。
七、如遇政府规划调整或村集体经济的需要等原因需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买受人给予合理补偿,但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搬迁,剩余租金(从承租人收到通知开始,按日计算,不计息)和水电押金予以返还。
八、租赁期满,买受人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人验收认可,并互相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买受人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财产收回,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且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买受人搬迁期限为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15天以内。如逾期未搬的,委托人有权以废弃物予以处理。
九、原承租人主张优先承租权的,须向委托人、拍卖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优先承租权资格需经委托人确认。行使优先承租权时,应当交纳竞买保证金,可以不参与竞价过程,有最高应价时,拍卖师应征得原承租人的意见后落槌。
拍卖前期活动
第七条 拍卖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确定可参拍的对象。竞买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竞买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方可参加本次拍卖。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任何阶段,有权拒绝不符合本次拍卖资格条件的竞买人参加本次拍卖活动或解除其拍卖成交的法律关系,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拍卖会举行前,如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则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予以无息退还,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竞买人应在报名登记前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不计息)。
(一)竞买人所领取的竞买保证金收据是参加拍卖活动的重要依据,应自行慎重处置,若因转交他人或遗失等产生的结果及可能导致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均由收据中注明的竞买人自行负全责。
(二)竞买人(即其后的买受人)保证在拍得标的后,按本《拍卖须知》和《竞买协议》的要求履行其全部义务,否则属违约:拍卖人有权对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该标的所在场次的竞买资格。
拍卖会
第九条 本次拍卖经过报刊、网络公告、实地展示,由拍卖人主持,并在相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竞买人凭身份证明及竞买保证金收据登记入场,每一个号牌限进2人。在拍卖会现场,任何举牌应价的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意思,其后果均由号牌对应的竞买人承担。如参加现场拍卖的为非报名者本人,则须提交报名者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应标明授权范围,包括现场举牌应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签署等)同时被授权人须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一个委托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个竞买人的委托,且竞买人之间不得相互委托。
第十条 竞买人一旦进入了拍卖会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接受拍卖标的已知和未知的瑕疵、缺陷,对自己参加竞买的行为及其后对拍卖标的的权利行使期间之各种风险、状态,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竞买过程中,竞买人及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拍卖会的会场秩序。若发现竞买人恶意串通、操纵竞价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按《拍卖法》规定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否则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并且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竞买人如中途退场,将视为放弃竞买,不影响拍卖会的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 本次拍卖会举牌须知如下:
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拍卖时,先由拍卖师宣布起拍价,然后报出加价幅度。竞买人可举牌应价或按规定的加价幅度竞价,也可自行报价。应价、报价须等于或者高于规定的加价幅度(且必须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低于加价幅度的应价、报价无效;若场上出现二人以上同时举牌应价,拍卖师可指定其中一人并确认其应价有效。同时,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调整加价幅度。当会场上出现唯一的最高价格,且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第十三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竞买人。拍卖落槌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上述文件不论买受人是否签署,其全部条款即对买受人产生约束力并生效。如事后反悔,竞买保证金将做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拍卖后期工作
第十四条 拍卖会结束后,拍卖结果将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分网公示三个工作日。对拍卖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在结果公示期间向拍卖人或委托人提交书面质疑。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拍卖人向买受人发放《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十五条 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在拍卖结束后的次日起(节假日除外),凭拍卖人出具的竞买保证金收据退还竞买保证金(不计息),需要通过银行汇款的,请预留退款账户。
买受人须在2019年3月18日下午4时前向拍卖人一次性付清租金成交款和叁万元买受佣金,然后于2019年3月22日下午4时前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可冲抵买受佣金和租金成交款(不计息),拍卖人只出具买受佣金发票和租金成交款收据,其他相关票据由委托人提供。具体可咨询0574-62651915。
第十六条 标的交付:由委托人于2019年4月14日交付给买受人。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报名时所登记的联系电话为通讯方式,若该项不作记载,则以其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因无法联系或无法送达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第十八条 本须知解释权归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拍卖人所有。
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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