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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城区子陵路102号部分房屋租赁权拍卖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 2019-07-12 12:25:37     阅读:次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19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开标室<1>对余姚市城区子陵路102号部分房屋租赁权进行公开拍卖。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余姚市城区子陵路102号部分房屋租赁权。出租面积:约1436平方米;出租年限:5年;起拍价:170000元/年;竞买保证金:30000元;现状:经营中。

注:子陵路102号1-2层所经营的部分房屋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

原承租人添置的部分移动设备设施尚未拆除搬离,买受人可与原承租人协商处置。标的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从事浴场、餐饮等易产生噪音、污染等影响周边环境以及危害房屋安全的经营活动,买受人在经营或装修过程中须做好防水、防火、隔热、降噪等基本设施。

原承租人承诺搬离期限:2019年12月31日。如原承租人在承诺搬离时间到期后继续拖延,若买受人系新承租人的,则租期顺延,与拍卖人、委托人无涉,具体详见拍卖须知。

二、标的咨询、看样: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或提前与本公司联系看样。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前期审核:

1、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合法存续的在余姚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成立(注册)满5年的、且经营范围中具有住宿服务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合法存续的在余姚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成立(注册)的、且注册资本满100万元的企业法人为竞买人提供租赁期间的履约担保,并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担保函;

竞买人须同时具备以上资格要求,并于2019年7月16日、17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提交至委托人进行前期审核(联系电话:0574-62652871),凭委托人出具的资格证明方可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四、竞买人登记时须提交的资料:

(一)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竞买人委派办理报名手续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4、竞买保证金交款单;

5、委托人出具的资格证明;

6、竞买人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以上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加盖法人及其他组织公章的复印件。

(二)如是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竞买保证金交款单、委托人出具的资格证明原件。

五、竞买登记时间、地点:

竞买人须于2019年7月18日(上午8:30—11:00,下午2:00—4:30)到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开标室<4>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六、竞买保证金交纳事宜:

竞买人须在2019年7月18日下午4时前将竞买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账为准)。

户    名: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余姚中心区支行    

账    号:61020122000255779

以转账、电汇、网银的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竞买保证金,付款人户名须与竞买人名称一致。

七、本次拍卖公告发布方式:

1.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市分网(http://yuyao.bidding.gov.cn);

2.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yypm.com.cn);

3.余姚日报;

4.其他发布方式。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62724638

联系地址:余姚市舜水北路16号

 

                         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拍

卖

须

知

 

 

 拍卖会名称:余姚市城区子陵路102号部分房屋租赁权拍卖会

拍卖标的:余姚市城区子陵路102号部分房屋5年的租赁权

拍卖会时间:2019年7月19日上午9时

拍卖会地点: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开标室<1>

拍卖方式:现场竞价

 

 

 

公司地址:浙江省余姚市舜水北路16号

公司网站:http://www.yypm.com.cn

公司电话:0574-62724638         传真:0574-62651961

监督电话:0574-62835206(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

 

      拍  卖  须  知

总 则

第一条  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拍卖人将依法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拍卖须知》及其它相关文件,并对自己执行本《拍卖须知》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拍卖人有权在本《拍卖须知》的基础上,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拍卖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拍卖标的

第四条  拍卖标的:余姚市城区子陵路102号部分房屋租赁权。出租面积:约1436平方米;出租年限:5年;起拍价:170000元/年;竞买保证金:30000元;现状:经营中。

注:子陵路102号1-2层所经营的部分房屋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

原承租人添置的部分移动设备设施尚未拆除搬离,买受人可与原承租人协商处置。

第五条  本次拍卖标的数据以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余中禾信单评字[2019]第017号的相关数据记载为准。拍卖人在拍卖时及其后对标的的瑕疵、缺陷不作担保。竞买人在报名登记前必须仔细审看拍卖标的,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并成交,即表明本人接受拍卖标的之一切现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或拒付成交款。

第六条  标的特别说明

(一)原承租人承诺搬离期限:2019年12月31日。如原承租人未竞得标的且在承诺搬离时间到期后继续拖延,则买受人(新承租人)租期顺延,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新承租人)自负:

1、如原承租人在承诺搬离时间到期后拖延满一个月及以上的,则买受人(新承租人)可自愿放弃并无息退还竞买保证金;

2、如原承租人拖延搬离时间且委托人通过法律途径收房的,而买受人(新承租人)仍愿意继续承租的,则委托人在收回标的后,以买受人(新承租人)留存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挂号信形式通知(挂号信一经签收,即视为通知已送达);买受人(新承租人)应在通知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来办理承租手续,否则买受人(新承租人)的竞买保证金将不予

退还。

(二)《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买受人须按约定时间向委托人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租金成交款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向拍卖人支付买受佣金,否则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由买受人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30000元。履约保证金收取后,委托人应向买受人开具收款凭证。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租赁双方无纠纷,由委托人一次性退还(不计息)。

在租赁期内,如遇买受人拖欠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如遇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买受人应及时补足(接委托人通知后在3日内补足),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租金实行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原则,买受人应提前一个月将下一年租金交至委托人;若买受人不及时交纳,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在租赁期内,买受人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及分租,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退租的,则买受人须提前二个月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剩余已付租金退还(租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租金),租赁期不满一年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委托人仅提供标的给买受人使用,涉及经营的相关证照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涉及的各项税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无涉。

(七)在经营过程中,买受人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委托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且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八)标的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从事浴场、餐饮等易产生噪音、污染等影响周边环境以及危害房屋安全的经营活动,买受人在经营或装修过程中须做好防水、防火、隔热、降噪等基本设施。

(九)买受人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管理要求做好安全、环保等相关工作,因工作措施不到位而产生责任事故的,该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第三方的经济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且委托人有权视情况提前终止合同,剩余租金退还,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十)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须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委托人不承担作价补偿。剩余已付租金(从买受人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之日起,按日计算,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如买受人不予配合的,则委托人有权按租赁期满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置。

(十一)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买受人返还标的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人验收认可,并互相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买受人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财产收回,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且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买受人搬迁期限为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10天以内,如逾期未搬的,委托人有权按废弃物予以处理。

买受人逾期归还标的的,则应按原租金标准的二倍向委托人支付占用期间侵占费,且委托人有权随时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拍卖前期活动

第七条  拍卖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确定可参拍的对象。竞买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竞买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方可参加本次拍卖。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任何阶段,有权拒绝不符合本次拍卖资格条件的竞买人参加本次拍卖活动或解除其拍卖成交的法律关系,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拍卖会举行前,如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则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予以无息退还,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竞买人应在报名登记前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不计息)。

(一)竞买人所领取的竞买保证金收据是参加拍卖活动的重要依据,应自行慎重处置,若因转交他人或遗失等产生的结果及可能导致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均由收据中注明的竞买人自行负全责。

(二)竞买人(即其后的买受人)保证在拍得标的后,按本《拍卖须知》和《竞买协议》的要求履行其全部义务,否则属违约:拍卖人有权对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该标的所在场次的竞买资格。

拍卖会

第九条  本次拍卖经过报刊、网络公告、实地展示,由拍卖人主持,并在相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竞买人凭身份证明及竞买保证金收据登记入场,每一个号牌限进2人。在拍卖会现场,任何举牌应价的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意思,其后果均由号牌对应的竞买人承担。如参加现场拍卖的为非报名者本人,则须提交报名者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应标明授权范围,包括现场举牌应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签署等)同时被授权人须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竞买人一旦进入了拍卖会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接受拍卖标的已知和未知的瑕疵、缺陷,对自己参加竞买的行为及其后对拍卖标的的权利行使期间之各种风险、状态,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竞买过程中,竞买人及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拍卖会的会场秩序。若发现竞买人恶意串通、操纵竞价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按《拍卖法》规定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否则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并且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竞买人如中途退场,将视为放弃竞买,不影响拍卖会的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  本次拍卖会举牌须知如下:

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包含拍卖标的交易、过户时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拍卖佣金。

拍卖时,先由拍卖师宣布起拍价,然后报出加价幅度。竞买人可举牌应价或按规定的加价幅度竞价,也可自行报价。应价、报价须等于或者高于规定的加价幅度(且必须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低于加价幅度的应价、报价无效;若场上出现二人以上同时举牌应价,拍卖师可指定其中一人并确认其应价有效。同时,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调整加价幅度。当会场上出现唯一的最高价格,且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第十三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竞买人。拍卖落槌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上述文件不论买受人是否签署,其全部条款即对买受人产生约束力并生效。如事后反悔,竞买保证金将做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拍卖后期工作

第十四条 拍卖会结束后,拍卖结果将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分网公示三个工作日。对拍卖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在结果公示期间向拍卖人或委托人提交书面质疑。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拍卖人向买受人发放《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十五条  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在拍卖结束后的次日起(节假日除外),凭拍卖人出具的竞买保证金收据退还竞买保证金(不计息),需要通过银行汇款的,请预留退款账户。

买受人为原承租人的,须在2019年7月29日下午4时前向委托人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租金成交款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向拍卖人支付第一年租金成交款5%的买受佣金。

买受人为新承租人的,则第一年租金成交款、买受佣金和《房屋租赁合同》在接到委托人交付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

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可冲抵买受佣金,剩余部分凭《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到拍卖人处退还(不计息)。拍卖人只出具买受佣金发票,其他相关票据由委托人提供。具体可咨询0574-62724638。

标的交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委托人交付给买受人。

附则

第十六条  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报名时所登记的联系电话为通讯方式,若该项不作记载,则以其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因无法联系或无法送达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第十七条  本须知解释权归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拍卖人所有。

 会场纪律

一、进入拍卖会场后,请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二、自觉爱护场内公共设施、设备,对故意毁坏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三、对故意扰乱现场秩序、干扰拍卖会正常进行的竞买人,工作人员有权将劝其退场。

四、拍卖会结束后,须将号牌归还工作人员。

五、在会场内禁止吸烟。

六、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损坏、丢失等后果自负。

七、理性应价,谨慎举牌。

 

                          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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