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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20年1月16日上午9:00在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室1举行房屋租赁权拍卖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位于余姚市城区子陵路418号汽车东站办公大楼东底层3间房屋租赁权,建筑面积:93.9平方米;房屋用途:邮电交通;地类用途:交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租赁期限:五年;年租金起拍价:30000元;保证金:6000元。现状:空置。
二、竞买资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
二、展示看样:即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于标的物现场。
三、拍卖方式:增价式拍卖,价高者得。
四、报名须知: 1、报名者须于2020年1月15日16:00前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名称: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61010122000388788),以实际到账为准。2、自然人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单位携营业执照、公章、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汇款凭证等资料于2020年1月15日16:30前到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室4(谭家岭东路2号)办理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五、特别约定:买受人不得经营餐饮、易燃易爆、产生严重污染及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各类经营项目。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余姚市南雷路270号 联系电话:62700610 13905844069
详情请登录:http://www.nbpai.com.cn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1月7日
租赁权拍卖须知
受委托,本公司将对下列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敬告如下,各竞买人务必遵照执行,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拍卖标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子陵路418号汽车东站办公大楼东底层3间房屋租赁权,建筑面积:93.9平方米;房屋用途:邮电交通;地类用途:交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租赁期限:五年;年租金起拍价:30000元;保证金:6000元。现状:空置。
二﹑报名办法:
1、竞买资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
2、展示时间、地点: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于标的物所在地,竞买人应在展示期间对标的物进行周详地了解,并认真阅读拍卖文件。
3、报名者须于2020年1月15日16:00前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名称: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61010122000388788)。凭银行汇款凭证自然人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单位携营业执照、公章、法人身份证等资料于2020年1月15日16:30前到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室4(谭家岭东路2号)办理报名手续。
4、非自然人报名的,若法定代表人不能亲临现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等。
5、自然人报名需委托竞买的,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共同到达报名现场办理委托手续。
6、咨询电话:0574-62700610 13905844069
三、拍卖规则:
1、拍卖方式:增价式拍卖,价高者得。
2、拍卖地点: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室1。
3、拍卖时间:2020年1月16日上午9:00。
4、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不含税价,不含其它任何费用。
5、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有权根据出价情况调整加价幅度,并依法对竞买人的出价、应价以及成交进行有效确认。
6、当全场出现最高价时,拍卖师以“第一次”“第二次”“最后一次”的方式提醒其他竞买人三次加价的机会,若无人再加价的,且该最高价格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保留价,拍卖师以落槌表示成交,成交后任何竞买人的应价、出价均无效。
7、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拍卖时间开始前到达拍卖地点,凭本人身份证、保证金收据等资料领取竞买号牌,否则拍卖人有权视为竞买人已放弃竞买。竞买人对竞买号牌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被错拿等原因造成的竞价或成交,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
8、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开始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口头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10、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接受,保证金不计息退还,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11、拍卖未成交且无违约的竞买人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12、因场地容纳人数有限,允许竞买人本人(或被授权人)及携带一名亲友进入拍卖会场;若报名人数较多,则仅保证竞买人本人(或被授权人)入场参加本次拍卖会。如需临时更换场地的,拍卖人将采用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通知竞买人。
13、竞买人报名时提交的地址(含身份证地址)、电话等即为有效的联系方式,若该联系方式产生通知、催告等无法到达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14、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的5%佣金。
四、税费承担:
1、本次拍卖标的的成交价不含税价格,买受人若需开具正式发票的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及承担费用。
2、涉及标的物交付之日起至标的物归还委托人前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垃圾清运费、数字电视、燃气费等。
五、款项支付:
1、成交价为年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年支付一次,次年的租金须提前一个月支付,先付后用。买受人须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缴款期限支付租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必须于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付至以下账户:户名:余姚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行宁波联盟桥支行,账号:307006267012015005024。
2、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拍卖佣金,付款账户:户名: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 账号:61010122000388788。若买受人未能及时支付的,拍卖人有权在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六、标的移交:
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付清所有款项后标的物由委托人直接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若买受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的,委托人有权拒绝交付。
七、特别约定:
1、本次拍卖仅对价格进行确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2、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由买受人向委托人支付房屋履约保证金5000元,由委托人出具收款收据。待租期满后,租赁双方无纠纷,由委托人在一星期内一次性退还(不计息)。
3、买受人不得经营餐饮、易燃易爆、产生严重污染及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各类经营项目。
4、租赁期间若涉及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消防等的安装及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负责。
5、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标的物,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标的物损坏或损毁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及经济赔偿。
6、如需对标的物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费用承租方自理。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承租人必须恢复,无论何种原因解除租赁关系,所有装修均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7、买受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租赁合同》或者本次《租赁权拍卖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标的物的。
②将标的物屋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拍卖款项或者租金的。
8、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9、涉及买受人需办理相关证照的,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10、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标的物损坏须提前终止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1、标的物若遇政府拆迁或其它工程建设需要的,买受人须无条件配合。出租人若对标的物进行出售的,承租人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法律责任:
1、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租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买受
人(承租人)不得在竞拍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2、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承租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①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未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均视为买受人(承租人)违约,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承租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承租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②买受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拍租标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其它:
1、在拍卖前,委托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2、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3、本须知解释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归拍卖人所有。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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