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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本公司将于2020年3月16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坐 落 |
出租面积约(平方米) |
规划用途 |
出租年限 (年) |
起拍价 (元/年) |
保证金 (元) |
标的现状 |
余姚市朗霞街道彩虹佳园16#楼106.206商铺 |
160 |
商用 |
3 |
23400 |
10000 |
空置 |
注:承租人对标的物的用途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符合工商部门领证条件,且不得从事扰民及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
二、竞买人资格:信誉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标的展示:即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与本公司联系看样事宜。
四、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
五、报名办法:竞买人须在2020年3月13日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如需办理授权委托,须在2020年3月13日16时前,到本公司办理委托手续后方能参加网络竞拍。
六、联系电话:0574-87715615、0574-87869880(技术咨询)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详情请关注诚拍网(www.chengpw.com)拍卖平台。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3月9日
竞买须知
本公司将于2020年3月16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http://www.chengpw.com),现就有关的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经签字后,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内容,并对本次竞买行为负责。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竞买办法:
1、拍卖标的:
坐 落 |
出租面积约(平方米) |
出租年限 (年) |
起拍价 (元/年) |
保证金 (元) |
标的现状 |
余姚市朗霞街道彩虹佳园16#楼106.206商铺 |
160 |
3
|
23400 |
10000 |
空置 |
注:买受人(承租人)对标的物的用途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符合工商部门领证条件,且不得从事扰民及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
1、展示看样:即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与本公司联系看样事宜。竞买人须在展示期间对标的进行周详地了解,并认真阅读拍卖文件。
2、竞买人资格:信誉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报名办法:竞买人须在2020年3月13日下午4时前登陆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并按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资格不符或报名资料不齐全,将不接受报名,不能参加竞拍。如需办理授权委托,须在2020年3月13日下午4时前向本公司提交授权委托资料和办理委托手续后方能参加网络竞拍。
4、拍卖方式:网络拍卖,以有保留价的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5、网络拍卖会由本公司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依法确认网上出价及买受人(承租人),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以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为准并可由拍卖师根据出价情况进行调整。
6、本次网络竞价设有最高价延时系统,标的自由竞拍周期为2小时,延时时间为5分钟(300秒)。
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须三个工作日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等相关文件。
8、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退还(不计息)。
四、本次拍卖标租房屋仅以现状进行租赁权拍卖,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拍卖人对拍租房屋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提供的拍租房屋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有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不作退补。
五、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六、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会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会前由拍卖师口头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七、款项支付:
1、成交款: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须在公示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拍卖成交价款(首年租金)及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二个月房屋租金),下一年租金环比递增5%,如三年一次性支付不递增。汇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委托人在收到款项后向买受人(承租人)开具租赁发票及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
开户名:浙江余姚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村合作银行朗霞支行
账号:94200101302081672
2、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须在公示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拍卖佣金,拍卖佣金按首年成交租金的5%向买受人收取,汇入拍卖人指定的账户。
开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
帐号:76810188000045992。
3、逾期交付或不交付成交价款、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及拍卖佣金的,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承担违约责任。
4、买受人(承租人)的拍卖保证金在付清全部款项(成交价款、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及拍卖佣金)及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凭《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到拍卖人处办理退款手续,不计息。
八、标的移交
1、买受人(承租人)在付清成交款、履约保证金后凭成交款付款凭证、履约保证金收款凭证、《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效证件与委托人在五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委托人按税务规定向买受人开具租金发票。
2、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由委托人向买受人(承租人)办理标的移交手续。
九、特别约定
1、本次拍卖标的数据以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天平评字[2019]第0594号相关数据记载为准。拍卖人在拍卖时及其后对标的的瑕疵、缺陷不作担保。竞买人在报名登记前必须仔细审看拍卖标的,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并成交,即表明本人接受拍卖标的之一切现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或拒付成交款。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租金支付、水电缴费、固定设施破损等履约保障。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租赁双方无纠纷,由委托人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不计息)。在租赁期内,如遇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买受人(承租人)应及时补足(接委托人通知后在3日内补足),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3、买受人(承租人)不得在标的上任意搭建固定建筑物和构筑物,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4、买受人(承租人)需对标的进行装修的,须向委托人书面申报并提交装修设计图,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对标的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5、如买受人(承租人)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退租的,则须提前二个月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租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租金,剩余已付租金退还,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须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委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剩余租金(从买受人(承租人)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之日起,按日计算,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买受人(承租人)返还标的时应恢复原状。返还时,应经委托人验收认可,并互相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买受人(承租人)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财产收回,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且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买受人(承租人)搬迁期限为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10天以内,如逾期未搬的,委托人有权按废弃物予以处理。买受人(承租人)逾期归还标的的,委托人有权应按原年租金二倍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占用费,且委托人有权随时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剩余已付资金和履约保证金。
8、买受人(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处置、利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成交后,房屋的使用仅限于买受人(承租人)本人之用,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买受人(承租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租赁用途,不得将房屋以任何形式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给第三方使用。
十、法律责任
1、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卖标的存在的已告知或未告知的瑕疵,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或未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并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未按约定或逾期支付成交款或佣金,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依照《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3)买受人未按本《竞买须知》之所有条款履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师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拍卖法》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一、在拍卖前,委托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委托人和拍卖公司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十二、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三、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 上一条:余姚市城区铁路西货站路及新建北路等2处房屋租赁权拍卖公告 | 下一条:余姚市城区铁路西货站路及新建北路等2处房屋租赁权拍卖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