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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全民健身中心原健身馆内1-3层部分房屋租赁权网络拍卖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 2020-10-16 08:27:03     阅读:次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20年10月30日上午9:00—9:30(延时除外)在“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网络拍卖平台”对余姚市全民健身中心原健身馆内1-3层部分房屋租赁权进行公开拍卖。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余姚市全民健身中心原健身馆内1-3层部分房屋租赁权。总出租面积:约1673平方米;其中1层出租面积约434平方米(不包括走廊、配电房、监控室、消控室、机房);2层出租面积约922平方米(整体出租);3层出租面积约317平方米(位于3层朝北东首第一、二、三间房屋及朝南西首第四间房屋出租)。出租年限:5年;起拍价:人民币40.8万元/年;竞买保证金:人民币8万元;房屋规划用途:文化娱乐;业态要求:文体艺术类培训,但不得开展与全民健身中心现有业态(健身房、健身私教、瑜伽及棋类等)相同的经营活动;现状:空置。

注:标的按现状进行拍卖,请竞买人详细了解咨询后再办理报名手续。

二、标的咨询、看样: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或提前与本公司联系看样。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前期审核:

   (一)资格要求: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

2、根据标的现状及业态要求,由竞买人出具书面装修平面图(内容须包含每层涉及业态分布情况)报委托人审核。

   (二)前期审核:竞买人于2020年10月19日-27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节假日除外)提交上述资料至委托人进行前期审核(联系电话:0574-62678356),凭委托人出具的资格证明方可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四、网上竞价报名步骤:

1、竞买人须在2020年10月29日下午4时前自行登陆本公司的“网络拍卖平台(http://wsjjpt.yypm.com.cn)”,按要求如实填写、上传资料并注册成功(以收到注册成功的短信为准);

2、竞买人在注册成功后,须仔细阅读本拍卖标的相关拍卖文件,并前往本公司当场签订《竞买协议》等相关书面材料,在认可相关文件内容并确认参拍后自愿、如实填写竞买保证金退款账户信息;同时按标的公告要求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

   3、竞买人报名成功与否,以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五、竞买保证金交纳事宜:

竞买人须在2020年10月29日下午4时前将竞买保证金以转账、电汇、网银的形式,按时、足额汇入下列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账为准)。注:同一竞买人不得在同一标的支付多笔竞买保证金。

户    名: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    

账    号:61010122000609711

    用    途:姓名+保证金

六、本次拍卖公告发布方式:

1.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市分网(http://yuyao.bidding.gov.cn);

2.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yypm.com.cn)及微信公众号(nbyypm);

3.《余姚日报》。

七、请各竞买人在拍卖前仔细了解网上竞价方式,有疑问应及时向本公司咨询。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62724638

联系地址:余姚市舜水北路16号3楼

                                              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拍

卖

知

须

 

   拍卖会名称:余姚市全民健身中心原健身馆内1-3层部分房屋租赁权网络拍卖会

   拍卖标的:余姚市全民健身中心原健身馆内1-3层部分房屋5年的租赁权

拍卖会时间:2020年10月30日上午9:00—9:30(延时除外)

拍卖方式:网上竞价

 

 

 

 

 

 

公司地址:浙江省余姚市舜水北路16号3楼

公司网站:http://www.yypm.com.cn

公司电话:0574-62724638         传真:0574-62651961

 

 拍  卖  须  知

总 则

第一条  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拍卖人将依法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拍卖须知》及其它相关文件,并对自己执行本《拍卖须知》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拍卖人有权在本《拍卖须知》的基础上,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拍卖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拍卖标的

    第四条  拍卖标的:余姚市全民健身中心原健身馆内1-3层部分房屋租赁权。总出租面积:约1673平方米;其中1层出租面积约434平方米(不包括走廊、配电房、监控室、消控室、机房);2层出租面积约922平方米(整体出租);3层出租面积约317平方米(位于3层朝北东首第一、二、三间房屋及朝南西首第四间房屋出租)。出租年限:5年;起拍价:人民币40.8万元/年;竞买保证金:人民币8万元;房屋规划用途:文化娱乐;业态要求:文体艺术类培训,但不得开展与全民健身中心现有业态(健身房、健身私教、瑜伽及棋类等)相同的经营活动;现状:空置。

注:标的按现状进行拍卖,请竞买人详细了解咨询后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五条  本次拍卖标的数据以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余中禾信评报字[2020]第167号的相关数据记载为准。拍卖人在拍卖时及其后对标的的瑕疵、缺陷不作担保。竞买人在报名登记前必须仔细审看拍卖标的,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并成交,即表明本人接受拍卖标的之一切现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或拒付成交款。

第六条  标的特别说明

(一)《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买受人须按约定时间向拍卖人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租金成交款和买受佣金,然后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否则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由买受人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履约保证金收取后,委托人应向买受人开具收款凭证。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违约金的支付、水电费、固定设施维修、房屋租金及其他对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等。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租赁双方无纠纷,由委托人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不计息)。

在租赁期内,如遇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买受人应及时补足(接委托人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负,委托人按每三个月与买受人进行结算(收据开出之日起一星期内付清)。若逾期则买受人需向委托人交纳所欠费用每日万分之四违约金,并且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注:3层朝南西首第四间房屋无水费产生,电费按3000元/年定额收取。

(四)租金实行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原则,买受人应提前一个月将下一年租金交至委托人;若买受人不及时交纳,委托人有权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在租赁期内,买受人不得改变经营业态,不得转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转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退租的,则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租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租金,剩余已付租金退还,但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六)买受人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管理要求做好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相关工作,因工作措施不到位而产生责任事故的,该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第三方的经济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且委托人有权视情况提前终止合同,剩余租金退还,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七)委托人仅提供标的给买受人使用,买受人使用过程中所需的相关证照须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涉及经营的各项税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无涉。

(八)买受人若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因提供书面装修设计方案报委托人书面同意,若需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租赁房屋装饰装修,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装修时不得损坏或改变主体结构,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否则委托人将责令买受人整改,拒不整改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买受人追索损失。

(九)在租赁期内,对于出现的投诉问题,经委托人确认为性质严重、负面影响较大的,由委托人登记备案,如一个年度内累计15次及以上的,委托人有权视情提前终止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标的的基础设施维修(墙面修补、水电管道、空调设备)由委托人负责,其他修缮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无涉。

(十一)在租赁期内,买受人须每年度购买足额的公众责任险等意外伤害保险,以确保项目安全运行(在合同期起始日前把保险单交委托人备案,每年以此类推)。

(十二)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需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委托人不承担作价补偿。剩余租金(从买受人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之日起,按日计算,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如买受人不予配合的,则委托人有权按租赁期满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置。

(十三)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时,买受人返还标的时应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人验收认可,并互相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买受人有权将投资的动产自行处理,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且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买受人搬迁期限为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10天以内,如逾期未搬的,委托人有权以废弃物予以处理。

买受人逾期交还标的的,则应按原租金标准的二倍向委托人支付占用期间侵占费,且委托人有权随时收回标的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四)租赁期满如需续租的,买受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续租请求,由委托人报主管部门审核及国资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续租手续。续租期限按年度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年。

拍卖前期活动

第七条  拍卖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确定可参拍的对象。竞买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竞买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方可参加本次拍卖。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任何阶段,有权拒绝不符合本次拍卖资格条件的竞买人参加本次拍卖活动或解除其拍卖成交的法律关系,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在拍卖会举行前,如委托人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则竞买人应当无条件的予以接受,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予以无息退还,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竞买人应在报名登记前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不计息)。

(一)竞买人在竞价平台上注册的账户和密码是参加平台竞价的必要依据,应自行慎重保管,若因转交他人、遗忘或被盗等产生的结果及可能导致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均由竞买人自行负全责。

(二)竞买人(即其后的买受人)保证在拍得标的后,按本《拍卖须知》的要求履行其全部义务,否则属违约:拍卖人有权对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该标的所在场次的竞买资格。

网上竞买

第九条  本次拍卖经过报刊、网络公告、实地展示,在“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包含任何税、费及买受佣金。

温馨提示:①本次拍卖活动采用“网上竞价”的方式进行;②在竞价前,竞买人应选择良好的网络环境下进行电脑操作;③在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应仔细核对报价金额是否有误;④为确保竞价过程顺利进行,应适时刷新页面。

本次网络拍卖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由相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竞买人应在标的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凭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竞价平台参与竞价。在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可按系统默认的加价幅度竞价,也可按规定自行报价(通过 + 号、- 号出价,按照加价幅度的N倍加价(N>=1))。在系统规定的竞价结束时间前二分钟内,仍有竞买人出价的,系统将自动顺延五分钟(以此类推)。如无人继续加价的,系统将自动判断最高应价者为该标的的买受人。

    第十条  买受人须在成交当日(截止下午5时)到拍卖人处办理相应的成交手续,签署相应的拍卖文件。如未能及时办理成交手续的,视为违约,已交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十一条  特别注意事项:用户的网站注册人名称必须与竞买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买受人名称一致,否则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委托人无关。

拍卖后期工作

第十二条  拍卖会结束后,由拍卖人当场向买受人发放《拍卖成交确认书》。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在拍卖会结束后的次日起(节假日除外),由拍卖人凭竞买人报名时登记的户名及账号退还竞买保证金(不计息),如未收到竞买保证金的,请及时与拍卖人联系。
    第十三条  付款办法及签约时间:买受人须在2020年11月4日下午4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向拍卖人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租金成交款和第一年租金成交价5%的买受佣金,然后于2020年11月6日下午4时前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上述款项请汇入拍卖人账户(户名: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61010122000609711)。

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可冲抵买受佣金,剩余部分凭《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到拍卖人处退还(不计息)。拍卖人只出具买受佣金发票,其他相关票据由委托人提供。具体可咨询0574-62724638。
    第十四条  标的交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委托人将现状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第十五条 结果公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由拍卖人将交易结果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市分网公示5个工作日。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报名时所登记的联系电话为通讯方式,若该项不作记载,则以其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因无法联系或无法送达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第十七条 本须知解释权归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拍卖人所有。

 

                                                                            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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