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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权交易规则(浙上市办〔2003〕7号)

信息发布时间: 2011-10-26 22:15:18     阅读:次
2003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单位关于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24号)的精神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规范操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省境内经确认的产权交易所和取得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拍卖企业(以下统称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业务时,必须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产权交易可采取协议转让、竟价转让、招标转让以及其他方式。
(一)协议转让,是指转让产权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竟价转让,是指转让产权以公开竟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受让的交易方式。
(三)招标转让,是指转让产权以公平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者受让的交易方式。
(四)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符合商业惯例的其他交易方式。取得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拍卖企业以拍卖方式进行产权交易时,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交易主体

第四条 交易主体是指参与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及产权交易经纪机构。交易主体不受其住址、注册地、企业类别和组织性质限制。
(一)交易出让方是指将其拥有的产权转让给受让方得到法人、其他经济实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组织。
(二)交易受让方是指在交易活动中承受出让方产权的法人、其他经济实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组织。
(三)产权交易经纪机构是指具有产权交易从业资格,接受企业委托代理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经纪资格,其经纪资质的取得按照《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规定的办法办理。

第三章 交易客体

第五条 交易客体为:
(一)国有、集体产(股)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
(三)国有企业“债转股”股权;
(四)高新技术知识产权;
(五)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产(股)权;
(六)其他委托交易的各类合法产权;

第六条 根据中纪委、国务院有关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实行产权进入市场等四项制度的要求,积极引导国有、集体产权进入交易机构交易。

第七条 上市公司流通的股票、其他有价证券等国家规定在特定市场交易的,不属交易机构交易范围。

第八条 下列产权不得在交易机构交易;
(一)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二)权属不清或处分权限有争议的;
(三)已实施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的;
(四)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五)委托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委托申请
产权出让方或受让方应以书面方式,委托交易机构出让或受让产权。
(一)产权出让方委托交易机构出让产权时,应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出让产权的有效归属证明;
3、产权所有者(如股东会)同意产权出让的决议或其他有效文件。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产权出让、须有国有、集体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高新技术企业的产权转让,须提供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文件、专利证书、获奖证明等;
5、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产权受让方委托交易机构受让产权时,应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产权出让方、受让方应对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核查登记

交易机构在收到出让方或受让方提交的委托申请及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核查登记。

第十一条 发布信息
交易机构应以多种形式公开发布各类产权交易信息:
(一)在产权机构内部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二)定期组织各类产权转让信息推介会,特殊项目也可组织路演;
(三)不定期通过有关新闻媒体推介;
(四)通过互联网网站发布信息;
(五)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
产权交易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易标的;
(二)出让人、受让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偿办法(仅对存在该情况的产权交易);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职工安置协议(仅对存在该情况的产权交易);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签约日期;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产权交易合同经出让人和受让人签字盖章后,由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三条 产权变更
在交易机构完成交易程序的产权,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可以实行委托代理制。出让方、受让方可以直接委托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委托产权交易经纪机构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一般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当受让方有多家时,则根据转让产权结构情况,由交易机构会同产权出让方商定交易方式,如竞价转让或招标转让等方式。成交后,交易双方按本规则的有关条款办理各项手续。

第六章 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交易价格根据市场的供需状况和不同的交易方式确定。协议转让的,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议确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操纵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国有产权交易时,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交易价格应以不低于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价值为出让底价。凡低于评估价值的,出让方必须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第七章 交易收费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交易机构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在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交易经纪机构超越代理权限;
(二)扰乱交易秩序;
(三)交易机构、交易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
(四)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公平交易;
(五)其他违反交易机构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交易机构视违规交易的轻重程度,有权给予违规交易人员、交易经纪机构或中介机构通报批评、警告,暂停直至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二十二条 交易机构违规交易的,由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警告或暂停其交易资格。交易机构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时违规交易的,由省财政(国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直至取消国有产权交易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涉及省内国有产权交易的,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97]12号)的规定执行。
上一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 下一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