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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依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7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政发〔2018〕7号)等文件相关内容,现明确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限额等内容。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简易招标操作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92号)文件调整(一)限额规模调整为: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2、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金额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3、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二)采用简易招标模式的施工项目,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开启前,如投标人数较多,以抽签方式选取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评审环节,具体抽取数量规则如下:1、当投标人数在150家以上时,以抽签方式选取不少于33家的投标人进入评审环节;2、当投标人数在100家以上、150家以下时,以抽签方式选取不少于22家的投标人进入评审环节;3、当投标人数在50家以上、100家以下时,以抽签方式选取不少于11家的投标人进入评审环节;4、当投标人数在50家以下时,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环节。二、《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资交管办〔2018〕1号)文件调整(一)限额规模调整为: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2、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3、与工程有关的代理、造价咨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人须要求投标人拟派相应资格的无在建项目经理,根据工程实际,合同价格形式可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三)涉及抢险、救灾、应急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在项目实施前提交相关材料,报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批准后,可直接在相应资质的入围单位名录库中选择承包单位。三、各镇(乡)、石碶街道或其下属单位的交易权限调整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2、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3、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上规模项目由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各交易站自行交易和监管。其中采用简易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由各交易站审定,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备案后发布招标公告。列入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目录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各镇(乡)、石碶街道应不断完善交易站建设,配备必要的专职交易站监管人员,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形成交易站内部二级审批制度,确保在招投标权限扩大后项目交易坚持公开、公平、规范、高效的原则;此外应加强档案管理,做到每个项目审批过程、交易过程及结果有本可溯、有据可循,区交管办将不定期对各交易站交易项目进行抽查考核。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82号)、市建委《关于取消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通知》(甬建发〔2018〕105号)文件精神,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五、根据《关于深化推进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海党办〔2018〕50号)文件要求,明确村级规模标准。(一)村级非工程物资、服务采购规模标准:1、金额较小的为30万元以下;2、金额较大的为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3、达到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额标准,金额50万元以上的。(二)村级工程具体规模标准:1、微型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施工、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不包括代理、造价咨询)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2、小型工程(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2)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4)代理、造价咨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3、大型工程法定规模标准。七、本通知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八、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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