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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4-08-19 10:31:46 阅读:次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梅墟、新明街道办事处: 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6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的市场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和招标资质,并经相关财政部门认定,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采购办负责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活动的指导协调与综合监管。交易中心负责对招标代理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纪工委(监察室)和审计局依法履行与招标代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建立代理机构候选名单库,逐步试行项目业主通过在名单库中抽签选择代理机构。候选名单库由交易中心根据情况一至两年进行更新。 第五条 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代理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入围时有承诺价的实行承诺价。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必须知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在交易报名窗口受理报名时,应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有关制度规定; (六)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招标文件编制等实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制,提交有关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需经代理机构负责人审核确认。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 第七条 代理机构代理具体业务由项目组负责实施。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工作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 (一)项目负责人为本机构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组组员应是该代理机构在册人员; (二)项目负责人对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开标、评标活动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和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九条 监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区域内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代理机构信用体系。通过备案审查、现场监管、标后评估及代理情况反馈等有效途径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其结果与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评估相挂钩。 第十条 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采用量化扣分办法,一个入围时间段为一个扣分时间段。一个扣分时间段内所扣分数,在下一个扣分时间段开始时,自动清零。 在一个扣分时间段内,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项目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条款等行为的,由业主告知交易中心和采购办。累计扣分达到20分,由交易中心和采购办对其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公示期间不得承接新的代理业务。如暂停时间在一个扣分时间段内不足,则继续延伸至下一个扣分时间段。 第十一条 禁止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资质或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伪造、涂改、出 租、转让《代理业务资格证书》的; (三)未按投标时承诺的招标服务费标准收费的; (四)采用违法违规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投标(申请)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六)提供虚假的招标资料,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条件的项目; (七)人为设计方案逃避监管造成项目肢解发包、违法分包; (八)隐瞒事实,与其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为投标(申请)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九)隐瞒或歪曲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情况;或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十)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内容或行为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十一)工作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代 理机构执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中,可在入围名单库中自行抽签选择代理机构,并加强代理服务费的支出管理,确保费用支付合法合理。 第十三条街道和国有企业政府采购领域代理机构的选择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并在每个代理项目完成后,填写《代理机构情况反馈表》。每季度上报区交易中心和采购办,将作为对代理机构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负责招标代理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高新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打分表 2.高新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情况反馈表 附件1 高新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打分表 | 序号 | 扣分项目 | 扣分值 | | 1 |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或借其他招标代理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伪造、 涂改、 出租、 转让 《代理业务资格证书》 的;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未按投标时承诺的招标服务费标准收费。 | 20 | | 2 | 采用违法违规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投标(申请)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 | 20 | | 3 | 提供虚假的招标资料,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项目;或招标方案不合理,造成项目发生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现象或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 20 | | 4 | 隐瞒事实,与其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为投标(申请)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 20 | | 5 | 隐瞒或歪曲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情况;或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 20 | | 6 | 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内容或行为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协议期间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 | 20 | | 7 | 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本办法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 20 | | 8 | 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中介机构执业。 | 20 | | 9 | 由于招标代理工作失误而严重影响其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造成流标流拍的,或造成评标结果错误或引起纠纷。 | 10 | | 10 | 对各类质疑、投诉处理不当或不配合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 10 | | 11 |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接受投标文件的,或在保证金未到账情况下接受投标文件的。 | 10 | | 12 | 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相关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 5 | | 13 | 因中介机构原因造成交易信息漏发和重大差错,需要重新发布的。 | 5 | | 14 | 编制招标文件严重失实或与招标范围明显不符,或招标公告及文件存在明显排斥或限制其他投标(申请)人竞争的不合理条款。 | 5 | | 15 | 未及时转发各管理部门文件通知并贯彻落实的;或对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或不服从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 | 5 | | 16 | 草拟的合同条款违反有关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 5 | | 17 | 招标代理文件未按规定备案;或擅自修改已备案通过或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或招标代理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前后矛盾造成投标人理解混乱,引发争议的。 | 5 | | 18 | 各上网环节的提交备案的纸质文件与上网发布时不一致的。 | 5 | | 19 | 对投标申请人资格核对不仔细,或未及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影响后续工作的。 | 5 | | 20 | 由于代理工作准备不充分(如组织开评标活动的项目组人员不足、未为评委准备好必要的评标资料、项目组人员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等)或由于代理工作差错而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 3 | | 21 | 未维护好开标、评标现场秩序;或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未及时制止或反映。 | 3 | | 22 |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交易中心工作时未挂证,或在受理报名时不遵守窗口有关规定的,或在评标现场使用倾向性、引导性语言干扰评委评标的。 | 3 | | 23 | 工作人员不熟悉业务、招标代理机构未认真履行单位内审制度,技术负责人对形成的招标代理文件没有审核签字,造成备案资料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 | 3 | | 24 | 项目负责人未组织实施招标代理项目开评标活动的。 | 3 | | 25 | 未妥善保存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招标代理文件和其他资料;或在招标各个环节中未按规定及时提交备案资料或发放相关资料。 | 2 | 附件2 高新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情况反馈表 代理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单位: | 序号 | 评价事项 | 评价意见 | | 满意 | 一般 | 不满意 | | 1 | 公正性、公平性、客观性 | | | | | 2 | 执业技术水平 | | | | | 3 | 服务态度 | | | | | 4 | 协调能力 | | | | | 5 | 收费的合理性 | | | | 业主单位综合意见(盖章): 年 年 月 日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意见(盖章): 年 年 月 日 |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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