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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扫黑除恶 净化社会环境 ——致全县企业经营者的一封信

信息发布时间: 2019-11-04 09:49:05     阅读:次  
尊敬的企业界朋友:
您好!感谢您为我县的经济发展添砖加瓦!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的统一部署,我县正全面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针纺行业、水产渔业、机械电子、商贸物流、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领域,把打击锋芒对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先期,我县以县政府名义印发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并由县综治办与反邪教、金融、公安、财政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涉黑涉恶、邪教组织和涉众型经济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告》,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若你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发现有下列情形的,请及时举报:
一、企业的材料产品受到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
二、企业被强迫参与或退出招投标、公开竞拍活动;
三、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强迫企业收购、转让各种股份、债券或资产,被迫让他人在本企业入股;
六、对企业实施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向企业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或故意进行滋扰闹事,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七、故意毁坏企业公私财物,随意强拿、损毁、占用企业财物;
八、中介机构帮助投标人串标围标、暗箱操作招投标(包括有差别对待潜在投标人)并非法获利等行为;
九、为争夺业务而追踪、拦截、恐吓企业经营者或使用其他软暴力手段的;
十、非法垄断企业原料、商品供应,恶意抬高价格的;
十一、被强迫借款,强立债权,用“讨债公司”高利逼债、非法索债,恶意抬高债务;
十二、在生产经营领域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
十三、其他黑恶势力侵犯企业利益行为。
我们希望你们对本单位员工和相关社会大众予以宣传发动。对有涉黑涉恶线索的,我们欢迎你们进行举报,我们将严格依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及安全,举报事项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一)信件举报
邮寄地址:
象山县丹东街道后堂街21号(县扫黑办,设在县委政法委);
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409号(县公安局扫黑办,设在县公安大楼3楼);
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邮编: 315700
(二)电话举报
县扫黑办: 0574-65733083;
县公安局: 110或13506688110;
县纪委: 0574-65724846;
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0574-65733313或0574-65733322;
(三)现场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县扫黑办、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县公安局及公安(边防)派出所举报;对涉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可直接到县纪委举报。
(四)网络举报。举报人可通过县扫黑办或县公安局或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公布的专用邮箱进行举报。
县扫黑办邮箱地址: xsxshceb @163.com
县公安局邮箱地址:13506688110 @163.com
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邮箱地址: xsxjgb @163.com
象山县扫黑办
象山县公安局
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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