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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北公管处【2021】第1号

信息发布时间: 2021-08-09 09:18:54     阅读: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北公管处【2021】第1号
 
投诉人: 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高新技术园怡丰工业区B区
被投诉人: 杭州大中泊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五路58号 
本单位于2021年6月29日收到投诉人对宁波文创港核心区滨江水岸项目样板段(一期)工程停车库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交易登记号:E3302050000000635001)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受理。针对受理的投诉事项,本单位已依法调查核实,现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事项:1、未在应用程序市场上架证明被投诉人没有取车APP的应用程序,被投诉人在技术标投标文件P40、P41均有相关文字和图片说明,均属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人资格;2、被投诉人没有招标设备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项目业绩,被投诉人在技术标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巷道堆垛类业绩文字说明及设备实景图片均属于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中标人资格。
诉求主张: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进行重新评审。
二、被投诉人的答辩
针对投诉事项,被投诉人答辩称:
1、关于投诉事项1:在投标文件P40、P41中有关APP取车功能的文字和图片,是被投诉人预开发的APP取车功能的客观表述及部分开发界面,不存在虚假资料。一款APP的开发使用,首先必须要APP开发产品经理与业主进行具体的对接沟通,详细了解所需的开发内容、基础的功能模块,面对的使用人群及核心功能需求等等,然后由设计师设计APP整个页面效果,完成APP系统的开发,最后经过测试,才能交付使用。被投诉人承诺,本项目投标的停车设备会结合用户需求,开发提供包括取车功能在内的具有丰富完善功能的APP供使用。
2、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为招标文件中资信评审要求的近五年同等规模(有效车位数量≧196个)机械停车设备项目业绩,未提供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业绩。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文字说明及图片,为被投诉人产品的客观真实表述及说明。
三、调查事实
针对投诉事项和主张,本单位调取、查阅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被投诉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相关资料。经调查,本单位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和要求表2.10“车库应设置手机APP取车功能(提供图片文字说明资料等供查阅)”的表述,招标文件仅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车库设备应当具有手机APP取车功能,并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已经开发完成手机APP取车功能并可实际应用。被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有关手机APP取车功能的图片文字说明资料,是响应招标文件而作出的投标承诺,并未载明其已经开发完成并实际应用手机APP取车功能。本单位未发现被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有关手机APP取车功能的图片文字说明资料有弄虚作假之处。
2、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并未提供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业绩,未发现被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文字说明及图片有弄虚作假之处。
四、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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