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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说明3
致各投标人:
象山县大徐镇智能小微企业集聚区项目(交易登记号:20GC06069)已于2020年7月30日发布,现澄清如下:
1.招标文件P47第1.13条款细化为: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由发包人原因出现的通用条款1.13中的列明的(1)、(2)予以调整,1.13中(3)款不作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
2.招标文件P48第2.5条款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招标文件P56第9.3条款中的(1)细化为:
(1)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及省、市地方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招标文件P57第10.4.1.1条款中的(2)细化为: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0%及以上时,超过10%以外部分工程量单价按本目(3)的约定处理 :
5.招标文件P59第d条款细化为:
(d)所有工程不计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化工地增加费、提前竣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6.招标文件P60第11价格调整增加一条:“合同执行期间除以下列明的人材机调整范围及数量:人工(含机上人工,不含截洪沟工程所有人工),主要建筑材料(仅指:构成永久工程的钢材、水泥、商品砼、沥青商品砼、预拌砂浆、黄砂、碎石、砌体砌块、电线电缆、施工机械燃料动力)以外,如遇政策性调整、有关部门对造价调整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
7.招标文件P61(2)“调差部分价格计税不计费不作浮动”细化为“调差部分价格计税不计费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浮动”。
8.招标文件P61删除原11.1.4条款。
9.招标文件P67第16.2.2中的(g)细化为:
承包人发生第16.2.1项(13)目,约定如下:发包人将在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设置指纹机,对承包人管理人员到岗情况予以考核。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2款〔项目经理〕、第3.3款〔承包人人员〕规定处理。
投标截止时间不变。
凡本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均以本澄清文件为准,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象山县工投小微园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公司:宁波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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