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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鄞州区云龙镇双桥村新村建设二期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的澄清修改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 2020-04-26 16:49:58     阅读:次

鄞州区云龙镇双桥村新村建设二期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异议答复(一)

致各投标人:

鄞州区云龙镇双桥村新村建设二期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交易登记号:YZ-GCZB-2020067)招标文件中有关内容异议答复如下:

一、异议答复

1、异议内容:

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第八条售后维保服务综合评定:根据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或其分支机构)2019年度地市级电梯维保单位综合量化计分及分类结果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获得A级的为优,获得B级的为良,制造商或其分支机构未在本地取证的分支机构为一般,其余酌情按一般或差评定。”这样的分类打分是否合理,提出以下质疑:

(1)根据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关于2019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综合量化记分记分类结构的通报》(甬质特发【2019】331号)文件精神,只是针对注册在宁波的法人机构、本地取证的分支机构及未在本地取证的分支机构的维保单位进行了综合量化计分,并划分A类、B类、C类、和D类。未对是否为本地企业进行区别对待。所以此项评分中“制造商或其分支机构未在本地取证被评为一般”不合理。应该按331号文件精神直接按照A级、B级、C级和D级等四类进行打分即可。

(2)在宁波本地取证的审批机关和发证机关均为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我司取证的审批机关和发证机关同样是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两者的证书是一样,不应该被区别对待。此项评分刻意强调本地属性,存在区别对待非本地取证企业投标单位的嫌疑。与招标法的公平公正原则有所违背。

以上参考关于《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文件

因此建议把此项评分标准中“制造商或其分支机构未在本地取证的分支机构为一般”这句话删除更为妥当。

 

答复:招标文件不作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双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招标代理人:宁波工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监管单位: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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