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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龙镇荻江村新村建设项目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澄清修改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 2020-03-09 15:41:43     阅读:次

云龙镇荻江村新村建设项目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异议答复(一)

 

致各投标人:

云龙镇荻江村新村建设项目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交易登记号:YZ-GCZB-2020021)招标文件中有关内容异议答复如下:

一、异议答复

1、异议内容:

招标文件P38页技术评标第5条“投标品牌制造商制造能力:主要根据投标产品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中乘客电梯显示的能达到的最高速度进行综合评定。”制造速度并不能全面体现制造商制造能力,建议此条修改为“制造商综合实力及品牌:制造商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电梯运行情况等综合评定。”

答复:招标文件不作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异议内容:

招标文件P72页主要部件要求7.2“曳引机:要求整机与电梯同品牌且为进口”,曳引机整机与电梯同品牌进口需六个月交货期,本项目的交货期仅为“接招标人(项目业主)书面通知后90日历天”,且市面上普遍安置房曳引机不做进口要求,建议此条修改为“曳引机:要求整机与电梯同品牌”。

答复:招标文件不作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3、异议内容:

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第八条售后维保服务综合评定:根据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或其分支机构)2018年度电梯厅维保单位综合量化计分及分类结果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获得A级的为优,获得B级的为良,制造商未在本地取证的分支机构为一般,其余酌情按一般或差评定。”这样的分类打分是否合理,提出以下质疑:

(1)根据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关于2018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综合量化记分记分类结构的通报》(甬质特发〔2018〕151号)文件精神,只是针对注册在宁波的法人机构、本地取证的分支机构及未在本地取证的分支机构的维保单位进行了综合量化计分,并划分A类、B类、C类和D类。未对是否为本地企业进行区别对待。所以此项评分中“制造商未在本地取证的分支机构被评为一般”不合理。应该按151号文件精神直接按照A级、B级、C级和D级等四类进行打分即可。

(2)在宁波本地取证的审批机关和发证机关均为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我司取证的审批机关和发证机关同样是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两者的证书是一样,不应该被区别对待。此项评分刻意强调本地属性,存在区别对待非本地取证企业投标单位的嫌疑。与招标法的公平公正原则有所违背。

因此建议把此项评分标准中“制造商未在本地取证的分支机构为一般”这句话删除更为妥当。

答复:招标文件不作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荻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招标代理人:宁波正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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