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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龙镇王夹岙村新村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澄清修改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 2019-12-26 15:10:09     阅读:次

       云龙镇王夹岙村新村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补充文件(一)

 

致:各投标人

云龙镇王夹岙村新村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交易登记号:YZ-GCZB-2019357)招标文件中有关内容异议答复、澄清、修改如下。招标文件与本补充文件(一)不一致的,以补充文件(一)为准。

一、异议答复

1、异议内容:

对招标文件“第38页评分标准第八条售后维保服务综合评定:根据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或其分支机构)2018年度电梯厅维保单位综合量化计分及分类结果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获得A级的为优,获得B级的为良,制造商未在本地取证的分支机构为一般,其余酌情按一般或差评定。”这样的分类打分是否合理,提出以下质疑:

(1)根据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关于2018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综合量化记分记分类结构的通报》(甬质特发〔2018〕151号)文件精神,只是针对注册在宁波的法人机构、本地取证的分支机构及未在本地取证的分支机构的维保单位进行了综合量化计分,并划分A类、B类、C类和D类。未对是否为本地企业进行区别对待。所以此项评分中“制造商未在本地取证的分支机构被评为一般”不合理。应该按151号文件精神直接按照A级、B级、C级和D级等四类进行打分即可。

(2)在宁波本地取证的审批机关和发证机关均为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我司取证的审批机关和发证机关同样是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两者的证书是一样,不应该被区别对待。此项评分刻意强调本地属性,存在区别对待非本地取证企业投标单位的嫌疑。与招标法的公平公正原则有所违背。

因此建议把此项评分标准中“制造商未在本地取证的分支机构为一般”这句话删除更为妥当。

答复:招标文件不作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二、澄清

1、招标文件第43、56、96页,“工期要求:交货期:接招标人(项目业主)书面通知后90日历天;安装工期90日历天,并满足总承包单位施工进度。”

应修改为:“工期要求:交货期:接招标人(项目业主)书面通知后90日历天;安装工期60日历天,并满足总承包单位施工进度。”

三、修改:无。

 

招标人: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王夹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招标代理人: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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