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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中村改造庆丰地块整体置换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澄清修改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 2019-11-14 16:29:37     阅读:次

城中村改造庆丰地块整体置换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

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

标段编号:YZ-GCZB-2019297-001

 

致:各投标人

城中村改造庆丰地块整体置换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交易登记号:YZ-GCZB-2019297)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P44“电梯设备采购与维保合同书”第3条付款方式调整内容如下:

3.1、合同签订并生效,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担保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3.2、甲方发出交货通知书后15天内支付要求到货设备总价的40%(付款前,乙方需提供与设备价款等额的银行保函。设备到工地并开箱检验后,退还提货款的银行保函);

3.3、所有设备到工地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总价的20%;

3.4、电梯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总价的10%,履约保证金待电梯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且在甲方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后一次性无息退回。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银行保函、保险保单形式不退还)。

3.5、乙方在整体项目综合验收结束后且按甲方要求移交全部资料并提供设备合同结算价款3%的质量担保(银行保函)后14天内,付清剩余设备合同价款。

3.6、质量保证担保待质保期满后退还,不计利息。

 

二、招标文件P56“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书”第三条付款规定调整内容如下:

3.1、甲方在乙方进入安装工地现场并开始进行安装作业后一个月内,将安装调试费的30%支付给乙方;

3.2、全部电梯设备安装完毕,调试验收合格,并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将安装调试费的50%支付给乙方;

3.3、乙方在整体项目综合验收结束后且按甲方要求移交全部资料并提供设备合同结算价款3%的质量担保(银行保函)后14天内,付清剩余安装合同价款。

3.4、质量保证担保待质保期满后退还,不计利息。

原招标文件与本补充说明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说明为准,本补充说明为本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余按原招标文件执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及时关注浏览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并及时下载招标文件的修改、补疑、答疑文件内容,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招标人:宁波市鄞州区城中村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单位: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中心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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