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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塘溪至沿海中线污水主干管工程临时泵站采购的澄清修改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 2019-06-27 15:08:57     阅读:次

塘溪至沿海中线污水主干管工程临时泵站采购项目补遗澄清文件

标段编号:YZ-GCZB-2019148-001

 

各投标人:

于2019年6月25日发布的塘溪至沿海中线污水主干管工程临时泵站采购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原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附件2“评标细则”第4.4资信标评审:

序号

资信标

选择内容

认定标准

评审等级

得分

1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

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均为合格

72

2

申请人办公场所

申请人的办公场所指其在宁波行政区域内的办公用房,根据房产证上明确的设计用途确认。属自有产权房的,产权面积累加后作为评审面积;属租赁房的,以最大一处具有独立产权证的房屋租赁面积作为评审面积。自有产权房面积根据房产证原件或他项权证确认(要求设计用途为综合、办公或商业),房屋所有权人名称与申请人名称须保持一致,租赁房面积根据租房合同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证确认(要求租房合同或者房屋租赁登记证中明确租赁用途为综合、办公或商业)。申请人同时提供自有产权房和租赁房资料的,仅按自有产权房面积评审标准计分。

申请人办公场所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上设计用途非综合、商业、办公,但确用作办公用房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259号)文件精神,以用地面积的10%作为评审面积。

申请人在办公场所拆除重建期间,办公场所面积按原办公用房面积计算。申请人应当提供新办公用房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原办公用房产权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投标申请人办公场所拆除重建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各申请人在宁波行政区域内用于办公的自有产权房评审面积的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值,但经评审,宁波行政区域内用于办公的自有产权房评审面积为0的申请人,不进入评审基准值的计算。

若申请人的自有产权办公场所在鄞州行政区域内的且评审面积达到评审基准值的100%及以上的,另加1分,达到50%及以上的,另加0.5分。

自自有产权房

评审面积达评审基准值的120%

8

评审面积达评审基准值的100%

6

评审面积达评审基准值的80%

4

评审面积达评审基准值的50%

2

评审面积达评审基准值的20%

1

评审面积未达评审基准值的20%

0

租租赁房

评审面积达评审基准值的100%

4

评审面积未达评审基准值的100%

0

若所有投标申请人均提供租赁房资料的,本项统一得分

2

3

申请人

税收贡献

指2018年度投标申请人在宁波市纳税总额和在鄞州区缴纳的所得税加权得分,投标申请人在宁波市纳税总额得分按权重的30%,在鄞州区所缴纳的所得税得分按70%计。

评审基准值分别为各投标申请人宁波市纳税总额的平均值、鄞州区缴纳的所得税的平均值。最后得分按上述权重计入。

纳税总额和纳税时间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鄞州区地方税务局(或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鄞州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完(纳)税证明材料确认,纳税时间为2018年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注:1、投标人提供的纳税证明必须为2018年度,如出具与其他年度合并的纳税证明按纳税金额0元处理,计入评审基准值。2、投标人如未提供纳税证明或内容不符则按纳税金额0元处理,不计入评审基准值。3、投标人需自行汇总宁波市纳税总额和鄞州区缴纳的所得税(重复的自行减去),并明确数值,否则按纳税金额0元处理,计入评审基准值。

纳税额达评审基准值的120%

10

纳税额达评审基准值的100%

8

纳税额达评审基准值的80%

6

纳税额达评审基准值的50%

4

纳税额达评审基准值的20%

2

纳税额未达评审基准值的20%

0

3

企业售后服务能力

投标人注册地在宁波市鄞州区行政区域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投标人在宁波市鄞州区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投标人与注册地在宁波市鄞州区行政区域的企业有同类售后服务合作关系的,提供合作协议及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本项得分就高记取,不累计。

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本项得最低分。

投标人注册地在宁波市鄞州区行政区域的

10

投标人在宁波市鄞州区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6

投标人与注册地在宁波市鄞州区行政区域的企业有同类售后服务合作关系的

2

其他

0

备注:1、未提交资信标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2、未提交资信标内容的,只得该项最低分。

3、资信标中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或原件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或复印件未编入资信标的,视同该项资料未提交,只得该项最低分。

现调整为:

序号

资信标

选择内容

认定标准

评审等级

得分

1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

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均为合格

80

2

申请人办公场所

申请人的办公场所指其在宁波行政区域内的办公用房,根据房产证上明确的设计用途确认。属自有产权房的,产权面积累加后作为评审面积;属租赁房的,以最大一处具有独立产权证的房屋租赁面积作为评审面积。自有产权房面积根据房产证原件或他项权证确认(要求设计用途为综合、办公或商业),房屋所有权人名称与申请人名称须保持一致,租赁房面积根据租房合同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证确认(要求租房合同或者房屋租赁登记证中明确租赁用途为综合、办公或商业)。申请人同时提供自有产权房和租赁房资料的,仅按自有产权房面积评审标准计分。

申请人办公场所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上设计用途非综合、商业、办公,但确用作办公用房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259号)文件精神,以用地面积的10%作为评审面积。

申请人在办公场所拆除重建期间,办公场所面积按原办公用房面积计算。申请人应当提供新办公用房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原办公用房产权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投标申请人办公场所拆除重建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各申请人在宁波行政区域内用于办公的自有产权房评审面积的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值,但经评审,宁波行政区域内用于办公的自有产权房评审面积为0的申请人,不进入评审基准值的计算。

若申请人的自有产权办公场所在鄞州行政区域内的且评审面积达到评审基准值的100%及以上的,另加1分,达到50%及以上的,另加0.5分。

自自有产权房

评审面积达评审基准值的120%

8

评审面积达评审基准值的100%

6

评审面积达评审基准值的80%

4

评审面积达评审基准值的50%

2

评审面积达评审基准值的20%

1

评审面积未达评审基准值的20%

0

租租赁房

评审面积达评审基准值的100%

4

评审面积未达评审基准值的100%

0

若所有投标申请人均提供租赁房资料的,本项统一得分

2

3

申请人

税收贡献

指2018年度投标申请人在宁波市纳税总额和在鄞州区缴纳的所得税加权得分,投标申请人在宁波市纳税总额得分按权重的30%,在鄞州区所缴纳的所得税得分按70%计。

评审基准值分别为各投标申请人宁波市纳税总额的平均值、鄞州区缴纳的所得税的平均值。最后得分按上述权重计入。

纳税总额和纳税时间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鄞州区地方税务局(或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鄞州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完(纳)税证明材料确认,纳税时间为2018年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注:1、投标人提供的纳税证明必须为2018年度,如出具与其他年度合并的纳税证明按纳税金额0元处理,计入评审基准值。2、投标人如未提供纳税证明或内容不符则按纳税金额0元处理,不计入评审基准值。3、投标人需自行汇总宁波市纳税总额和鄞州区缴纳的所得税(重复的自行减去),并明确数值,否则按纳税金额0元处理,计入评审基准值。

纳税额达评审基准值的120%

8

纳税额达评审基准值的100%

6

纳税额达评审基准值的80%

4

纳税额达评审基准值的50%

2

纳税额达评审基准值的20%

1

纳税额未达评审基准值的20%

0

3

企业售后服务能力

投标人注册地在宁波市鄞州区行政区域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投标人在宁波市鄞州区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投标人与注册地在宁波市鄞州区行政区域的企业有同类售后服务合作关系的,提供合作协议及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本项得分就高记取,不累计。

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本项得最低分。

投标人注册地在宁波市鄞州区行政区域的

4

投标人在宁波市鄞州区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2

投标人与注册地在宁波市鄞州区行政区域的企业有同类售后服务合作关系的

1

其他

0

备注:1、未提交资信标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2、未提交资信标内容的,只得该项最低分。

3、资信标中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或原件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或复印件未编入资信标的,视同该项资料未提交,只得该项最低分。

2、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单位: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7日

 

上一条:关于横溪镇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金峨村、大岙村村级管网改造)及大岙村里大岙片区农污治理工程的澄清修改公告 下一条:关于横溪镇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金峨村、大岙村村级管网改造)及大岙村里大岙片区农污治理工程的澄清修改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