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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海曙区招标人代表委派参加评标活动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20-05-08 14:10:25     阅读:次
为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人代表参加项目评标行为,更好地行使招标人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招投标项目需要委派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代表资格:
1.招标人委派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其委派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且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备相应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②取得国家人事部认可的相应执业(职业)资格;
③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
2.招标人委派外单位人员的,其委派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备相应的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②具备相应的中级职称或取得国家人事部认可的相应执业(职业)资格时间满5年。
    二、招标人代表委派流程:
1.政府投资项目或参照政府投资管理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采用抽签方式从至少3名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中抽取1名作为招标人代表,或采用会议纪要形式,确定指派1名招标人代表。在此期间,招标人应做好相应人员的信息保密工作。
2.委派招标人代表的,招标人应在参加评标时现场提交相关资料。资料应包含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附件1)、履历表(附件2)、招标人代表抽签表(附件3)或会议纪要复印件等,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参与评审,立即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补抽。
    三、招标人代表评标要求:
1.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如有评审内容含答辩,不得主导答辩命题及答题要点设置。
2.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公正履行职责,出现违反评标纪律、破坏评标秩序行为的,作口头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评标管理规定处理。三个月内招标人委派的代表出现两次上述行为的,招标人半年内项目不得再次委派代表,并将相关行为情况抄送至区交管办及区纪检部门。
3.标后评估中对招标人代表评标行为认定为不通过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作为招标人代表,并将标后评估结果抄送至区交管办及区纪检部门。
四、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招标人代表评标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履历表
3.招标人代表抽签表
 
 
                      宁波市海曙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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