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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象山县定塘镇人民政府委托,经象山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同意,在象山县产权交易平台(访客浏览网址:http://220.191.214.139:8070/jmr/index;注册和登录网址:http://220.191.214.139:8070/web/login;使用IE浏览器的,须8.0及以上版本;使用360浏览器的,须切换成“兼容模式”。以下简称“交易平台”),通过网络竞价方式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转让。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序号 |
标的名称 |
标的所在地 |
基本情况 |
起始价 (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 |
象山县定塘镇岙底水库85287吨塘渣 |
象山县岙底水库库区 |
项目塘渣总方量为43625.2m³(自然方),折合85287吨。该项目由定塘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买受人塘渣获得应根据业主的要求开展,确保水库供水安全。定塘镇人民政府不负责塘渣的开采,由买受人自行组织开采。买受人不得在现场设置石子加工机组。 |
42.6435 |
8 |
*以上标的不设保留价
二、注意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位于象山县定塘镇岙底村岙底水库,主要内容为岙底水库清淤扩容库底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以确保水库周边环库道路及建筑物的安全为前提,处置开挖范围应离水库大坝或建筑物安全距离不少于13m,开挖边坡控制为不陡于1∶1.5,处置开挖上限高程控制在43.00m(85高程,下同),下限控制在36.00m,面积约16488.28㎡,处置开挖方量约43625.2m³(自然方),处置土方中弃土由买受人按照环保要求无害化处理,买受人自行解决堆料周转场地;
2、竞买人在竞价前应自行踏勘现场,对标的现状及周边道路的运输条件进行踏勘,出让方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竞买人自行考虑谨慎竞价;
3、买受人应在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完成标的物的处置,处置所需的人员、工具、相关费用及安全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和承担,且买受人在处置时应服从出让方的指挥和安排;
4、签约时间及付款方式:买受人在标的成交后于5月12日前签订合同,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必须在2021年5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
5、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标的成交后,买受人须按实际成交价的20%缴纳履约保证金。项目结束经出让方确认后,无违约罚金,履约保证金无息一次性退还;
6、实物交割及相关规定:出让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完成实物交割并提供地形测量资料,出让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实物(由买受人引起的原因除外),向买受人支付与交易保证金相同金额的违约金,本次交易结束。
7、清淤实施方案(简介):
(1)清淤开挖范围
本工程需对岙底水库进行清淤,以恢复或增加水库兴利库容和防洪库容,同时将清淤产生的砂石料外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由买受人自行明确)。本清淤工程拟定在库尾清淤上限为43.00m高程,下限为36.00m高程。
(2)清淤量
本次岙底水库库尾清淤工程总开挖量约为85287吨。
(3)施工工期
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总工期安排为3个月,清淤开挖施工前,需先进行库底道路开挖。本工程施工期水库水位高程宜控制在36m左右,如进入汛期,施工库水位可适当升高,但水位超过39m应停工(停工期间工期可顺延)。同时汛期施工应编制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以保证工程安全度汛。
本次岙底水库清淤扩容工程,买受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自行提供具体相关开挖运输组织方式及水环境保护实施内容。
8、有关问题说明:
(1)买受人应在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完成标的物的处置,处置所需的人员、工具、相关费用及安全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和承担,且买受人在处置时应服从出让方的指挥和安排。
(2)运输道路如不满足车辆运输要求,买受人需自行处置,委托方只负责政策处理。
(3)出让方按照标的现状进行转让,对标的质量及安全性能均不做任何保证,以实际交付为准。
(4)买受人承担挖掘、上车、外运、处置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同时买受人还需承担实施过程中的因(1)临时进场道路铺设、维护、完工后拆除;(2)场外道路清洁、维护、修复;(3)现场安全防护措施;(4)水环境保护措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买受人在进场施工前须安装不少于场地进出口数量的视频监控及配套的录像储存设备,相关视频数据应与出让方共享。
(6)买受人须在实物交割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出让方的要求进场作业。买受人若不按规定时间内进场施工的。延误一天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元,若延误超出十天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按实赔偿。
(7)买受人应明确为完成标的处置而配置的运输车辆、挖掘机、堆料周转场地等,买受人须保证开工后前一个月完成标的处置量的30%,中间一个月完成标的处置量的40%,后一个月完成标的处置量的30%,如果不能在相应的期限内完成标的处置量,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按实赔偿。如因交通管制、疫情等原因造成不能在相应的期限内完成标的处置量的,买受人应提前二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出让方递交申请,经出让方确认同意后不作处罚。
(8)实施区域内设置警戒带及安全警示标志,有安全隐患处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如未按上述要求实施,每发现一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元。
(9)买受人处置土方前须自行办理清运证及相关手续,若不能办理清运证及相关手续的,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按实赔偿。运输期间不得破坏道路、堤坝,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车辆运输不得出现滴、漏、洒现象并须盖布。买受人须根据施工现场及运输线路周边环境情况制定详细运输计划,具体运输计划须经出让方同意后才能实施。若发现不按规定运输造成道路、堤坝损坏、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等情况的,每发现一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00元,并修复破损道路、堤坝。
(10)买受人必须为实施期间参与项目实施的所有从业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一次性缴费手续,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须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其余险种出让方另有要求的,也应投保。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事故,由买受人负担一切责任,同出让人无涉。
(11)买受人在实施期间应做好环境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严禁将开挖土方倾倒在水库内。如有发现,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转让价格不予减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按实赔偿。在实施期间产生的垃圾必须在库区外按垃圾分类原则处置,及时清理,如发现垃圾随地丢弃、不文明施工等,每发现一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元。现场施工车辆机械也须做好防止油污渗漏措施,严格控制不合要求的车辆机械入场施工,如发现有不合要求的车辆机械进场,每发现一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00元。
(12)项目施工控制标准:开挖边坡控制为不陡于1∶1.5,处置开挖上限高程控制在43.00m,下限控制在36.00m。如发现在开挖上限高程43.00m以上位置挖取土方的,每发现一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元。
(13)项目完成后出让方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测对比计算最终处置方量,最终处置方量在43625.2m³*(1±3%)之间(含)则按转让价格=成交价;非因下述第(14)条雨情影响最终处置方量<43625.2m³*(1-3%)(含)的,则转让价格=成交价,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最终处置方量>43625.2m³*(1+3%)(含)的,则转让价格=(最终处置方量/43625.2m³)*成交价。
(14)如因受雨情影响水库水位上涨,施工库水位可适当升高,但水位超过39m应停止施工,施工总工期顺延。同时汛期施工应编制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以保证工程安全度汛。本工程拟定的最迟完工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超过该时间,项目停止实施,买受人不得以此提出索赔,转让价格=(已完成处置方量/43625.2m³)*成交价。
(15)该项目所涉内容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买受人须按规定自行办理。
9、本交易中心对标的用“公告”、“须知”等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说明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本交易中心对标的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在竞价前应向出让方咨询、查阅相关资料,到现场亲自察看,还可向出让方提出质询,充分了解标的的品质、缺陷、现状、界址等,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并承诺遵守本交易公告的相关规定,对其竞价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三、标的展示
1、展示时间: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30日(工作时间);
2、实地看样:竞买人自行前往标的展示现场看样(联系人:葛老师,联系电话:13989340772;联系人:林老师,联系电话:13858431743)。
四、竞买人资格要求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竞买)。
五、交易保证金
1、保证金缴纳方式:必须通过银行(包括网银)一次性足额转账;
2、缴纳时间:在网络竞价结束前均可缴纳。为保证及时到账,建议在网络竞价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缴纳;
3、退还: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网络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不计利息)。
六、网络竞价程序
1、注册:在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已经注册过的,无需再注册);
2、登录:可以用“用户名”或“手机号”或“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
3、报名:点击“报名”后交易平台即时审核;
4、缴纳交易保证金:报名通过后弹出《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请按照此单指示缴纳(不同竞买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不同,务必按本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缴纳);
5、报价:在网络竞价时间登录交易平台在线报价。
详细操作方法请阅读交易平台中交易指南/竞买人操作手册(网址:http://220.191.214.139:8070/jmr/help)
七、网络竞价时间
1、开始时间:2021年5月6日10时;
2、截止时间:2021年5月6日16时;
3、延时竞价:在截止时间前2分钟起进行限时报价,期间如有新报价,则重新计时,再延时2分钟,直到2分钟内无人报价时竞价结束。
八、成交手续办理
竞价结束后,买受人凭有关证件(自然人凭身份证原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公章)到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1、签订《成交确认书》:自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
2、缴纳成交价款:买受人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成交价款必须于2021年5月27日前汇入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3、缴纳交易服务费:自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宁波市物价局甬价费〔2017〕46号文件的规定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九、遵守《交易须知》规定
竞买人须继续仔细阅读《交易须知》,充分理解其内容,并严格遵守其规定。
[附]交易中心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405、407室。
咨询电话:0574-65733128(金老师),0574-65733188(赖老师)。
交易须知
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委托人委托,通过互联网在象山县产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以网络竞价方式公开有偿转让或出租竞价标的(以下简称“标的”),现就有关网络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交易须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对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网络竞价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交易公告(包括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等交易信息同时公开披露,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了解其内容,遵守其规定。
五、竞买人通过互联网在交易平台中进行独立自由报价,不得阻挠、恐吓、操纵其他竞买人报价,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报价。
六、竞买人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缴纳交易保证金等操作后才能进行网上报价。
(一)竞买人必须在交易平台进行实名注册,一次注册,长期有效。竞买人身份信息如有变化,应当及时更正。竞买人对上传的身份证件照片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二)注册用户可登录交易平台对意向标的进行报名申购。公告中对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需要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进行人工审核;
(三)竞买人报名通过后,按照交易平台显示的《保证金缴纳说明单》指示信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四)交易保证金到账后,当网络竞价开启时,竞买人可进行网上报价。
七、报价以人民币计价。报价不含交易服务费以及移交标的、办理标的转户、证照变更手续等产生的费用。
八、竞买人自愿进行网络竞价,应当谨慎报价。报价规则如下:
(一)报价时间以交易平台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二)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三)竞买人采用增价方式报价,即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
(四)竞买人一经成功报价,即不能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或优先购买权人相同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五)优先购买权人与其他竞买人报价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优先;有多个优先购买权人的,如报价相同,先报价的优先;
(六)竞买人可以进行多次报价;
(七)交易平台设有委托报价功能,由竞买人设定一个自己能够承受的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此价前提下,当其他竞买人出价时,交易平台会自动增加一个加价幅度进行报价。委托报价功能由竞买人自行启用和撤销,撤销后可继续采用手动报价;
(八)竞价截止前数分钟起进入限时报价期,期间竞价将可能延时,具体规则见公告;
(九)报价结束后,最高报价者为买受人(标的若有保留价,低于保留价的不能成交)。
九、竞买人应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坏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以下情况,竞买人应自行承担责任。
(一)竞买人未按公告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而造成资格审核未通过的;
(二)竞买人注册的账号、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
(三)竞买人因断电,网络、设备故障,电脑配置过低,浏览器版本过低,操作不当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网络竞价的。
十、竞买人应当在参加网络竞价前亲临标的展示现场,仔细查看标的,了解是否存在瑕疵等实际情况。如未查看,视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包括其存在的瑕疵。交易中心不保证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对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视频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十一、网络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原路退还(未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的保证金不保证按时退还)。买受人的交易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十二、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以下手续:
(一)缴纳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
(二)凭相关证件到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跟委托人签订合同;
(四)受领标的;
(五)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十三、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或需要转户而没有及时办理转户手续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并承担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以及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等承担责任。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中心可以中止或终止网络竞价活动:
(一)交易平台出现故障而不能及时排除的;
(二)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结束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三)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止网络竞价活动的情形。
十五、网络竞价中止后需另行安排时间继续进行网络竞价或终止网络竞价的,交易中心将发布相关信息,竞买人因未及时关注信息而错失网络竞价机会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交易中心相关文书,竞买人在注册时应如实填写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果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不确切,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由竞买人承担责任。
十七、竞买人进行网络竞价时,违反本须知以及同时公开披露的公告、合同等规定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交易中心和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取消竞买人资格,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十八、本须知其它未尽事宜,请向交易中心咨询。
象山县定塘镇岙底水库85287吨塘渣
转让合同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住所:
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住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象山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标的位于象山县定塘镇岙底村岙底水库,主要内容为岙底水库清淤扩容库底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以确保水库周边环库道路及建筑物的安全为前提,处置开挖范围应离水库大坝或建筑物安全距离不少于13m,开挖边坡控制为不陡于1∶1.5,处置开挖上限高程控制在43.00m(85高程,下同),下限控制在36.00m,面积约16488.28㎡,处置开挖方量约43625.2m³(自然方),处置土方中弃土由买受人按照环保要求无害化处理。
第二条 标的上设置的承租权情况如下:
本合同标的有/没有设置承租权。
甲方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第四条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受让方承租标的没有违反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第五条 取得方式、期限、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取得方式:网络竞价。
2、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完成标的的处置。
3、价格: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标的以成交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人民币(小写)¥ 出让给乙方。
4、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成交价款必须于2021年5月27日前汇入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第六条 双方约定事项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90日历天内完成标的物的处置,处置所需的人员、工具、相关费用及安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且乙方在处置时应服从甲方的指挥和安排。
2、甲方按照标的现状进行转让,对标的质量及安全性能均不做任何保证,以实际交付为准。
3、乙方承担挖掘、上车、外运、处置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同时乙方还需承担实施过程中的因(1)临时进场道路铺设、维护、完工后拆除;(2)场外道路清洁、维护、修复;(3)现场安全防护措施;(4)水环境保护措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4、乙方在进场施工前须安装不少于场地进出口数量的视频监控及配套的录像储存设备,相关视频数据应与甲方共享。
5、乙方须在实物交割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出让方的要求进场作业。竞得人若不按规定时间内进场施工的。延误一天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元,若延误超出十天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竞得人按实赔偿。
6、乙方应明确为完成标的处置而配置的运输车辆、挖掘机、堆料周转场地等,乙方须保证开工后前三个月完成标的处置量的30%,中间三个月完成标的处置量的40%,后三个月完成标的处置量的30%,如果不能在相应的期限内完成标的处置量,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按实赔偿。如因交通管制、疫情等原因造成不能在相应的期限内完成标的处置量的,买受人应提前二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出让方递交申请,经出让方确认同意后不作处罚。
7、实施区域内设置警戒带及安全警示标志,有安全隐患处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如未按上述要求实施,每发现一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元。
8、乙方处置土方前须自行办理清运证及相关手续,若不能办理清运证及相关手续的,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按实赔偿。运输期间不得破坏道路、堤坝,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车辆运输不得出现滴、漏、洒现象并须盖布。乙方须根据施工现场及运输线路周边环境情况制定详细运输计划,具体运输计划须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实施。若发现不按规定运输造成道路、堤坝损坏、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等情况的,每发现一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00元,并修复破损道路、堤坝。乙方不得在库区内设置堆场进行石料筛分,如发现有此情况,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9、乙方必须为实施期间参与项目实施的所有从业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一次性缴费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余险种甲方另有要求的,也应投保。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事故,由乙方负担一切责任,同出让人无涉。
10、乙方在实施期间应做好环境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严禁将开挖土方倾倒在水库内。如有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转让价格不予减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按实赔偿。在实施期间产生的垃圾必须在库区外按垃圾分类原则处置,及时清理,如发现垃圾随地丢弃、不文明施工等,每发现一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元。现场施工车辆机械也须做好防止油污渗漏措施,严格控制不合要求的车辆机械入场施工,如发现有不合要求的车辆机械进场,每发现一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00元。
11、项目施工控制标准:开挖边坡控制为不陡于1∶1.5,处置开挖上限高程控制在43.00m,下限控制在36.00m。如发现在开挖上限高程43.00m以上位置挖取土方的,每发现一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元。
12、项目完成后出让方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测对比计算最终处置方量,最终处置方量在43625.2m³*(1±3%)之间(含)则按转让价格=成交价;非因下述第13条雨情影响最终处置方量<43625.2m³*(1-3%)(含)的,则转让价格=成交价,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最终处置方量>43625.2m³*(1+3%)(含)的,则转让价格=(最终处置方量/43625.2m³)*成交价。
13、如因受雨情影响水库水位上涨,施工库水位可适当升高,但水位超过39m应停止施工,施工总工期顺延。同时汛期施工应编制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以保证工程安全度汛。本工程拟定的最迟完工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超过该时间,项目停止实施,买受人不得以此提出索赔,转让价格=(已完成处置方量/43625.2m³)*成交价。
14、该项目所涉内容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乙方须按规定自行办理。
第七条产权交易服务费:
乙方以实际成交价按宁波市物价局甬价费〔2017〕46号文件的规定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自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甲方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交纳,在成交价款中扣除。
第八条交割
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完成实物交割并提供地形测量资料。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纠纷的处理
甲、乙双方如产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实物(由乙方引起的原因除外),向乙方支付累计 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无须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2、本合同生效且交割完成后,甲乙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财政局一份,县资规局一份,县产权交易中心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2021年 月 日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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