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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共享助力车(电单车)经营权出让公告(借平台)

信息发布时间: 2020-11-17 11:23:15     阅读: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宁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39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共享单车(助力车、电单车)经营行为,市场适度竞争原则,在象山县城区已有1家共享电动单车运营商的基础上再引进1家共享企业,经营权向社会公开出让,本项目经象山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以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决定运营企业,如果只有1家企业报名参加招投标,则报名企业直接作为中标企业。本项目业主单位为象山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为象山亿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现诚邀合格的谈判申请人参加该项目出让活动。
 
1、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象山县共享助力车(电单车)经营权出让项目
1.2 项目资金:自筹资金
1.3 项目需求:谈判申请人承担的责任:(一)投入资金,运营和管理辖区内共享助力车(电单车)项目;(二)招募当地员工,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参与本项目的服务管理;(三)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共享助力车(电单车)运营管理方案。(四)具备相应资质的自有供应链体系。
1.4 项目实施范围:象山县城中心城区(滨海大道以北丹东、丹西街道区域)
1.5 服务期限(运营期限):该项目经营期为4年,实行备案,在经营期限内,由中标企业负责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管理。(四年运营期满,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宁波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交运【2019】205号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由运营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续约),考核不合格,可责令企业退出运营。
 
2、资格要求
2.1 申请单位应当为依法存续,并且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2 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且提供2017-2019年任意2年的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谈判申请人应提供自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
2.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需提供相关材料或声明函)
2.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提供2019年年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2.5 参加出让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谈判申请人应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未查询到行贿受贿的犯罪记录,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查询时间必须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至本项目谈判截止时间以内)
2.6 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声明函)
2.7 谈判申请人须为自行车原厂商或授权的代理商,如为代理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授权相关证明文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声明函)
2.8 供应商投放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最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或声明函)
2.9 谈判申请人的企业股权未出现被出质的情形。(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声明函)
 
3、谈判报名及谈判文件获取
3.1 凡有意参加本次谈判的申请人,请于2020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到象山亿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象山港路415号招标代理部)(联系人:黄卢/电话:0574-65656202)进行申请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3.1 谈判文件获取方式,现场递交或邮件发送。
3.2 申请人报名时应提交的资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报名时提供),(3)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5)2017-2019年任意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6) “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公章彩打件),以上材料还需提交一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交代理机构留存。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谈判时间:2020年11月26日09时30分
4.2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象山县象山港路300号]。
4.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5.联系信息
采购人: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地址:南部商务中心2号楼
联系人:陈志友
电话:13606786115
 
采购代理机构:象山亿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象山港路415号
联系人:黄卢
电话:0574-6565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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