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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租信息宁波杭州湾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商业项目—瑞海IN巷116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贵安路(世纪金源购物中心东北侧),现有一间空铺拟对外公开招租,具体商务条件如下:
瑞海IN巷116商务条件 | ||||||||||
业态 | 楼层 | 铺位号 | 面积 | 租金 | 物业费 | 履约保证金 | 支付方式 | 合同期限 | 免租期(包含装修免租期以及商务免租期) | 备注 |
餐饮 | 1-3F | 金泽1号 | 1624.35㎡(三层合计) 1F:600.25㎡; 2F:421.89㎡; 3F:602.21㎡。 | 1F:2.7元/㎡/天; 2F-3F:1.6元/㎡/天。 | 0.2元/㎡/天 | 3个月租金物业费 | 半年一付 | 5年 | 12个月 | 房屋以及物业条件按现状交付。 |
装修免租期仅免租金不免物业管理费;如在装修免租期内开始营业,则从实际营业起计算租金;如在装修免租期内未开始营业,则从装修免租期结束后的首日起计算租金;二、报名条件/品牌限定1、个人或者合法注册的企业。2、限定为宁波杭州湾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重点引进知名商业品牌目录》中知名中餐品牌以及大众点评中单价200元/人以上的中餐品牌。三、报名、资格预审本次报名的意向竞租人须进行资格预审,预审时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企业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餐饮品牌相关资料。四、报名、资格预审时间及地点1、报名、资格预审时间:2022年03月22日至2022年04月12日工作时间内(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2、报名、资格预审地点:宁波杭州湾新区金融广场A幢3F商业事业部。五、确定方式1、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通过资格预审的意向竞租人2名及以上的,由资管公司通过既定竞租方案确定承租方。2、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通过资格预审的意向竞租人1名的,由资管公司以既定商务条件,直接签约。六、竞租方案1.竞租人资格规定时间内报名、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意向竞租人。2、竞租要求所有竞租人须以自己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在指定账户交纳竞租保证金50万元,到账截止时间:2022年04月13日17 时前。保证金到账后,竞租人可在2022年04月14日-04月15日工作时间内(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自行至宁波杭州湾新区金融广场A幢3F商业事业部领取《竞租报价书》。竞租保证金交纳账户信息:开户户名:宁波杭州湾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70161584992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逾期未支付竞租保证金或者领取《竞租报价书》视为自动放弃竞租资格,逾期未领取《竞租报价书》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竞租成功,但当场自动放弃的,竞租保证金不予返还;若竞租成功,并在之后15个工作日内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则竞租保证金自动转为租金;若竞租成功,但未按约定时间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未按时履行正式租赁合同的,竞租保证金不予返还,本次竞租活动无效;若竞租不成功,则竞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3、竞租时间、地点及原则竞租时间为2022年04月18日上午10点。按照要求缴纳竞租保证金领取《竞租报价书》的竞租人携带身份证件(个人竞租人携带身份证原件;企业竞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若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须携带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竞租报价书》准时到杭州湾新区宁波杭州湾新区金融广场A幢3F参与竞租,迟到超过15分钟视为自动放弃。竞租报价书只限于竞租费,不涉及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其他商务条件。竞租报价书须预先填写密封并由工作人员现场开启,并按以下方式确定竞租成功者:(1)竞租费出价最高者即为本次竞租成功者,若出价最高者为2名竞租人及以上,且无人放弃的,则通过抽签最终确定;若出价最高者自动放弃,则该店铺本次竞租活动无效。七、其他事宜其他未尽事宜,请具体来电咨询:0574-58995888。 附件: 合同主要条款 出租方(甲方):宁波杭州湾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从事经营性活动等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具体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位置、面积及用途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交付2.1 乙方在交纳履约保证金、首期房屋租金后,甲方将向乙方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书》,由乙方签收,乙方一旦签收,即表明甲方已将符合合同要求的房屋交付予乙方。2.2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租赁房屋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房屋交付通知书》后5天内提出;如乙方在5天内未作签收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已正式将符合合同要求的租赁房屋移交予乙方,对于乙方今后再提出房屋不符合要求的异议,甲方概不负责。2.3 租赁房屋现有装潢,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交房验收单》: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结束时交还房屋时的验收依据。2.4 租赁房屋以及相关物业条件按现状交付。 第三条 租赁期限、装修期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4.1 乙方须向甲方交付3个月的租金及物业费作为履约保证金,合计人民币元,保证金数额必须随本合同规定的租金和管理费的增加而相继追加。自合同签约生效起5日内连同首期租金、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一并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合同期满,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0.14.3条的约定将所租赁房屋归还甲方,并在与甲方结算一切费用后的前提下,甲方在60天内把该款项本金(不计息)全额退还给乙方。4.2 乙方在签署合同后,如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租金、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由此所受的经济损失。4.3 若乙方违反合同条款,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金处理,赔偿金不足以赔偿或补偿甲方损失部分的,甲方有权保留向乙方继续追索租赁期内租金、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的权利。 第五条租金、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水电费等费用5.1 上述租赁房屋的租金价格为:5.2 上述租赁房屋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为:5.3乙方应当交纳的水电费等费用按其实际消耗量及损耗量作为用量计量,计费单价标准依照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5.4乙方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或单位缴纳租赁区域内一切乙方实际使用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通讯、维修等费用以及因经营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因欠缴上述费用所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5.5其他事宜: / 。 第六条 租金、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支付方式6.1 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先付后租原则,按照合同5.1和5.2的约定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甲乙双方商定租金及物业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半年一付,甲方应提供正规票据给乙方。6.2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宁波杭州湾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号:370161584992开户行:中国银行杭州湾新区支行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7.1 甲方系上述租赁房屋的所有人,享有法律规定所具有的一切权利;7.2 甲方负责上述租赁房屋的整体经营管理,可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进行物业综合管理服务,乙方应积极配合。特别是乙方租赁房屋内的自行管理应符合甲方的管理要求,否则甲方有权依上述租赁房屋的有关管理制度对乙方采取责令改正、停止服务等措施;7.3 甲方有权依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履约保证金、租金滞纳金及按有关规定由甲方代收的费用;有权委托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单位收取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7.4 甲方有权审核、确认乙方在上述租赁房屋的经营品牌和经营范围;7.5 甲方有权按有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制订各项规章制度、特别约定、守则和相关条例。对违反前述制度的行为,有权采取批评、制止、纠正等措施或提交有关部门处理;7.6 甲方拥有上述租赁房屋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通道的广告、指引牌、垃圾箱等设置权、使用权和经营权;7.7 为保证本商业区域公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及其它管理需要,甲方经事先通知后可进入本商业区域内任何场所进行检查、维修及保养,包括乙方租赁房屋的内部;7.8 甲方及其雇员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无需对乙方负责:①因任何设施、装置必要的保养及维修;②台风、火灾、水灾、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7.9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房屋受让人和乙方继续有效;7.10 在本合同租赁期满或其它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对该租赁房屋没有任何优先权利,甲方自动恢复对该房屋的全部权利;7.11 本合同其他条款赋予甲方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甲方的义务8.1 按本合同之约定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并保证它的有效性和合法性;8.2 为乙方提供租赁房屋的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8.3 向乙方提供电线路(100W/M2电容量)、4"用水管线到租赁区域内,如乙方另有超过上述标准的要求,须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应的增容量,报请甲方审批同意后,甲方根据有关增容标准核算,并向乙方收取相关的增容费用;8.4 向乙方提供其办理营业执照所需应由甲方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书;8.5 甲方负责对该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等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9.1 乙方在租赁期内按本合同享有该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和依法经营权;9.2 在经甲方认可后有权在其租赁房屋内设立营运所需的招牌、店标;9.3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服务进行监督及批评指出;9.4 乙方对甲方在物业管理范围内服务不满意,可随时向甲方投诉;9.5 本合同其他条款赋予乙方之其他权利。 第十条 乙方的义务10.1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支付房屋租金、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以及按规定由甲方收取的其它费用;10.2 乙方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各项经营活动。乙方的债权、债务处理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因乙方经营所造成的任何连带责任;10.3 乙方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合法经营,遵守租赁房屋的《管理公约》及其它有关制度,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10.4 乙方须按上述租赁房屋《装修细则》有关规定进场装修并备全向甲方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以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的必要申请及图册。装修方案须经甲方审核并书面确认(包括店标、店牌、广告的设置),乙方在装修期内应严格安全施工,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安全施工作业,承担相关的安全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工程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擅自进行装修和施工。店标及灯箱设计制作方案须经甲方审核并书面批准后,由乙方自行自费制作并安装;10.5 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配合协助;10.6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可进入配电房、泵房、水系统泵房、消防设备控制房、消防监控室、水箱等处进行维修、更改或其它活动;10.7 租赁期内,乙方须保持正常经营状态,维护管理场内经营秩序,配合甲方对上述租赁房屋的综合管理,并同时遵守开店、闭店时间;10.8 承担租赁房屋(经营场所)内的设备、设施日常维修保养和卫生、安全责任并支付及偿付甲方因乙方对租赁房屋任何部分造成的缺损或破坏的修理费用;10.9 乙方须持有该经营品牌的有效授权证书和行业经营的合法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工商、税务、消防、公安、环保、卫生许可证和门前三包手续;10.10 在该商铺内禁止销售"假冒伪劣" 产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不得提供非乙方生产或非乙方代理销售的产品。如有违反,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0.11 乙方如经营的主营范围、经营品牌发生变化,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报请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10.12 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所租赁房屋的经营用途;10.13 乙方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房屋整体或部分转租、出借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名为乙方实为第三方使用该房屋;10.14.1 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有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乙方应立即修复,其间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还应对甲方予以经济赔偿;10.14.2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置、对房屋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等,其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10.14.3 租赁期满或其它任何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根据自己需要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结合: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和增添的附属物归甲方所有,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原状实际发生的费用;10.15 乙方因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由乙方自行袋装清理,不得随意堆放或倾倒,如另行委托甲方代为清运,清运的费用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支付给甲方;10.16 乙方日常产生的营业垃圾必须自行清运到上述租赁房屋的垃圾房或指定地点,垃圾须日产日清,并袋装化;甲方统一清运;营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必须按照餐厨垃圾清运处理规定清运,不得倾倒于垃圾房;10.17 如甲方提供空调设施,则乙方不得安装其它的空调装置和设备;如需乙方自行自费安装,但其设备及安装工程队需经甲方审核同意;10.18 乙方如在本商业区域内搬运食物或餐厨垃圾过程中造成道路、场地污染的,必须自行负责清理干净,必要时须承担赔偿责任;10.19 租赁期内,乙方须自费为该商铺购买保险,包括第三方责任险、玻璃险、水的破坏险、火险及乙方财物险等;如乙方未自行购买保险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10.20 乙方承诺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涉及办理工商注销、变更、闭歇及相关事务时也遵循上述原则,及时完善地处理好消费式预付卡延用和退卡工作以使消费者不受任何损失。在注销、变更、闭歇的任何阶段,乙方应积极处理消费者的退卡或延用事宜,并使与消费者的消息交流始终保持畅通。如联系不上,消费者可持卡进行民事诉讼,乙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由此所受的经济损失:11.1.1 甲方无任何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或因甲方责任而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11.1.2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相关规定积极和及时地履行其相关义务的;11.1.3 其他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11.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租赁房屋,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和当期租金,并可依法追讨乙方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11.2.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正式起租日起计60天内未开门营业的;在装修期(以商业事业部装修审批表日期为准)结束后,无故30天内不正常开业的;11.2.2 乙方拖欠租金、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总额超过履约保证金的50%;11.2.3 未报请甲方同意,擅自停业、歇业或一个月内连续或间断停业超过10天的;11.2.4 因乙方过错而遭到行政部门或政府职能部门干预、处罚而被勒令禁止营业的或有任何违法行为的;11.2.5 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时,乙方未将以下文件(复印件)提交甲方: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商标注册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身份证/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品牌代理权证书如遇进口商品,须提供税单和海关报关单等相关资料11.2.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以任何形式整体或部分转租、出借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给第三方使用租赁房屋;11.2.7 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擅自变更经营行业或经营品牌;11.2.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改房屋结构和房屋外观的;11.2.9 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11.2.10 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11.2.1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退租的。11.3 在乙方出现第11.2条所述违约情形时或乙方有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相关规定积极及时地履行其相关义务的,甲方可以对乙方所租房屋停水、停电并停止所有的相关服务。如在甲方向乙方发出要求其改正或补救的书面通知后(或要求终止合同、收回该租赁房屋的通知后)三天内不予改正(或在甲方要求终止合同、收回该租赁房屋的情况下三天内不对租赁房屋内乙方相关物品予以清退的),则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认甲方有权利随时封闭或开启该租赁房屋,并且租赁屋内的所有乙方物品(如有,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装璜、固定物品等)全部作为补偿归甲方所有,由甲方随意处分。并且甲方有权将该租赁房屋换锁并租赁给任何第三方经营而无需乙方任何同意。11.4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第六条规定,逾期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租金或其他规定费用的,应自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向甲方支付逾期款违约金,支付违约金额度为每逾期一天支付该期租金及相关费用的5‰。11.5 租赁期满或退租时,乙方应当按约交还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支付该最后期租金的 5 ‰。11.6 乙方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的义务,有违约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若没有约定责任,但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由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11.7 乙方承诺在开业前须对所租赁场地进行必要的装修,并在/年/月/日前完成装修,装修施工前须将装修施工方案及效果图等以书面方式报送甲方审核,若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装修。(2)虽经甲方同意,乙方未按审定方案装修。(3)虽经甲方同意,乙方未按规定期限内完成装修。第十二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条款12.1 房屋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电梯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判断的,应于五天内向对方主张。12.2 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将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12.3 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并按本合同第10.14.3条约定向甲方交还所租赁房屋,不得留存物品妨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理。12.4 对于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甲方根据物业业态给予乙方一定时间的恢复原状期限:200M2以下餐饮2天,其他业态1天;200-500 M2的,餐饮3天,其他业态2天;500 M2以上的,餐饮5天,其他业态3天。以上时间以合同结束次日开始计算。如有延误,甲方按日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违约金。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及终止13.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13.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终止合同;13.3 如出现不可抗力等法定终止合同情形时,甲、乙双方可终止合同。13.4 本合同租赁期限满后,经甲方同意,根据新区国资办相关文件,双方可续签一次,续签期限不超过3年。第十四条 免责条件14.1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毁坏、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14.2 如遇城市规划调整、市政建设动迁的,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14.3 因国家行为或当地政府行为,且一方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则该方不承担受损方之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15.1 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该租赁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及其他约定事项17.1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7.2 本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为:17.2.1 乙方在此承认有义务随时查看甲方张贴在上述租赁房屋公告栏中任何甲方对乙方的通知、公告。该通知、公告一经张贴,三天内即视为乙方已知悉所有相关内容。17.2.2 甲方就本合同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可委托给其他经合法授权的第三人来承继;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任何人。17.2.3 乙方如以个人名义签订本合同的,乙方承诺在本合同订立的三个月内,将本合同所含权利及义务整体转让予由乙方控股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一家企业(设立个体工商户除外),并与甲方签署变更协议;如在上述期限内乙方未办理完毕上述手续,乙方则构成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偿乙方违约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给予退还。乙方无权就任何事项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且立即返还甲方该商铺。上述转让发生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再将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式变更,否则构成严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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