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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项目审批机构的调整,现将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宝乐笛KTV会所1-5层营业房出租网络竞价公告中的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交易公告中的“象山县财政局”,调整为“象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二、交易公告“二、注意事项”中,第5条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比例,由首年租金成交价的25%调整为16%;
三、财政版的“象山县国有房屋租赁合同(样本)”,调整为国资版的“象山县国有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附件:象山县国有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象山县国有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及甲方在房屋招租中的有关约定,本次房屋租赁是按房屋现状公开招租的,乙方对甲方所出租的房屋已作了充分的了解。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租赁范围
该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约为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房屋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用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如在乙方经营范围内,经有关部门鉴定,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加固或增设相关消防通道等设施的,均由乙方自行投入解决。与甲方无涉。
第四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
出租房屋租金采取按年结算的方法,即先缴付租金后享有房屋租赁权。该房屋租赁第一年的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第二年起每年租金按上一年 %的比例递增,即第二年的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第三年的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第四年的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第五年的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付款方式:第一年租金按招租中标价缴付指定账户,甲方按规定凭缴付租金发票和招租成交确认书等与乙方签订合同。第二年起的房屋租金乙方务必每年提前半个月(即 月 日前)一次性全额付给甲方。
第五条 保证金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在订立合同的同时,必须先向甲方交付首年租金16%的保证金计人民币(大写) 元(保证金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后,经甲方查实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或其他未履行事项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十天内,向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二)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因政策性拆迁或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房屋不能使用的,合同自行解除,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房屋拆迁经济补偿金、经济补贴费和设施补贴等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和补偿。
(三)在合同有效期间,若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拖欠租金壹个月以上的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直接或变相转租、转让的、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损害公共利益的,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若要终止租赁关系,须提前叁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给乙方陆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租房期间必须遵纪守法,承担租赁期间的房屋防火、防盗及门前卫生责任,不得利用租房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若发生违法违纪事件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二)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维修养护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必须保持房屋整体结构不受破坏,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赔偿。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装修和搭建临时建筑物,经甲方同意装修和搭建的,租赁期满时,除可以搬迁的动产外,其他部分无条件无偿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所有不动产部分(包括装潢部分)。如乙方擅自拆除或恶意破坏不动产(包括装潢部分)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样,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添置的活动物品、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三)乙方若要终止租赁关系,须在叁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甲方陆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四)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租赁期满,若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六)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收视费、互联网费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
(七)乙方应对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废水、废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为此影响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如有关部门责令要求其整改,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租赁期满
(一)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无条件退还甲方。否则甲方可采用停水、停电等强制性措施;乙方拒不腾退的,应按拖延部分时间向甲方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按原租金的三倍计算),并按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如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的,在甲方继续对外公开招租时,乙方符合招租条件且在同等报价的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但乙方须在合同到期日壹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并按要求办理招租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放弃优先租赁权。
第九条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一)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4、该房屋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年租金的30%支付违约金。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
3、乙方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未按甲方书面同意书履行的;
4、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超过1个月的;
5、乙方逾期支付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物业费、清洁费、水电、通讯等其他所有费用超过2个月或累计金额超过2万元的;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产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变相转租给第三方的。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本合同须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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