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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小额工程电子化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21-12-06 16:28:38     阅读:次
慈住建﹝2021﹞56号
 
 
各招标代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小额工程交易管理,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16号)及其相关规定,现将《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小额工程电子化交易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1年4月12 日
 
 
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小额工程电子化交易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工程交易管理,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包括绿化养护)、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项目的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设资金;(二)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对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包括绿化养护)、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类别小额工程可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小额工程电子化交易系统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管理。
第五条 项目发包人登录电子化交易系统发包,邀请录入电子化交易系统的施工单位参加竞标,潜在竞标人在确认接受邀请后即可获取发包文件,并参加竞标。为保证充分竞争,发包人邀请家数应达到录入总数的60%及以上。
第六条 参加小额工程竞标的单位须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情况进行资格核验或评审,通过后录入电子化交易系统。每年12月底对已录入和新申请的所有单位按要求进行一次资格核验或评审。
第七条 参加小额工程竞标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施工企业等);
(三)具有承担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四)企业按要求录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状态显示为“录入完成”(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施工企业等);
(五)按规定已办理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
(六)企业在截至申请录入时无宁波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限制。
 第八条 录入系统参加小额工程竞标的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小额工程的竞标;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接受发包人和相关部门的履约评价考核;
  (四)不参与串通竞标、非法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各相关参建单位友好合作,为发包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分包单位工程款;
  (七)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对录入系统参加小额工程竞标的单位,监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从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清退:
  (一)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商工程款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有行贿、受贿、串标、转包、挂靠或暴力抗法等行为被相关单位认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拒签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承包合同的;
  (四)拒绝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五)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不实,弄虚作假的;
  (六)企业在截至申请录入时有宁波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限制;
  (七)一个年度内接受邀请后不参加竞标,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
  (八)发包人在项目结束后反映承包商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未按承包合同履约,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九)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十条 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在限额以下小额工程交易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决策时,可与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等部门(单位)进行会商。
第十一条 以国有企事业或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为主要来源的以及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和市住建局于2020年12月3日印发的《关于我市部分小额建设工程采用电子竞价的通知》同时废止。此前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条: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交通、市政应急抢修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下一条: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交通、市政应急抢修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